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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故里:百年传统建筑灭迹于地球

鲁迅故里:百年传统建筑灭迹于地球

鲁迅故里:百年传统建筑灭迹于地球
                     撩开“镇城之宝”的面纱
                                            ――透视绍兴鲁迅故里历史文化保护区
绍兴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名城加名人的鲁迅故里,最受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和国内外人士的瞩目。绍兴鲁迅故里是经浙江省政府批准的《绍兴市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五个街区中最大、最经典的街区。市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亲任组长,市委书记是总设计师。2002年8月8日“鲁迅故里街区保护规划”正式通过专家组的评审,报国务院及浙江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备案。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回首往事,再看眼前,事实告诉人们,经“保护”后的鲁迅故里核心区块“重点保护区”10.19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18.71公顷上历经百年的所有传统建筑已在地球上灭迹。“重点保护区”内的是统统推倒重建,房龄才2年的仿古建筑群,建成后由鲁迅故里公司现房拍卖。“传统风貌协调区”在推土机的作用下已履为平地,其中一号和三号地块以净地在4月14日公开拍卖。
市政府的决策者对国务院开了个大大的玩笑,对历史开了个大大的玩笑,对专家组开了个大大的玩笑,对所有热爱鲁迅、热爱鲁迅故里的人们开了个大大的玩笑,最终对庄严的国家法律开了个大大的玩笑。

一、烟幕弹后面的疯狂
2002年8月9日《绍兴日报》作为中共绍兴市委的党报以头版整版的篇幅报导了题为“在历史中体味文化”的鲁迅故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通过专家评审的实况,绍兴电视台连续三天滚筒转播专家组评审现场场面,《天天商报》、《绍兴晚报》及电台等各种媒体开足马力宣传。事后,人们终于明白了,这是市政府用来欺上瞒下的烟幕弹。规划一阴一阳共有二套,一套阳――对上汇报,对外宣传――评审通过的规划;一套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市内随想随改,为政绩和暴利,割断历史、践踏文化――实施“规划”。
规划方案公布后的三个月,“重点保护区”内10.19公顷土地贴出2张拆迁通告,规定搬迁时间分别为2002年11月16日到12月16日,2002年11月15日到2003年1月6日,住户们的心理承受不了这么大的落差,一场反拆迁的地震发生了。但又很快平息。经强制拆迁户梁五四、李均强的再三要求,市建设局拿出了于02年11月12日同一天发出的两张拆迁许可证(附件一,这是非法的许可证,后文将述及)。那么,按规定五项前置文件的领取时间推算应该更接近2002年8月9日。在梁、李的再三要求下,直到他们的房屋强制拆除为止,建设局就是不肯拿出“五证”。2004年12月2日,梁炜、梁林的房子被人民法院通知强制拆迁(房屋位于鲁迅路南侧,根本不在规划范围内,是盲目扩大拆迁的彻底受害者),要求出示五证,法官给了他复印件,但被眼明手快的拆迁办江助理抽去了其中几张,从页码编号可以看得出缺失的部分(见附件二)。但也牛头不对马嘴,这是“重点保护区”的假五证,是以前梁、李要不到的“五证”,一个不留心,天机泄漏了。我们发现所谓立项批文在2002年7月29日,所谓“建设用地许可证”在2002年8月5日,竟超前在规划方案批准日前完成了。所谓“存款证明”却在2003年4月29日,而“五证”还缺“二证”,规划图也没有。

