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09-3-7发布于中评网
公民社会:概念虽旧,问题常新
杨俊锋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是一个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自1990年起在我国知识界一直备受关注。civil society的汉语表达,除了公民社会外,还有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两种常见的不同译法。“市民社会”是中国大陆1990年初期通行的译法,“民间社会”则主要是台湾的用法。与“公民社会”这个用语相比较,“民间社会”无法表达出civil society民间社会概念过于边缘化,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1993);“市民社会”几乎被认为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且“市民”从字面上特指城市居民,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而且,无论是“民间社会”还是“市民社会”都无法表达出civil society中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这一意涵。因此,“公民社会”就成了晚近中国较为一致的用法。
一般而论,公民社会乃是指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张祖桦,2004)。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俞可平,2006)。在哈贝马斯看来,公民自由地组合在一起,使本是私人的人们形成公众,从而能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公共利益问题(哈贝马斯,1999)。
公民社会首先构成了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有力的保护屏障。在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看来,“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这句话准确地概括出了公民社会的价值。公民社会的存在使个人避免以原子化的个人单独地、直接地面对其自由侵害(尤其是来自于公权力侵害)的弱势地位,可以更为有效地抵御和制约这种侵害。就拿几年前震惊世人的孙志刚案来讲,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等报刊以及网络媒体挺身揭露,没有社会各界尤其是网民们所形成的强大公共舆论压力,我们不难想象,孙志刚恐怕仍然会和之前众多收容遣送的受害者一样白白送命,肇事者也仍然会逍遥法外,收容遣送制度恐怕更不会这么快地寿终正寝。女记者朱文娜因报道违法拆迁等违法行为的文章涉及辽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而被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而被该县警察进京抓捕,后来也正是由于激起强烈的公共舆论反弹和民众的关注后才得以幸免。类似实例可以说不胜枚举。
公民社会一方面对维护个人自由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又对国家权力起到重要的制衡作用。在托克维尔看来,“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是除了分权之外另一种对制衡公共权力的重要、有效的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公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单个的、分散的公民经由各种团体、组织、媒介积聚成强大的力量,可以对公共权力形成更为强有力的制约,从而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朱文娜案中指使(至少是纵容)警察打击报复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最后之所以被迫引咎辞职,陕西地方政府和周正龙炮制“假虎照”一案之所以能在地方政府的重重阻挠下真相大白,叫嚣严查“低价卖房”、抽“天价烟”、带名牌手表、乘豪华轿车被称为“史上最牛房管局长”的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之所以最终被免职,靠的也正是公民社会的力量。
再者,许多社会公共事务是政府和市场不宜插手或力所不及,而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却能够有效地填补这个空白,并且利用其资源优势,有些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例如学术、环保、助贫、兴学、志愿者服务等等。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Robert Putnam认为,即使是非政治性团体的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制度而言亦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建立了社会资本、信任和共同价值观,从而转化出政治气氛,使社会结合为一体,促进社会中的相互了解和关联,提升共同利益。
在市场、公民社会、宪政国家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萌生,打破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使个人生存不再仰赖国家之鼻息,为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就不难理解,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出现,NGO组织的发展、公共舆论的兴起,为什么是改革开放后的产物。而公民社会反过来又可以有效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局限和不足,即市场失灵问题——而解决市场失灵光靠国家干预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害的。
从发生学的角度讲,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民主宪政的政治突破,打碎束缚专制桎梏;与此同时,健康的、既独立于权力又独立于金钱的公共领域或公民社会,是向民主宪政国家转型的重要条件——在这方面,先于中国转型的俄罗斯给我们提供了非常值得警醒的教训(张博树,2008)。另一方面,公民社会通过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或分担某些政务和社会事务的贯彻施行,同时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使;必要时通过社会运动,形成舆论声势或压力,推促政府权力的良性运作,抑制其恶性膨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达仁道夫断言,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所以,中国要实现民主宪政,自然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健全发育。
