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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元:反思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陈仲元:反思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反思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作者:陈仲元
  
  
   内容提要 90年代初从西方传入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认识、诠释和评判中国历史与现实提供了新视角。但该理论并没有完成中国本土化的过程,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核心概念包容性太强、界定不清;二是在实际研究中以西方历史为坐标标注中国历史与现实而忽视中国发展的特殊性;三是该理论在中国的研究时空和研究层面过于狭窄、学术成果片面;四是中国论者所提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说”缺乏历史和现实依据。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第三领域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市民社会理论(civil society)研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复兴,它于90年代初被引入中国大陆,并且快速发展成为中国社会历史学的显学,该框架被广泛运用于近现代中国研究,并取得了相当水准的学术成果。
  
   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由来及其复兴
   从发生学意义来讲,西方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建立在二元对立的架构之上,早期形成了以洛克和黑格尔为代表的两极,成为现代市民社会研究复兴的两大“智识”系统。洛克认为“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主张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而国家对市民社会只具有工具性的作用。洛克式“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架构,在本质上不是对国家和社会起源或者政治权力本身的思考,而是对限制国家权力的关注。
   黑格尔则认为虽然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又处于不同层次,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欲对市民社会不自足的状况进行救济抑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从而肯定了国家对于建构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否认了市民社会对于建构国家的正面意义。这两种观点的实质区别在于国家与社会谁决定谁的问题。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所复兴的主要是洛克的社会对抗国家而非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之观点,并且在复兴过程中,产生了两个较有影响的概念。一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论,二是黄宗智提出的“第三领域”。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一词有着两种不同的用法,一种含义非常特定,另一种含义较为宽泛,前者是他关注的重点。特定的“公共领域”是指资产者公共领域的简称,用以指称17世纪后期英国和18世纪法国伴随着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的兴起开始出现的现象。他认为正是这些“私人化的”资产者个人聚集起来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公共讨论,构成了“公共意见”的基础。这种“公共意见”就其对专制权利构成制约而言,成为资产者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1]哈氏的公共领域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
   黄宗智吸收了哈贝马斯的理论内核,结合自己关于对近现代中国司法制度、商业行会、地方行政等研究,提出了“第三领域”这一价值中立的概念。第三领域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且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他特别强调“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他使用这一概念目的之一在于阻止把第三领域化约到国家与社会范围的倾向,防止第三领域“会消融到国家里或社会里或同时消融到国家与社会里的错觉”。[2]这样,黄宗智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分模式借助于“第三领域”概念变成了“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分模式。他的第三领域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最大的不同在于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实践
   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90年代初期引入中国,以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为主要阵地,其代表人物有邓正来、景跃进、方朝晖、马敏、朱英等人,并产生了一批代表性成果。[4]其中邓正来既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传入的始作俑者,又是持续对该理论进行建设性反思与批判者。
   驱动西方市民社会理论进入中国大陆并迅速得到响应,除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渐趋成熟与东西双方的学术交流、东欧及前苏联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示范因素外,我以为更根本的还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第一,从当代中国历史解释模式的发展演变来讲,无论是“革命叙事框架”还是“现代化框架”都不能准确而圆满地解释中国历史与现实,需要一种新的框架模式诠释中国;第二,80年代以后中国政策变化造成原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构,该时期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社会开始自主化发展;第三,中国改革进程的现实诉求。改革开放使得国家经济总量持续攀升、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各类既得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各种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社会发展呈现出“断裂”特征[4],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紧张状态。正是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在原因,为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提供了空间。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大陆的研究实践,主要在两个路向上展开。一是市民社会作为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实体社会资源,二是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资源。[5]
