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差异与社会公正
发布时间:2011-06-09 作者:韩震 来源:共识网
摘 要:抽象地讲平等权利且将其与公正社会联系起来是很容易的,可是人们生活在不同的经济文化体之中,对权利的理解存在框架性的差异,即使生活在同一个经济文化体内部的人,生存状态也是千差万别的,人的权利指向也是有差异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权利平等的公正社会,就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问题。探索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以人为本”,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扩大每个人的权利范围,即,要看是不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让越来越多的人分享。
关键词:权利;公正;差异;平等
一
在现代社会的政治与法律规定之中,抽象地讲,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一个秩序正常的法治社会,几乎没有任何人敢公开反对权利平等原则。作为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权利平等似乎已经成为构建社会公正体系的逻辑起点。可是,抽象地把平等权利与公正社会联系起来很容易,也能够自然而然地获得道义上的力量。但问题是,不仅人们都生活在不同的经济文化体之中,从而使人对权利的理解存在框架性差异,而且即使在同一个经济文化体内部,人的生存状态也是千差万别,人的权利指向也是有差异的。正因如此,在现实中如何构建公正社会就是非常复杂的事情了。仅举以下几例:
1. 记得多年前在欧美访学期间,许多朋友曾向我表达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理解和质疑,断言这个政策剥夺了人们自由生育的权利。可是,现在,当全球讨论减少碳排放时,他们又攻击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没有按照西方要求的标准减少排放。他们全然不顾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几百年来只有较低的碳足迹历史,而即使得到长足发展的当代中国,人均碳排放量也不到欧洲人的一半、美国人的三分之一。显然,西方不是希望发展中国家按照人均排放标准排放,而是按照现有排放量的基数往下减少。他们还说,如果中国人都按照美国人的生活标准生活,那么就必须需要有三、四个地球的资源,等等。似乎为了环境不被破坏,最好就是让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人永远生活在贫困之中,而只让现在已经富裕的人继续享受高品质生活。显然,这实质就是不准发展中国家发展,以便让发展中国家永远处在低发展的水平。只要有健全的理性,就不难看出,反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与迫使中国实现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的减排目标,二者之间是相互矛盾的。这似乎是说:你们有出生的权利,但没有过与西方人相同生活水平的权利。说到底,这不就等于说西方人的人权应该高于中国人的人权吗?这种做法本身,实质上否定了人人都有平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那些在空调房里运动减肥的人,却指责饿着肚子的人用木材烧火做饭,难道这就是所谓的自由人权吗?我个人认为,中国确实应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绿色低碳发展的道路,而且我们在绿色能源的开发方面已经做出许多努力。但是,发达国家更应该控制自己的欲望,减少对世界资源的疯狂攫取和滥用,不能再指望以发展中国家的低生活水准为代价来保障发达国家的高消费、高排放。
2. 据报道,法国要出台所谓的“布卡”(穆斯林妇女把脸遮蔽起来的黑色罩袍)禁令,再度引发了不同族裔之间的争议。民调显示,“70%的法国人支持‘公共场所布卡禁令’。根据这一禁令,法国所有的公共场所将禁止身着布卡,无论是本地居住的穆斯林,还是外来的游客都必须遵守这项禁令”。2010年5月19日,法国内政部长米歇尔·阿里奥·玛丽再次以强硬的态度支持布卡禁令,称“必须维护我们共同的生存价值和人道主义”。[1]对此,我感到震惊。且不说法国的禁令肯定限制了穆斯林移民的自由权利,就连到法国的外国游客都失去了按照自己文化习惯着装的自由,居然还说这是人道主义。这种所谓的“人道主义”考虑了人的平等权利了吗?遵循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原则了吗?