二、政府的作用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明文规定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烟幕弹的掩护下,市政府各部门正各显神通,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各种作假的准备工作。
1、规划的演变
为了确定规划,市政府当初邀请了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三所高校的专家设计方案,因为清华大学的方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原民居,所以为了突出“保护”,最后采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那套方案(详见02年8月9日《绍兴日报》规划图及光盘•专家组评审会发言实况),只拆除与传统建筑不协调的砖混结构建筑,其他民居经保护修缮后70%居民回迁,30%居民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货币补偿,另行安置,以增加回迁居民的生活空间。但事实是市政府在扭曲了的政绩观以及出于名人效应下产生的巨大经济回报考虑,对规划方案作了脱胎换骨的改变(见附图二),却未按《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以新建南路为界,其东片为重点保护区(就是鲁迅纪念馆、百草园所在地块),市政府内定规划是“搬迁拆除、新建、重新类”(见附图二),拆除所有传统建筑,居民外迁,所有民居变成仿古建筑的商铺,并在纪念馆对面的马路上也造起了一排仿古商铺。因为拆迁范围的无度扩大,鲁迅故里无力支付搬迁费,所以暂停开通原已贴出拆迁公告,准备造路的计划,并且在新建南路上,从都昌坊口到咸欢河一段低矮小屋共52户人家原准备拆除的计划也暂停实施。除了鲁迅纪念馆、鲁迅故居等房屋用的是从被拆台门七拼八凑的旧料建造的以外,其他所有建筑都是在净地上用新木料新砖块搭建的新屋(见照片),重点保护区成了“重点破坏区”,传统建筑全部灭失,历史从此被割断。
在传统风貌协调区中新建南路上,从都昌坊口到咸欢河一长排传统百年老台门,按市政府内定的规划是搬迁(整合利用),房子留下,住户搬走。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些老台门腾空后经1年零6个月(2003年5月开拆到2004年10月)开始对郎家台门等修缮,因为人为破坏严重,修缮已不是一件易事了。施工人员嫌费劲,鲁迅故里公司为了提高开发效益,于10月26日向市规划局申请“把新建南路原修缮规划改为全部拆除”,理由是“破损严重”“保护既无现实意义又无历史价值”,并要求并入三号地块一起拍卖。市规划局虽然没有批复,但作了默认,然后这些老台门被拆得片瓦不留,台门内百年古井也随之填埋,台门文化(《绍兴市志》上有专文记载)惨遭破坏。规划方案由保护与修缮改为搬迁,又改为统统拆除重建,“传统风貌协调区”现几成净地(还剩一个台门,一家商铺的“钉子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秘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是规划部门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略)作了严格规定,因为实施方案完全背离了规划方案,市规划局岂敢发证。于是笑话出来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竟是建设局(见附件二)。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必须基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管局当然不敢承认建设局发的用地批准书。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的规划方案是绝大部分居民回迁居住,这样原土地用地与规划后的土地用途性质不变,即仍作住宅用,因为仍用作住宅,所以仍可作划拨土地使用,不用去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土地使用权。但事实是98%以上的居民被迫外迁,原民居一律改作商铺,土地用途作了根本性的改变。住房变营业房了,而市土管局没有去省政府报批。那么,有关部门用什么办法蒙混过去的呢­——变通手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7月5日颁布)第二十条㈡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㈡规定: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按第二十条规定照办,“保护“的事实败露,如意算盘就打不下去了。还好,第二十一条有偷拼余地:市土管局有5公顷的批准权,再报市政府批准即可瞒骗过关。所以市土管局以每次5公顷分4次出具“同意调整土地意见书”或“预约合同”给鲁迅故里公司,待建设项目完工或土地拍卖后,再把这些“意见书”或“合同”汇总,改变成正式的用地批准书,再上报土管部门及上一级政府备案,所以,鲁迅故里一期工程拆迁10.19公顷土地有2张拆迁通告,2张拆迁许可证。市国土局政策法规处王处长说:按照市里的立项和规划文件,本局只下发了“没有详细用地范围”的同意用地“调用意见书”,正式用地批准书并未下发。而目前,鲁迅故里公司没有办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却得到划拨土地用作商业开发。
4、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舞弊
国办发[2004]46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认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因为实施方案完全背离了规划方案,所以立项批文当然办不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政府会议纪要代替立项批文。涉及到鲁迅故里一期二期开发工程的批文应有四只,但除绍市计投[2002]437外,其他三只批文绍市计投[2002]483号、绍市计投[2002]484号、绍市计投[2002]451号就不肯拿出来。这些都是“预立项”,不是正式的立项批文。
5、以被拆迁人的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据初步估算,鲁迅故里改造须耗资5亿5千万以上,但是刚成立的开发商鲁迅故里公司哪来这么多存款证明?因为它有政府背景的优势,又打着“鲁迅历史文化保护”的旗号,所以,以尚未拆迁的住户的房地产作抵押,由市政府出面担保,建设局财务处具体操作,向专业银行乃至通过北京向世界银行融资,解决了贷款问题,只是它盲目扩大拆迁范围,为了支付庞大的拆迁补偿费用,超过期限,不能还贷,3%的利息实在厉害,仅04年就亏损900多万元,其中600多万元就是支付高利贷的亏空。
6、偷梁换柱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第一条及《附件》规定,作为拆迁工程的发证机关应是浙江省建设厅,制表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而市建设局发给鲁迅故里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假乱真,仿制了另一套表式,篡改成发证机关为绍兴市建设局,制作机关是浙江省建设厅制,更没有按《通知》“填表说明”第一条的要求填写“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偷梁换柱对抗“法律凭证”,力助鲁迅故里公司抢劫人民财产。据市建设局法规处徐副处长说:“我们嘛就是从省建设厅拿来的空白许可证自己填填的。”真是胆大妄为!鲁迅故里公司不敢按规定“将《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如果说市规划局、市土管局在作为政府部门配合政府行为,支持有政府背景的鲁迅故里公司实施拆迁中,以“变通”作了宕帐式的文书,而不敢发给规范的法定批文,那是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是成熟的法律,均有相关“法律责任”追究肇事者的非法行为。那么,比起这两个部门,市建设局尤为放肆,失控,竟敢以赝品替代“法律凭证”(犹如造币厂印制***
扰乱市场)“把关”,其祸国殃民的性质更为严重。这归根结底得追溯到我国法律不健全,相关法律明显滞后于泛滥成灾的房屋拆迁。虽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对拆迁人及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罚责”,但毕竟没有提升到法律。其他中央有关文件也同样严肃而缺乏刚性,才使得建设局乃至建设厅逍遥法外。
7、市政府的督查
二期工程自03年5月初开拆以来18.71公顷净地已被圈起闲置至今。但在新建路上还剩2家“钉子户”,一家是规划中指名道姓点出“保护与修缮”的“王家台门”,一家是传统商店,也在保护之列。这两家的拆迁成了二期工程的难点,市政府专门为此在3月1日(见附件三),3月10日召开二次会议,加强督查协调。3月10日会议纪要见市府办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02号文,在市府内网上有登载。至4月6日网上还有,6日市长收到“王家台门”的信访件,非常敏感,第二天此文就被删去,所以下载不了。大意是:“鲁迅故里公司一期开发成功,大批游客前来参观,门票收入喜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督查、解决最后的难题”。这“最后的难题”圈外人是不知道的。于是市建设局在3月22日向“王家台门”发送拆迁裁决书,商店被市工商局正式通知截止3月底停止营业,否则作非法论处。商店要打烊,只能在门外设摊。