   关于市民社会作为实体社会资源的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中国是否存在过市民社会。萧公秦认为,在近代以前,中国市民社会由于传统专制主义而无法自然发育;在专制王朝崩溃以后,又由于社会自主领域的畸形化和国家政权的“软化”而备尝艰辛;在国家本位主义思潮崛起后,其发展又受到严重的干预和限制;这就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三重阻力”。[6]夏维中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始终是以中央高度集权为基础的大一统,不具备欧洲孕育市民社会的各方面条件,且从来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及任何带有独立倾向的社会自治因素,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市民社会。[7]以肖邦齐(R·K eitnscnoppa)、罗威廉(William Rowe)、M.兰金(Mary Rankin)等为代表的西方学者首次使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或地区作个案研究后提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作用,如晚清士绅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等。[8]以朱英和马敏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则通过对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认为,晚清商会组织已经把自己的影响力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会组织纵横交错,形成了一个官府以外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控制了一部分城市管理权,该网络就是市民社会之雏形。
   第二,关于如何建构中国市民社会问题,主要有邓正来、景跃进的“二阶段论模式”和施雪华的“滚动式驱动理论”。所谓“二阶段论模式”,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该阶段由国家和市民社会并举,国家变更政府职能,主动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自下而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社会成员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9]施雪华的“滚动式驱动理论”则遵循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式驱动的模式发展,第一阶段为“政策驱动”:市民社会生长发育时期;第二阶段为“体制驱动”:市民社会成长壮大时期;第三阶段为“市场驱动”:市民社会进入成熟时期。[10]
   关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资源研究,也主要在两个方面展开。第一个方面是起源于西方历史经验背景的“市民社会”能否作为一种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模式。争论一方中,部分西方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斐力(Philip Kuhn)、黄宗智(Philip C.C.Huang)等认为,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因而用滥觞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来解读近代中国历史,是不稳妥的。不少中方学者也认为,市民社会完全是基于西方历史经验而抽象出来的概念,运用它来分析中国历史势必会以西方历史模式作为认知和评价的依据,滑向西方中心论的泥潭之中,不是削足适履,便是郢书燕说。况且,18世纪欧洲在反对君主专制中所建立的市民社会,在进入20世纪之后也早已遭到国家权力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被扭曲。[11]争论另一方则认为,首先,恰如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概念,“市民社会”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社会的经验及知识传统,却具有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能为我所用、也应该采用,尽管这种援用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12]。至于“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13]。其次,市民社会论者认为,虽然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纷繁,但是那种认为一个概念只有在获得了精确而一致的定义之后才可运用的观点,即使在科学哲学和自然科学中也是一个过高的要求;不同学科、不同学者所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难以化约、概括,却具有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特性,因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在不同方面进行讨论和交流;最后,市民社会论者认为,作为一个事实概念,“市民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于当代已经基本失效,但我们必须把对一个概念的“经验—理论”运用与“规范—实践”运用区别开来,或者说,把作为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价值概念的“市民社会”区别开来;作为一个价值概念,“市民社会”就可以用来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对未来社会进行筹划。[14]
   第二个方面是如何使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实现中国本土化,即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如前所述,当今西方世界复兴的是洛克“社会对抗国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台湾强调的是社会反抗国家,东欧的侧重点在于社会对国家的制约,那么,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市民社会理论?以邓正来等人为代表的中国论者主张,中国应该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说”[15],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具体而言,从国家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为市民社会活动确立对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而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亦即市民社会在维护其独立自主性时力争并捍卫自由,使自己免受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从积极意义上讲,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这些社团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它们的利益,在这一意义上,市民社会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显而易见,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反思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第一,固执地寻求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有意无意地忽视中国境况的个殊性。“当我们本着严肃的态度检讨和反思百年来中国论者有关中国发展问题的研究时,我们便发现了一个基本且持续的取向:中国论者固执地依凭一己的认识向西方寻求经验和理论的支持,用以批判中国的传统、界定和评估中国的现状、架设和规划中国发展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道路。”[16]无论政治制度的设计、经济发展的规划、学术研究的创新,我们都患有“软骨病”,对西方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和盲目的推崇。
