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学与文化相对主义
伍国栋
民族音乐学发展至当代,愈来愈多的学者通过实践逐步认识到,在上述一些观念(指“民族主义音乐价值观”和“狭隘民族主义音乐价值观”)指导或影响下去从事实地考察和理论研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诸多的局限性,它不可能科学地帮助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把握和揭示出所涉民族或地区音乐事象内部结构的本质和音乐事象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之关系。所以,不断有学者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提出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应当“树立立足于各个民族和各种文化固有的思维和价值的体系来从事学术研究的态度”[1],这就是当代各国多数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极力在其研究工作中倡导的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
1.文化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
“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 ) ,也称“文化相对论”,原本是美国文化人类学界盛行的一种主要针对“异族文化”对象的学术思潮,20世纪以来,经历史地理学派人类学家博厄斯及其承继者极力宣传而得以流传。博厄斯在所著《原始艺术》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
研究原始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该以这两条原则为指导:一条是在所有民族中以及现代文化形式中,人们的思维过程是基本相同的;一条是一切文化现象都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这一表述的核心观点,就是强调要抛弃本位的将某一民族的文化作为中心的“我族文化中心主义”[2]。具体来说,就是将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体系都不相同的各民族文化,均视为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而得到普遍承认,并进一步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绝对正确的民族文化,相互不同的民族文化都有其自身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作用。显然,这是一种基于人类群体与群体之间“民族文化”最高层面的总体认知,而不民族文化总体层面之下的若干“细节文化”和“类别文化”之间的相互比较。
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被音乐学家引伸到民族音乐学领域,即成为“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将文化相对主义作为一种音乐价值观来运用,日本民族音乐学学者山口修曾这样解释:
世界各民族的音乐文化呈现出多种内容,反映了特定自然环境的物质文化,受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制约而定型的演奏习惯,一定程度上反映美的价值标准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歌词,还有音乐的构造……,这一切都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中呈现出来,放眼世界来观察这种状况就知道,不同的社会和文化有着不同的生活,而支撑着它们的价值体系也是不同的。用这种看法来认识民族性的表现,叫做“文化相对主义。”[3]
这就是说,处于不同民族的不同价值体系中的音乐传统和传统音乐,在当今世界上只能是并存的而不是要代替的;不同民族的传统音乐是否会逐渐走向趋同或逐渐更趋独立,是由相关民族所处自然环境和特质文化所决定的而不是受限于某一民族特定的价值体系。
当然,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念的正确树立而不是偏颇树立,决不可能仅仅依靠停留在理性层面和阶段上做一般性认识即可达到目的,还需要在具体的科研实践中去逐步验证和体现,这样才可能使之具有明确而实在的学科方法论意义和科学价值。在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实地考察和课题研究过程中,这些具体的验证和体现,可以从“意识的”和“行动的”两方面来衡量和验证。
2.意识的表现
意识的表现,是指一位民族音乐学工作者在考察某一民族的某种音乐事象时,是否努力做到抛弃本位的美丑概念、本位的艺术水准高低模式、本位的情感体会和本位的功利目的,尽可能地树立客位的美丑概念、客位的艺术水准高低模式、客位的情感体会和客位的功利目的。
由于人类社会共同体所含习惯势力的顽固性,使得民族音乐学考察者和研究者常常需要完全自觉和通过极大的努力才可能在音乐意识上进入对象客位的“角色”,了解一个陌生人不容易,了解一个陌生民族更不容易,而了解一个陌生民族的陌生文化则更更不容易。这就像民族音乐学家纳特尔强烈感受到的那样:
作为西欧文化的成员,我们从小就适应于一种复杂而专门化的音乐,而且还附带一条理论,说它是最优秀最高级的音乐。当我们在谛听其他文化的音乐时,我们的自然倾向就是把我们的耳朵所听到的声音加以纠正,使之符合于我们的想法”[4]。
由此可见,主位音乐意识的根本改变,客观音乐意识的牢固树立,对于民族音乐学工作者来说并非易事,只有通过自觉的、有意识的不断努力和长期的音乐融入实践,才可能客观地逐步转换到恰当的客位文化位置上。
3.行动的表现
行动的表现,是指在实地音乐考察的具体行为和操作上,首先要体现为对被考察对象主体及其所属音乐文化的尊重以及与被考察对象主体构成平等交流和相交的关系,不可自执文化和人品的“优越”。其次是体现为对音乐事象进行全面细致地采集和忠实可靠的客观描述,不可主观的随意取舍和片面的观察;再次是在研究音乐事实过程中体现为本位文化理论及方法与客位文化理论及方法的双重运用以及先进仪器的科学测试,不可低视客位音乐文化长期实践积累而蕴涵的理念与哲思。
关于这些行动上的更为具体的细节表现,本书以后章节还将继续进行论述。
民族音乐学倡导树立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主张抛弃本位文化中心主义的音乐价值观,尊重世界上每一民族文化中的传统音乐,反对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音乐价值观,无疑会在本学科的理论建设和研究实践中发挥出它应有的积极作用,可以说,唯有这种努力才可能达到正确认识和把握世界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目的。
4.文化相对主义的相对性
但是,论述到此本书也应特别指出,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在文化人类学以及民族音乐学理论中的魅力,不在于这一观念的绝对性而正好在于这一观念固有的相对性。这就是说,文化相对主义价值观本身也是相对的。在音乐学或民族音乐学领域,超越上述基于民族总体音乐文化认知科学目的的调查与研究范围而进入某些局部或细部专门课题研究领域,例如专门探讨某种音乐事象兴衰存亡过程和规律、研究传统音乐事象如何适应现代社会音乐生活需求的生态环境与规律和进入传统音乐事象构成中音乐本体艺术性、技术性、特质性构成特征与规律时,文化相对主义音乐价值观可能会与各民族传统音乐事象永远处于变革和发展的动态观念和音乐人物贡献及作品(产品)质量在相关民族中仍有艺术与技术的“高低”评价观念相抵梧。所以在处理此类理论选题和研究课题时,这一观念便可能会处于“英雄无用武之地”境遇而为有关传统音乐的动态观念、传统音乐与环境的最佳选择观念和相关民族特有音乐人物贡献及音乐产品质量高低评价观念等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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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山口修《民族音乐学》。
[2]“我族文化中心主义”在文化人类学领域,与“民族本位偏见”、“种族中心主义”的涵义相同。可参见(美)P·M·基辛《当代文化人类学概要》、哈里斯《文化人类学》等著述。
[3](日)山口修《民族音乐和民族音乐学》,见《音乐与民族》,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安徽文学艺术研究所1984年合编本。
[4](美)布鲁诺·纳特尔《美国民间音乐初探》,参见《音乐与民族》。
伍国栋个人空间 2008-12-27 13: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