三、“全面整治保护”的真相
外地游客看到鲁迅故里古色古香的建筑,错落有致的排列,旧兮兮颜色的木头门、窗,以为真的置身于清朝末年、民国初年的环境风貌中了,其实,这是在一片净地上建新如旧的杰作。所谓的“全面整治保护”,就是无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弃古仿“古”,欺世盗名。
1、建材是新的
①木材是新的
传统建筑被拆除,昔日的栋梁、房椽、木柱加上旧式门、窗统统被承拆商远销到德清、苏州等地,而用外地刚采割下来的木材做梁、柱、排门、花格窗。木头外湿湿的,还带着树皮的浆汁。过不了几年都会开裂、变形。
②墙体是新的
绍兴是个有着2千年文明史的城市,其建筑物墙体也别具特色。尤其砌墙的砖块,当地人称为篾爿砖(薄而窄的青砖),别处就没有,在砖外刷上纸筋石灰(特有韧性),而重建的仿古建筑群所用的一律是现代厚厚的红砖加水泥砂灰砌成。只有鲁迅故里西入口(都昌坊)左右两堵墙例外(这是“出面相”),为了掩人耳目,在已砌好的红砖外墙上加了层篾爿砖墙的。只要把墙体挖开一层,真伪马上可见分晓。
③石板是新的
一面为了“保护”工程从外地高价买入新石板,一面台门内的青石板被人撬去,转手倒卖。
④瓦片是新的
他们象当年丢弃青石板一样,丢弃旧砖瓦,所有瓦片都是苏州特制的仿古新瓦片。
只有鲁迅故居、鲁迅纪念馆几处用的石板和门窗是用拆除的台门中的旧料。
2、工艺是新的
制作仿古建筑有一套工艺,可以假乱真,新木头用氧气喷火使之焦化,看上去好象是年深月久了。而屋面的制作是在房椽上先钉上一层木板,再铺上一层油毛毡,用胶水胶好,再用钢筋绷上去,然后用混凝土浇好。老木匠、老泥工看到如此工艺很生气,说按传统工艺是不能用钉子的,更不能用混凝土了。传统工艺是木头要搁燥,其外用夏布生漆包裹,现在因木头现采现做,很是潮湿,施工中就用沥青在木头外糊上一层,一层不行再糊一层,所以木头显得很粗。
3、新台门没有水井
传统台门的天井宽大,台门内都有一口水井,井水既可饮用又可防火。新建的仿古台门天井狭小,没有水井。
4、批量生产于非典时期
“非典”期间,游客稀少,鲁迅故里公司索性封锁故里的东、西入口,禁止闲人进出,抓紧制假,大批的仿古建筑都诞生于此时。“非典”结束,旅游解禁,但制假场面仍未结束。当时游客看到如此场面,很是气愤,外国游客直接质问鲁迅故里公司:“鲁迅小时候生活过的地方都是新房子?”