中国当前是否已步入“公民社会”?据说08年初德国《法兰克福汇报》声称“中国已进入公民社会”。中国也有人认为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尤其是5.12大地震发生后,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灾、赈灾工作,进而更有人认为“新生的公民社会开始趋于成熟”。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中国当前尚在“走向公民社会”的坎坷之途上。贾西津教授运用CIVISUS(全球公民参与联盟)的公民社会指数(CSI)体系,通过调查分析,用实证的方法纵横比较,对中国公民社会现状做出了相对客观的描述:公民参与深度和广度不足;公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公民社会组织非常分散;国际联系少;公民社会组织的支持基础薄弱;三个部门之间的对话、伙伴关系比较欠缺(贾西津,2008)。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为什么举步维艰?很显然,制度环境的限制是首要障碍。执政者出于维护政权和政治稳定的考虑,对于公共领域的自由设置了极为严苛的管制。首先,表达自由是公民社会发挥作用最为基础性的条件。而在我们的制度中,对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等表达自由设定了苛刻、繁复的事先审查与严厉地事后追惩相结合的重重管制措施。例如,在事前审查方面,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极高的门槛(广播电视台更只能由官方设立),书籍出版要受到书号配额限制,新闻内容要受到事先审查。而且,还有非常严厉的事后追惩措施,仅仅是言论表达也完全可以定罪科刑——根据《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此规定,实际上发表任何言论都可以构成没有特定对象的“煽动”,任何涉及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言论都可被视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并定罪处罚。
其次,因此公民社会的一项基本要素是结社自由。因为成熟的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力量,公民社会的得以发展并发挥作用有赖于社会的自发组织化。然而,当前对于社会组织的管制也同样极为严格。例如,迄今8亿农民还没有自己的组织,农民工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为他们争取权利;即使是在环保这个几乎没有什么政治性的领域,我国就有九成非政府环保组织因登记制度门槛过高而迄今无合法身份,难以开展活动(郭道辉,2006)。俞可平教授将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集中归纳和总结为:典型地体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的共存(俞可平,2006)。何增科教授则进一步着重分析了民间组织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及其所造成的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困境、定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人才困境、信任困境等多重困境(何增科,2006)。一言蔽之,阻碍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最根本障碍在于不当限制公民政治自由的种种不正当的制度。
从根本上讲,对公民社会的发展设置重重障碍是所有形形色色的威权政体自身的逻辑必然。威权政体的实质是对于公共领域“话语权”的垄断,言论自由、学术与教育独立、结社自由等政治性的自由当然是对威权政体的挑战。在威权政体下,公民社会基本要素都受到严格的限定和管控。例如,媒体功能被限定于“党的喉舌”,学术不得逾越政府划定的红线,教育被力图限定为党化教育,社会团体被限定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实际上只有官办事业单位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公民自发成立的NGO组织只能以公司名义才可能获得注册。因而,威权政体尽管可以在其可控限度内、作为巩固统治合法性和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意义上,容许市场经济的存在,但同时对于任何试图染指于公共领域的举动则都必然怀着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和防范,视之为异己甚至于洪水猛兽,本能地、竭力地予以控制乃至扼杀。
因此,要使公民社会能够得以发展,首先在于执政者能够顺应自由、民主之大势(这并非没有完全希望),革除种种不正当的制度,切实确保公共领域内的自由——其核心是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当然,这些自由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根本上讲还有赖于宪政(尤其是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
除了上述制度变革之外,诚如许多学者所强调的,公民意识对于公民社会成长也同样不可或缺。因为制度和观念两者从来都是互动的:制度可以影响、改造人的观念,而观念又反过来推动制度的变革。从根本意义上讲,公民意识无非有两层含义,即:“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朱学勤,1999)。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在当下中国连基本私人道德都普遍缺失的现状下,又遑论公共道德、公民意识?因此,秋风不无道理地断言:没有私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空中楼阁!在他看来,人不论扮演哪种公民角色,都以其系明理的、有良知的、有道德的私人为前提,假如社会缺乏“好人”,那社会就连最基础的秩序都不存在,又何来善治?如果连私人社会都残缺不全,又何来健全的公民社会(秋风,2007)?在我看来,道德的重建从根本上讲则要有赖于良性的文化、信仰乃至于宗教的教化。但这并不一定如秋风所言,必须靠传统的复兴,而应当是自由和多元的,要让各种文化、信仰在思想的市场上进行充分的竞争。这当然是另一个重大的课题。
由是观之,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借用一句套话来讲,“尚任重而道远”。然而无论如何,我们期待更多有识之士投入对公民社会的关注、研究和建设之中,并对中国公民社会不断成熟以及民主宪政和善治的实现保持谨慎的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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