   目前对中国学术界,还有一股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势力:那就是当代世界的汉学。他们身处西方,却研究中国;他们不但研究中国的历史与现状,而且还为中国发展问题开列了现成的“药方”,他们的影响之大甚至超越了我们曾在西风中受到过的剧烈震撼。西方历史模式可以作为研究中国历史演变的参照,但我们不能以西方历史为价值坐标来标注中国历史和现实。否则,我们将会丧失学术研究的主动性,陷入别人的话语场中而不自觉,被西方特有的问题意识所覆盖,使我们处于文化分析失语和学术洞察失明之状态。
   费孝通先生从中国农村入手研究中国社会时,十分谨慎“局部不能概括全部”,在方法上不应“以偏概全”,而提出了以“逐渐接近”的手法来达到从局部到全面地了解。[17]那么,我们在引自源于西方特殊历史经验的理论时,是否应该保持一种学术上的清醒与自觉?费先生在分析开弦弓村时指出:“它是中国的农村,所以它具有和其他几十万个农村的共同性,它是几十万个中国农村中的一个,所以它同时具有和其他中国农村不同的特殊性。”[18]同理,中国现代化既具有其他国家现代化的“共同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对于西方理论,我们应当剔除西方的“特殊性”而融入中国的“特殊性”用以分析解决中国的问题。
   我以为会对市民社会理论产生影响的中国“特殊性”至少有三点:第一,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国几千年的皇权专制传统和“皇权止于县”的政治制度设计对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形成有多大的影响力?中国形成的是以亲情血缘地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这种网络及其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特征对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有什么样的意义?第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20世纪中国社会政权更迭频繁、制度变迁迅速、政治运动不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急剧发生变化,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到国家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到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再到国家主动撤离部分社会领域,如此异常之变化对中国市民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说清末民初中国存有市民社会,那么现代国家政权对它的快速扼杀又会对后来的市民社会研究产生什么样的历史记忆?第三,市民社会理论引入时的现实状况。90年代初期市民社会引入时,正值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主动撤离部分社会领域、社会开始恢复自主和独立之转型时期,这种特殊的现实状况和暂时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蜜月期”又会对市民社会理论产生什么样的迷幻?即使是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超越了其发生学意义上的限制而具有普世性,中国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必须重视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和自身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特定时期的现实境况对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特殊作用,完成市民社会理论的本土化过程。
   第二,市民社会的概念包容性太强,难以把握和透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市民社会”定义过于泛化,至今没有一个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准确定义,有的只是描述性的界定。即便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没有归纳出来,非不能也实不敢也,因为它的基本特征实在是难以在中国历史和现实社会中寻觅到对应的踪迹。即使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转型时期(清末民初)处于传统非主流区域(城市)的某些特定领域内(商业)内发掘到它的相似物(行会),绝弃其在发生学意义上究竟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抵抗殖民经济的压榨,是为了抗衡制约国家的侵扰还是借此弥补国家对其保护的不足的起源探讨,这种行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作“市民社会”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作为实体资源的市民社会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没有它的对应物,那么仅仅是理念上存在的市民社会作为解释模式的价值资源又具有多大的效用?中国没有市民社会而继续引用该理论,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学术界中的一种诡谲。
   二是市民社会概念的歧义性。不同价值取向和研究旨趣的人有不同甚至相反的解读,社会论者理解的重点是社会对国家的制约与对抗,“国家本位主义”者则侧重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而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整合。这恰是civil society在东欧是“公民社会”、在台湾是“民间社会”,而在中国大陆则成为“市民社会”的关键。之所以如此,根本问题在于市民社会在起源上是有相当不同的两种观点的结合,即渊源上的双重性。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建立在如此多义性基础的上市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难以分析和指导中国历史和现实问题,难以提供一个解决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三是市民社会概念之翻译与中国话语系统不吻切。《辞海》解释“市民”有三种涵义:一是特指在古罗马享有公民权的罗马人;二是指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居民;三是泛指住在城市的本国公民。[19]很显然,在中国我们只能理解为第三种意思,在实际也是如此。虽然“市民”概念是舶来品,但是在长期的应用和理解中,它已经融入中国语境中。我们不反对词语的变迁,可是在没有现实对应物下仅仅进行学术词汇变异只会造成中国话语系统的紊乱,并使得学术愈来愈远离大众,这与引入市民社会理论是为了指导中国社会发展的初衷是相悖的。
   第三,市民社会研究时空和研究层面的局限性。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空间,仅仅涉足长江流域的成都和苏州两个城市,而一些更具代表性的城市如上海,其市民社会研究却少有人问津。如果说上海具有更多的殖民性质,那么当时的南京、武汉也应该比苏州等城市更具代表性。在时间跨度上,也仅仅聚焦于晚清时期特别是20世纪前10年的中国社会,而忽视了对民国时期市民社会状况的研究。90年代以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当下社会既有商品经济的基础、又具有法律契约关系的保护,同时国家已经向社会让渡出部分领域,各种平等自愿的社团应运而生,按照市民社会的特征来对照当下社会应比晚清时期更具市民社会形态,不得而知的是中国市民社会论者对此竟没有丝毫眷恋,而且对于当代乡村自治这一极大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大事件也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兴趣。
