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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共同体”研究:反思与超越

“水利共同体”研究:反思与超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10: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俊峰


  中国学术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具有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都表明,中国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已经在自觉朝着整体史的方向迈进。  

  “水利共同体”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可谓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备受瞩目的一个话题。

  中国现当代学者对于共同体理论及相关问题的接触和了解,主要依靠三种途径。一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学术界利用共同体理论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的系统研究;二是马克思主义原著;三是近年翻译出版的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著作,如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等。其中,日本学术界对共同体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影响似乎最为直接和深远。

  探源:日本学界的启发与影响

  共同体理论最初源自西方世界,然而中国学界尤其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该理论的运用与讨论,更多是受到了日本学界的启发或刺激。

  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会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围绕“水利组织是否就是水利共同体”这一问题展开持续近十年的学术争鸣,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水利组织与水权;2.水利设施的管理与运营;3.水利组织与村落的关系;4.水利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其主要论点则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在中国近世(大致相当于宋元明清时期),国家不再试图按照中古时代将自耕农编组为“编户齐民”的方式来控制农民,而是以村落共同体或一个水系的水利组织来进行把握。“在水利方面,堰山、陂塘等不仅成为经济上不可或缺的保证物品,并且官方的约束也涉及于此,而它们两者之间可能有相互倚靠之关系。”换言之,水利共同体这种基于水利工程与水利协作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王朝国家借以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之一,而这一共同体之成立,也有赖于王朝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

  二、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共同体之成立与维系的根基在于“共同的水利利益”;在水利共同体下,水利设施“为共同体所共有”,修浚所需力夫、经费按受益田亩由受益者共同承担;而水利共同体“本身虽具有作为水利组织之独立自主的特性,但在营运上却完全倚靠其为基层组织的村落之功能。另一方面,村落也完全经由水利组织的协作,完成作为村落本身之部分生产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水利共同体具有村落联合的特性。

  反思:“水利共同体”概念的模糊和局限

  曾参与论战的日本中国水利史研究专家森田明教授,在新近发表的《中国对“水利共同体”论的批判和建议》一文中,对当年发生的论战评价道:“我们可以发现,其内容并没有出现由各个争论者所进行的针对某个见解的批判,也就是说没有见到相互批判和反批判,都只是各行其道没有交叉。因此,使争论得以发展的还将是今后的课题。”而这番评论,某种程度上是受到近年中国学界有关“水利共同体”研究成果的影响。

  这一成果是由厦门大学钞晓鸿教授完成的《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钞晓鸿从清代关中地区的地权状况出发,针对森田明的“明末清初水利共同体解体说”提出不同见解,认为地权集中与否并非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他在关中的实证研究表明,地权分散是清代关中地区土地占有方式的基本特点,森田明所言土地集中的现象在此并不存在。要探讨关中水利共同体解体的根本原因,必须结合自然、技术、社会环境来分析。从自然环境来看,清以来关中地区水资源的紧缺导致各渠道用水条件日益艰难。从引水技术来看,多首制引水方式在河水径流量偏小的情况下,上下游渠道区位差异明显。从社会环境来看,清代移民迁入、开垦田地导致的用水量增加,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致使渠民权利与义务难以一一对应,失去了维系正常引水秩序的起码公平。加之豪强恶霸把持水资源,渠道管理者牟取私利,导致正常的用水秩序难以维系,水利组织即水利共同体的解体势成必然。在文中,他明确提出:“对于水源短缺的关中来说,恐怕对水资源的掌控比对土地的占有更为有利与关键。只有结合区域环境特征与地域社会传统,方能对水利灌溉组织及其变迁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此一来,就将对水利共同体的争鸣重新引到以水权问题为核心的讨论上来,再次证明在北方水资源紧缺地区,水权问题解决的好坏在社会发展变迁的进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钞晓鸿对森田明的批评只是对水利共同体解体原因的质疑。与森田明一样,作者不但将水利组织与水利共同体两个概念互为替代,而且认可“水利共同体解体”论,不同的只是解体时代有差异而已,其并未对“水利共同体论”本身作更进一步的检讨、批评乃至发展,因而存在一定的局限。在笔者看来,由于历史背景和语义及翻译的原因,中外学者对“共同体”这一概念的理解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中国学者在面对来自西方和日本学界的共同体概念和理论解说时,应当保持警惕和审慎的态度,不可简单地“拿来”。同时,如果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组织两个概念可以互为替代使用的话,完全可以不使用“水利共同体”这个极易产生分歧的概念。换句话说,学者采用“水利共同体”的概念,究竟要解决什么样的学术问题,值得思考。

  超越:跳出“共同体理论”的桎梏

  应当说,国内学界在这一方面,钱杭、谢湜等人的观点值得重视。钱杭对水利共同体和水利社会两个概念作了明确区分,可视其为对水利共同体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他提出:“我们可以不去过多地顾及共同体理论的概念体系,不必在实际生活中去刻意‘寻找共同体’,而是把握住共同体理论的核心范畴——共同利益,运用共同体理论的分析方法——结构、互动,深入到中国历史上那些实实在在的水利社会中,这些水利社会已被各类文献清晰记录了发生、发展、兴盛和衰亡的全过程,观察研究它们的内部结构,以所获观察研究成果——中国案例,来检验、丰富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并从类型学的角度,全面深化对中国水利社会史的认识程度。”

  他进一步提出水利共同体不等同于水利社会的观点,认为二者的内容和范围有很大的差别:“如果说水利集团被定为一个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确有相当合理性的话,对于一个水利‘社会’,则应高度关注构成‘共同体’要素之外的那些异质性环节。换言之,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而水利‘社会’则将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与己无关的居住者等各类人群。”

  钱杭的观点表明,水利共同体只是水利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已,并非水利社会的全部,水利社会史并不仅是对水利集团、或水利社区、或水利共同体的研究。明乎此,就可以将水利社会史的研究置放于区域社会整体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加以综合考察,而非就水利言水利,水利社会史研究也就跳出了“共同体理论”本身的局限,具有了一个更为宽阔的视野和更为丰富的研究内涵。对此观点,谢湜在《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一文中作了有力呼应。他以明清豫北地区的水利开发个案为例,通过揭示16、17世纪豫北灌溉水利发展史中的制度转换和社会变迁,质疑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分析模式,认为“水利共同体”的结构分析模式限制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主张通过对地域联系拓展过程的动态考察,开阔华北水资源与社会组织的研究思路。作者指出:“对华北广阔地域的水资源和社会组织,必须置于水环境变迁的地域联系和历史过程本身去理解。水利社会史的考察需要多层面的融通,‘基层’的尺度同样须是富有弹性的。……结构式的考察必须基于动态的历史过程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水利共同体’的预设常常限制了华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时空尺度的拓展。只有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才有可能为研究基层社会史提供一个丰满的视野。……当把水利开发序列置于地域联系的动态视野中去理解,我们看到的就不是结构式的传统,而是社会的变迁史。”

  综合钱杭、谢湜二人的观点,可知中国学术界在进行水利社会史研究时,已具有超越“水利共同体论”的学术意识,无论是钱杭所言水利社会与水利共同体的差别,还是谢湜所言“在充满着联系的区域社会时空中探讨水利”,都表明,中国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已经在自觉朝着整体史的方向迈进。这一趋势理应成为未来研究者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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