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协议》究竟是怎样签订的?
□ 宋月红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西藏民族内部团结的实现和祖国大陆统一的完成,为西藏社会由旧到新的历史性变革与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正由于此,《十七条协议》及其相关历史问题一直是当代西藏地方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长期以来,关于《十七条协议》是怎样签订的,一直存在着“平等协商说”和“胁迫说”两种观点。由此,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牵扯到协议本身的合法性。然而,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经过平等协商的,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达赖喇嘛之所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经过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
李维汉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在《十七条协议》签字仪式上的讲话中概括了中央在全部协议条文和整个谈判过程中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即“实际上只是要求西藏地方政府从帝国主义的羁绊转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而这正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既定方针”。他说:“除此之外,协议的大部分条文,都是关于西藏内部关系和内政事宜的处理。在这些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既照顾了西藏人民的实际需要,也照顾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他感谢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努力,“使双方代表能在友好的基础上,顺利地达成了全部问题的协议”。阿沛·阿旺晋美作为西藏地方政府的首席全权代表,自《十七条协议》签订之日起就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谈判是“光荣的有历史性的”,并表示“很光荣地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1951年5月24日,即《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第二天,毛泽东致信达赖喇嘛并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友好基础上,经过多次商谈,已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个协议是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达赖喇嘛在致电毛泽东时也说:“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历史事实表明,《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是平等协商的。这一结论不仅是双方代表的共识,而且是双方决策者的共识。达赖喇嘛之所以由认为“友好”转到认为“胁迫”,是他的立场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是对历史事实的歪曲。
在关于《十七条协议》的研究著述中,“平等协商说”和“胁迫说”可以说交锋不断。如阿沛·阿旺晋美、土丹旦达、金中·坚赞平措等历史当事人通过撰写回忆文章,用亲身经历和历史事实驳斥“胁迫说”,也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素材。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论述《十七条协议》谈判的气氛问题时,引用阿沛·阿旺晋美在1981年、1991年庆祝和平解放西藏30周年和40周年时的回忆以及土丹旦达在1981年的回忆,论证了《十七条协议》谈判和签订的“平等协商”的性质与特点,认为“当时谈判气氛良好”,所谓“藏方代表‘受到人身侵犯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
回顾整个谈判进程,土旦丹达根据切身经历谈到:“双方代表通过亲切会谈,交换意见,平等协商,很快就许多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他又说:“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所以,当我们签订协议返藏后,不少寺庙和宗教界人士写信来表示满意,并且向我致谢。为了便于在返藏后让达赖了解谈判的详细情况,使他接受签订的协议,我们5名西藏谈判代表每次商量问题时,都注意请尧西·彭措扎西参加。”因为尧西·彭措扎西是达赖喇嘛的姐夫、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的汉文翻译。金中作为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的随员参与和谈的过程,在和平解放西藏50周年时,他针对所谓“胁迫”言论说,“我是参与者,是历史的见证人,这纯属谣言”。
所谓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胁迫”和“压力”下进行谈判和签订的言论是站不住脚的
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在“胁迫”和“压力”下进行谈判和签订的言论究竟是不是“谣言”,还需要从持这一观点者所谓的“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提出的“协定草案”和“修改草案”因“没有承认西藏独立” 而“遭到藏方拒绝”,以及“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等“历史依据”说起。
所谓“中方参加谈判的首席代表”提出的“协定草案”和“修改草案”因“没有承认西藏独立”而“遭到藏方拒绝”,涉及到谈判的政治基础问题。土旦丹达回忆说,噶厦发给西藏地方政府每个代表的全权证书“里面写有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等内容”。阿沛·阿旺晋美就谈判的基础问题曾指出:“在谈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上,即增强汉藏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双方代表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因此,既然西藏地方政府承认西藏为中国领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生西藏地方政府代表拒绝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任何协定和文件的情况。王贵、喜饶尼玛和唐家卫在《西藏历史地位辨》中认为,“整个和谈过程,本身就是彻底摒弃‘西藏独立’的过程”。