3. 欧美国家某些人总是攻击中国的西藏政策,说中国通过国家支持发展西藏的经济是破坏西藏的传统文化,没有尊重西藏人的自由权利,似乎让西藏人民再回到达赖集团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度,就算尊重西藏人的平等权利了。可是,他们有没有想,在旧西藏,人民除了接受奴役和宗教观念的支配,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公民权利的。他们的信仰与其说是自由信仰,不如说是信仰在世的神圣的权利。我于2010年8月去过西藏,看到铁路、公路的修建正在改善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即改善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权。难道中国政府让西藏人民永远处在无权的农奴地位,过较低的生活水平,反而是尊重西藏人的平等权利吗?有些西方人辩解说这是尊重西藏人的集体文化权利。可是,西方人真的尊重其他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了吗?且不说在殖民时代,他们对亚非拉土著民族的屠杀,对土著文化的毁灭,就是不遗余力指责中国西藏政策的法国人,不也在禁止移民法国的穆斯林妇女在公共场合穿戴“布卡”吗?难道这就是尊重穆斯林的集体文化权利?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禁止任何少数民族穿戴自己民族的服装。
在现实世界中,怎样才是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显然,这并没有一个简单明了、普遍适用的答案。实际上,许多权利是相互牵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评价权利的标准往往是主体从自己看问题的角度出发,因而必定出现价值规范的冲突。由此,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以便尊重每个人的平等权利,这种理想只要从理论进入现实,就往往陷入许多自相矛盾中。当然,平等与公正的理想仍然在引导人类社会的进步,进步就寓于矛盾的解决和新矛盾的出现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之中。
在这里,我的主要任务不是要批判西方的价值观,而只是为中国的阶段性主张辩护。我只是想说明:不同的社会或群体对权利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即使同一个社会或群体,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权利的理解也是有差异的。我们不能强求同一,而只能在和而不同和尊重差异的前提下引导历史进步。
二
满足公民的平等权利,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大概有两种思路:一是主张公民权利的起点平等,二是关注公民权利的结果平等。一般说来,自由主义倾向于起点平等,这也是自由主义思想的逻辑起点;而各种社会主义的实践则偏向于结果平等,这也许就是社会主义建设公平社会的理想目标。
在此,我所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起点平等能不能满足权利平等的要求?实际上,不同的人在许多方面的起点并不完全平等;如果不适当调节,这种差异就会变得更大。另一方面是,结果平等也无法做到平等地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实现人们之间的公平关系。在公平方面,我们不可能仅依赖起点平等,也不能完全等待进行结果平等的最后裁决,我们只能在历史进步与演化进程中进行过程调整,以求达到有内在差异的、尽可能的公平。
就起点平等的问题而言,实际上,对完全平等的起点的寻找本身就是很困难的。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每个人都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性存在(Dasein),因而都生活在不同的历史境遇之中,成长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所以,每个人的生存条件都是有差异的,其存在本身且对存在的权利诉求也有差异,不同的个体对权利的理解和运用也是有差异的。
当不同的存在造成对权利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时,也许就很难在现实中找到真正一致的、平等的起点权利。人们对权利理解的差异,甚至造成权利的冲突。譬如,受教育权(特别是义务教育)是公民最明显的起点性的平等权利。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必须就近入学,可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教育的区域差异仍然或隐或显地存在。富人区往往其教育也是相对较好的,而贫民区的教育设施往往较差,即使设施相同,但由于任职教师的差异,教育的氛围和效果也有差异。再加上家庭环境的差异,起点的微小差别可能在往后的进程中不断地被强化。这样一来,当高中、大学录取学生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公正平等地对待学生的权利呢?如果统一按照考试分数(这也是起点公正的的思路),那么,那些生活在发达地区、富裕家庭和教育设施健全地方的学生,与那些生活在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和教育条件相对较差地方的学生相比,就处在比较有利的地位。都按分数录取,这看起来是尊重了起点平等,却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出生境遇所带来的起点不平等,造成了社会的持续不公正。
另一方面,即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人们的生活条件、教育设施完全均等,完全一致的教育——义务教育——也未必就是每个个体都同等愿意接受的,因为人的天赋、偏好、兴趣有差异。庄子说:“长者不为有余,短者不为不足。是故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2]
庄子所说的差异性仍然不能回避,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譬如,不同个体的禀赋是有差异的,可能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发展的潜质:有的可能擅长研究,有的可能具有艺术天赋,有的可能具备运动潜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都按照培养科学家的方案去培育这些学生,我们是平等地对待他们了,可是我们尊重他们的差异了吗?我们的出发点是公正的,可造成的结果是公正的吗?众所周知,义务教育不仅是免费的,而且是强制的。也许对每个人来说最好的教育是适合自己特点的教育,可是条件却不允许我们为每个儿童设计一套教育方案,我们必须强调同质性的教育。假如我们对有艺术天赋的学生进行同样的教育,这甚至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扼杀他或她的艺术潜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总有些孩子不愿意上学。
另外,起点是不断被重构的。譬如,对于教育来说,学前教育是起点,还是小学教育是起点。随后,又有高中的起点、大学的起点、工作机会的起点,等等。再如,对于碳排放来说,发达国家已经工业化几百年了,而新兴工业国家刚刚起步,有些国家甚至连起步都谈不上,现在放在同一个起点上提要求,显然这是不合适的。这好比,有人很长时间都能喝到足够的水,还能有大量的水洗淋浴,其他人只有两三杯水喝,每天都处在饥渴状态。而前者却宣布:为了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从现在开始,我们每个人就按照目前喝水的标准继续下去,能够喝足且可以洗淋浴的不要增加了,喝两三杯水的人也不要再增加了,大家都按照目前的消费标准继续下去。请问,从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看,这公平吗?