四、大拆大建换来辉煌的政绩和可观的收入
孔雀开屏正面展示的是美丽喜人的羽毛,但其背后却是难看的屁股。新建的商铺看起来漂亮、精神,引得一时的热闹,但是经不起历史的考验,专家的鉴定。在专家评审会上,市长振振有词地说要使鲁迅故里“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传世之作、精品之作、镇城之宝,成为名人、名城、名街区,成为省内、国内乃至国际上历史文物保护的典范”。撩开这“镇城之宝”的面纱,我们看到的却是地方政府为政绩和暴利以权试法、与民争利,割断历史、践踏文化,臭不可闻的黑洞。如果这就是“典范”,那么世界遗产还将到哪里去寻觅?
2003年5月5日,《绍兴日报》登载招商公告,声称“重现鲁迅故里历史风貌,展示鲁迅笔下风土人情”,“鲁迅故里是绍兴古城中最具特色的街区,历史悠久,古迹保存完整”。2003年7月31日绍兴《天天商报》登载“名人效应突现商业含金量,鲁迅故里一期旺铺拍出旺价,最高年租金每平方米超过4000元”。鲁迅故里是绍兴市领导一项重大的政绩工程,慕名前来参观取经的兄弟省市领导络绎不绝。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拍租所得资金,官商鲁迅故里公司与政府4:6分成,政府得6,而当初政府向拆迁户以每平方不足2000元的低价强行买断。以地生财,经营城市大获全胜。《鲁迅故里简报》2003年第12期以“鲁迅故里保护办公室成立整一年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并已初现成果”为题,实话实说“特别是来自市级部门的各位领导同志,主动承担工作,积极联络协调,利用熟悉政策的职能优势,真正用好了‘权’,用足了‘权’,工作十分到位”(见附件四)。为了鲁迅故里“历史文化保护”,绍兴市政府是如何以权克法,搞地方政府权大于法的那一套可见一斑。
绍兴市政府为了显彰自己任期内的政绩,通过有政府背景的开发商搞形象工程,急功近利,透支未来,竟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三个代表”于不顾,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延续历史文化文脉的典型区块”被毁于一旦,他们吃尽了子孙饭,鲁迅故里永远无法申报世界遗产。

说明:
鲁迅故里公司隶属于绍兴市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和市文物局。文旅公司和文物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文旅公司总经理兼任文物局局长,兼任鲁迅故里法人代表,公务员身份,公务员兼任企业职务违反公务员条例。这种机构形式曾在《中国文物报》2002年11月6日点名批评(附件五),但现在仍延续这种格局。本应负起历史文物保护的部门,却为旅游开发而率先破坏、毁灭宝贵的历史遗传,知法犯法,性质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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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故里成了公司的名称,可想而知还会有好下场吗。文化名城无文化,无知变为失职,这就是今天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愤怒与悲痛向谁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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