1950年5月27日,中共西南局研究提出了《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又称“十项条件”,后经中央修改并批准,成为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十七条协议》谈判的一个基础。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基础呢?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对于我们提出的十条,有的西藏的代表人士觉得太宽了点。就是要宽一点,这是真的,不是假的,不是骗他们的。所以这个政策的影响很大,其力量不可低估。因为这个政策符合他们的要求,符合民族团结的要求。”
起初,在谈判中,阿沛·阿旺晋美将西藏地方政府的条件和盘托出,强调不能接受“十项条件”中“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据土旦丹达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说:“中央代表当时并没有勉强我们,只是建议休会两天,安排我们参观,观看文艺演出。”后经中央代表反复劝说,阿沛·阿旺晋美首先接受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的意见,并劝说其他代表也逐渐接受了这一意见。据阿沛·阿旺晋美回忆:“我们代表团一致认为,向边境派部队守卫,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不派不行。特别是中央确定进藏的边防部队由中央供给,不让地方负担,这样,更没有理由不同意。西藏代表表示接受中央关于和谈的十项条件。”对于西藏地方政府和谈代表在设立军政委员会问题上的疑问,阿沛·阿旺晋美回忆说,经过多次协商,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认为:“解放军进西藏,中央代表也到西藏,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关,不好开展工作。军政委员会就是这样一个机关。既然军队都同意进去了,成立军政委员会也就是件小事了。因此,必须承认。”
关于中央提出把班禅额尔德尼问题写进协议条款,据护送阿沛·阿旺晋美到京谈判的乐于泓回忆,一到北京,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就告诉他,班禅额尔德尼也将从青海来京,谈判要谈班禅额尔德尼与达赖喇嘛的团结问题,要他向阿沛·阿旺晋美等代表说清楚,并通过他们说服取道印度来的和谈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回忆说:“这个问题一提出,几乎使整个谈判破裂,这是谈判中碰到的一个主要问题。”班禅额尔德尼地位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据阿沛·阿旺晋美回忆:“一天下午,孙志远打电话来,问明天上午九点与我会晤行不行?我说行,我就是来谈判的,怎么不行?第二天,孙志远准时到了北京饭店。我们两个单独进行会谈,由平旺作翻译。孙志远仍坚持中央代表团的意见,他说:‘中央和西藏方面的大事都已经谈通了,解决了,剩下札什伦布寺问题是西藏内部问题,还没解决。这是件小事,为什么在这样的小事上就统一不了?’我说:‘是大事也罢,小事也罢,这不用你作解释,我们清楚。因为西藏地方政府根本没有交代我们谈这个问题,所以没有谈判的必要。如果因为这个问题影响协议签字,那就不要谈了。’我们不承认有这个问题,采取完全回避的态度。我们从九点谈到中午,3个人吃了饭又继续谈。最后,孙志远说了一句:‘你看这样办行不行?是不是在协议里写上这样的内容?即:恢复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和十三世达赖喇嘛和好时固有的地位和职权,这样行不行?’孙志远这一句话打破了多天的谈判僵局,我想了一会说:‘单是这样写是可以的!’为什么同意这样写呢?从五世到十二世达赖喇嘛期间,西藏地方政府和札什伦布寺关系非常和好。这是历史事实,没有理由不同意。……我把孙志远的这个意思和我个人的想法跟其他代表一讲,他们一致说:‘这好说!那是好多代人形成的历史,没有什么可指责的!’我们承认了这一条。第二天重新开会时,就把它定下来了。”此事表明,班禅额尔德尼地位问题的最终解决是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实现的。
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对谈判中的重大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形成条文,对包括藏汉文表述等文字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磋商。据当年参与翻译工作的黄明信回忆:“西藏和平解放协议有汉、藏两种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汉文定稿后才译成藏文的,而是在一开始谈判时提出了两种文字的初稿,在谈判过程中条文修改过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进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认可。”
所谓“西藏代表不许请示达赖喇嘛和西藏政府”问题,据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讲话时说,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他们“就通过凯墨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在和谈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边疆这个问题,谈判恐怕谈不成。”他还在《回顾西藏和平解放的谈判情况》的回忆文章中说:“代表的思想统一了,认识一致以后,又一致决定:在谈判中,一般问题不请示。这是很关键的一着。因为你向噶厦请示一个问题,他就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不同意,不仅拖延时间,还没法处理,甚至无法取得谈判成果。况且电报一来一往说不清楚,反而使问题拖延不决,无头无尾,更加复杂化。所以,整个谈判,只在班禅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直到和平协议签字以后,才由几位代表经印度返回亚东作口头汇报。”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向西藏地方政府和达赖喇嘛请示,完全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自主选择,而非中央政府所不允许。
所谓“中国政府伪造图章”问题,无论是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还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签订《十七条协议》仪式上签字时,加盖的都是刻有个人名字的私章。西藏代表加盖的个人私章的确是在北京刻制的。据当年任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代表团翻译的朋措扎西(即彭哲)在《历史的事实不容歪曲》一文中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为了表示郑重起见,既签名又盖章,双方都是如此,都没有用政府的大印。西藏代表当时是否带有印章,我没有问过他们。他们即便带了私人印章,西藏的个人私章上面刻的都是无法认读的图案,只是刻有暗号,以供图章持有者自己辨认,这种印章不能用于签订正式协议。因此,只好在京临时刻制有文字的个人名章。经双方代表商议后,统一刻制了双方代表的名章,并且用过后还将双方代表的名章,连同签字用的笔,作为珍贵文物一起存档保管起来。”这清楚地说明,“中国政府伪造图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刻制用于在协议上签字的个人私章,是在协商的基础上统一进行的。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