三
就结果平等来说,如果实行彻底的结果平等政策,除了必然否定起点平等、干扰行为过程中的个体权利之外,最后的结果也未必一定平等。即使达到了绝对的平等,这种结果也未必是人们所欲求的。
一般说来,人们可能认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更倾向于结果平等的思路,即通过社会工程性的控制,实现人们生活条件的基本平等。实际上,在现实中,既没有按照纯粹起点平等的思路行事的社会,也没有纯粹结果平等的社会安排。无论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有差异地对待权利的做法。譬如,在美国的大学招生、公司招聘等领域,许多法案明文规定对黑人予以有差异的补偿性照顾。许多北欧国家通过税收调节人们的收入,特意地缩小人们之间的贫富差距。这些显然都是结果平等的思路。
首先,结果平等的思路并非没有问题,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否定权利平等的初衷,使个体的差异和努力都化为虚无。从权利自由的角度看,结果的拉平,等于否定人们的起点选择权。譬如,假设一个学生有艺术天赋,而我们的教育却让他或她与其他人一样按照普通学校的一般标准接受教育,这很平等,可是我们考虑过他或她的差异性需求了吗?从生存的文化差异的角度看,让人们在文化形式上一致是平等,可这却否定了人们在起点上的差异。当法国人要求穆斯林移民妇女按照法国人的着装习惯着装的时候,这确实可以实现整个国家的文化一致,但他们却没有考虑尊重穆斯林妇女的文化感受的问题,忽视了人们的生存差异和文化差异。
其次,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结果的平等肯定会侵蚀人们的个体权利。假如两个人的天赋、学习态度和勤奋程度不一样,而我们却为了公正让他们受到同样的教育且达到同样的学业成绩,那是真正的公平吗?一般人都认为小布什总统是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可是他在任内却搞了个“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法案,旨在缩小白人与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为了达到法案规定的学生成绩通过率,许多学校缩小课程数量,降低考试难度,无疑造成教育质量降低的消极后果。还有,假如两个人的起点是平等的,受过类似的教育,具有同样的能力,但其中一个人勤奋工作,不断进取,取得很好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价值,另外一个人却采取犬儒主义生活态度,只追求个人享乐的自由,创造价值不多,消耗财富却不少。如果我们采取完全的结果平等政策,那就是在奖懒罚勤,就是在侵害某些人的权利和利益。
再者,完全的结果平等,不仅是难以实现的乌托邦,而且也许并非人类所期待的结果。让所有的人依照同样的样式生活,穿同样的服装、看同样的书、吃同样的食物、听同样的音乐,这是人们所期望的美好社会吗?当然,在一定时期通过一定的调节方式使公民的财富差距不太悬殊,这不仅为社会主义所奉行,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或多或少采用的。但是,结果平等的思路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条件,它应该是过程性的和调整性的,而不是最后裁决性的。如果超越条件去调控,可能出现难以为继的情况。
四
根据以上讨论,似乎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现实中,在构建公正社会的实践过程中,没有任何国家的政府、政党实行完全的起点平等或结果平等的政策,各个国家或执政团队都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在此一段时期强调起点平等,而在彼一段时期强调结果平等,实用主义地交叉采取两种立场。
第二,无论是在公民层次上还是在国家层次上,思考的路径应该超越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的对立,而承认“过程性平等”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依据必须基于历史条件,同时适合历史进步的期待。譬如,出于经济发展的资源限制,我们必须考虑到欠发达国家的发展前景,而不是简单地按照现有发展水平确立他们的上限;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过度开发,它们应该承担更多的自我约束的责任。公正的过程性平等调整的原则是:权利应该为越来越多的人拥有,即所有的权利应该越来越均等化;所有的资源应该越来越公平地向所有公民开放,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同时,公民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程度也应该越来越大。这就是要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权利,但又尊重每个人的有差异的、有个性的追求。譬如,我们可以让每个人选择自己接受高等教育的专业领域,但不能规定一些人必须受这样的教育,而另一些人只能享受另外的教育。我们可以让每个人选择自己愿意做的职业,但不能规定一些人必须做这样的职业,而另一些人只能做其他类型的工作。政府要做的是,通过过程性平等调整,使人们的利益差异不至于影响到基本权利的平等。