   在研究层面上,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代城市商会。从近代中国历史看,商会确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市民社会的组织,但在中国庞大的社会体系中,商会仅仅是新诞生的、其作用不足以影响中国社会整体的一小部分。如果过分沉溺商会只会导致片面的学术成果,甚至使人产生“商会就是市民社会”的错觉[20]。那么,商会之外呢?中国传统社会“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21]的制度设计,使得广大的乡村社会虽然处于自治状态但由于浓郁的血缘亲情关系,自然不属“市民社会”的范畴。那么,中国民间社会存在的意义何在,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一传统社会还有无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们在现代民族—国家权力的扩张与干涉中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还是否能够继续存在?如果说源自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仅仅局限于昙花一现的城市商会中,将其研究领域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或者继续沿用“现代化框架”中“传统—现代”二元对立模式将广大乡土社会简单、粗率地称之为“落后、过时、愚昧、迷信”的代名词而认为应该予以无情的抛弃、推翻与重建,那么市民社会在中国存在的价值和应用范围就会大打折扣,它试图突破和取代“现代化框架”的努力就会付之东流。
   第四,对“良性互动说”的质疑。关于当下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架构的选择,中国大陆学者大都基本赞同邓正来先生提出“良性互动说”[22],至少目前还没有见到其他的主张。至于中国为什么能够或者只能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至今尚没有学者进行学理上的论证。
   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两大渊源上看,无论是洛克的“社会对抗国家”还是黑格尔的“国家宰制社会”,都不属于良性互动关系。在早发现代化国家实践中,市民社会的生成一般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23]西方经验表明在市民社会形成初期两者也并非良性关系。
   纵观中国近代历史,“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始终面对着一个不愿真正放弃既有权力的国家政权,更重要的是本身发展不充分,自始至终都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国家的特殊依赖性,难以与国家长期抗衡,也无力抵御国家的侵蚀,最终也就难以摆脱被国家强制扼杀的厄运。”[24]在当代,无论是集权主义还是“新权威主义”都是以宰制或有效控制社会作为手段的,而市民社会天然具有消解国家本位主义话语霸权、对社会进行评判的功能,两者之间存在着结构和功能上内在紧张关系。在如此中西方背景下,“良性互动说”缺乏历史依据。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分类方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具有多种形态的,如果仅仅根据当下国家主动向社会让渡部分领域过程中暂时出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蜜月期”为模型,进行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态的推断,缺乏足够现实依据和严密逻辑推理。所以,“良性互动说”只能反映中国论者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术价值取向与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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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童世骏译,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2]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430页。
   [3]这些代表性成果有: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唐力行主编《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47676.html,2004年10月10日。
   [6]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
   [7]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4期。
   [8]霍新宾:《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http://社会科学动态 2004-6-16发布。
   [9][15]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
   [10]施雪华:《现代化与中国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7期。
   [11]崔志海:《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http://www.cass.net.cn/webnew/file/2004120326788.html,2004年12月3日。
   [12]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
   [13][14]童世骏:《“后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
   [16]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页。
   [17][18]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19、289页。
   [19]《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页。
   [20]霍新宾:《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http://社会科学动态 2004-6-16发布。
   [21]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页。
   [22]“良性互动说”最早出现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赞同这一说法的相关研究可参阅: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研究的思考》,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巨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页;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
   [23]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
   [24]朱英:《清末民初国家对社会的扶植、限制及其影响》,载《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作者简介:陈仲元,南京大学历史系在读博士,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南京,210093
   〔责任编辑:蒋秋明〕
   本文转自: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159081&PostID=18649254
一只从小对虾过敏的虾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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