第三,在最抽象的形式层次上,公民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但是一旦涉及具体的社会内容,权利就是有差异的。例如,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每个人都有平等投票的权利,但每个人的政治话语权绝不是完全一样;作为公民的社会权利,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或从事劳动的权利,但是,在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和从事什么样的职业方面却有差异。因此,我认为,公正的社会应该在最基本的权利上尊重每个公民的起点平等,同时把结果平等的要求也限制在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范围内。例如,我们必须保证每个人享受义务教育,但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同样的高等教育;我们要保证每个人的受教育权,但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上同样的学校和同样的专业;我们要保证每个人的劳动权和获取基本报酬的权利,但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企业高管或金融大亨。
第四,不同的文化或经济实体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同情地理解对方的差异性。首先尝试理解对方差异的历史或文化的原因,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强求同一性,更不应该以自己的利益作为终极性依据,或用双重的标准去要求别人。权利应该有差异性的理解,尊重对方的集体文化权利,但不能用差异的标准去评价同一个领域的分配性权利。譬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目标时,必须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是有差异的,但不能把标准就定在这种差异之上,这等于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
第五,当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发生矛盾时,应该以个人权利为最重要的标准,即以人为本。所以,政府不应该规定公民不能穿什么衣服,但可以规定人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着装。另外,在国际资源或排放谈判中,不应以国家实力为标准来制定分配原则,而应尽可能地考虑以人均标准为依据,因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对待。这就是说,既然大家都同意尊重人权,那就必须人均地思考各国的减排问题,不能让已有较大排放历史的国家继续享受高排放的权利,而把低排放的责任放在欠发达国家的人民身上。只有那种考虑了所有人——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人还是欠发达国家的人,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社会精英——的利益和权利的社会安排,才是公正的。
总之,无论是在国际交往中还是一个国家内部,无论是政治问题还是经济发展问题,考虑构建公正社会秩序的问题时必须在基本的差异性理解的基础上考虑权利平等,尊重人们的差异性要求。但是,在同一个问题的评价方面却必须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而标准统一的基础应该是“以人为本”,即,是不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让越来越多的人分享。譬如,在教育方面,我们应该有教无类(这是我们的评价标准,让每个人都有受教育权),但教育的内容又应该因材施教,尊重每个人的个性差异,让所有人都能得到适合自己发展的教育。再如,碳排放的谈判,标准应该是该国人均排放量,毕竟每个人都有生存权,不能在不同国家之间搞双重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确需要差异对待,但这种差异更应该照顾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在这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在公正的国际秩序中,各种问题都应以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为依据,不能一会儿用强权,一会儿用人权;不能讲人权的时候采用一个标准,而讲排放或资源时又是别的标准。问题很简单,西方国家口口声声要求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保障所有公民的权利,可他们有没有想过,让人们都生活得有尊严是需要各种资源的。没有物质资源作保障的权利和尊严,都只能是没有用的空话!
注释:
[1] 董铭、黄培昭:《布卡禁令点燃法国暴力事件》,载《环球时报》2010年5月20日。
[2]《庄子·骈拇》。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 来源日期: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