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家庭三十年——一个社会学的视角
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家庭三十年——一个社会学的视角杨善华: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家庭三十年——一个社会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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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善华 2009年9月9日 09:25 社会学人类学中国网
内容提要:面对改革开放30 年, 我国农村家庭制度都发生了哪些变迁? 为了阐释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对农村家庭变迁的不同阶段进行了划分,同时又结合各阶段的不同特点进行了分析。我们的结论是中国农村家庭30 年的变迁主要因素有二:一是非农化;二是政府与农民的合力作用。
关键词:中国农村家庭 30年变迁特点
自1978 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改革开放的序幕之后,中国农村就开始了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迁。这样的变迁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先导,接踵而来的则是工业化、市场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对于尚未工业化的中西部地区农村来说,则是开启了其非农化的大门。这也导致了中国农村的巨大分化。因此,当我们讨论这三十年来农村家庭的变迁时,不能不首先关注家庭变迁的这一背景。
一、背景
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在全国推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改革方向和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集体向农民家庭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仍是公有的,只是把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开来,由过去的集体经营改为家庭承包)。这种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是“包干到户”[1]。“包干到户”的前提是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按一定的原则(家庭人口多少,土地好坏,离家远近等)固定给农民使用。“包干到户”与“包产到户”的最大区别是它的劳动报酬计算不再采取工分形式,分配也不再由以往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或生产大队)负责。农民从承包土地所得的劳动成果中提取应交(卖)给国家的部分与应交给集体的部分(作为公共积累或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交(卖)给国家和交给集体后剩下的劳动产品全归农民所得。因此“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取消了生产队的统一核算与统一分配,使农民家庭掌握了自己劳动成果的分配权。使得承包土地的农民家庭有了生产资料,有利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分配权,名副其实地成了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取代了原来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执行的功能。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作为农村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组织单位的意义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实际上是意味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
这样,因为新体制的普遍实行,农民就从集体经济下吃“大锅饭”的劳动者和自然经济下的小生产者变成了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农民必须自己与社会交换劳动和劳动成果,他们劳动创造的价值必须通过与市场的交换才能实现,他们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能源等生产资料也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得到。成本和效益成了每个农户必须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过去由集体承担的风险也随之落到每个承包土地的农民的头上。他们必须对付化肥、农药与饲料涨价,粮食收购价太低,卖粮困难,饲养家禽和家畜亏本等一系列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现在与他们自己和他们家庭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使得他们的家庭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适应这样的变化,因此也会导致农村家庭制度及作为家庭制度的具体表现的家庭功能、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出现相应的变迁。
但是,对于相对发达的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只是其农村新的社会(制度)变迁的开始。既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家庭重新变成生产的组织单位,那么家庭就有权利按照经济自身的法则来从事生产经营。在人多地少、人地关系本来就紧张的沿海地区,这就必然使原本被迫捆绑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寻找出路的问题相应凸显出来。就地或异地解决这批劳动力的就业就成为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任务。这样,不管从哪一方面来看,发轫于1970 年代的社队企业都会成为吸纳这批劳动力就业、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首选。因此,安排剩余劳动力就业既是当地工业化的压力,也是当地工业化的动力。这引发了那里的乡镇企业(前身大都为社队企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开始了那里农民职业乃至生活的非农化。
进入20 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农村的社会变迁由此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市场经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残酷,使他们的利益意识日益明晰,谋取个人与家庭利益的欲望也更加强烈。正因为这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寻求比原来更多的利益和更好的发展机会之欲望的驱动下的外流也对城乡社会产生了更深更广的影响。此外,财税体制改革也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新的冲击,地方政府有了相对来说比以往更大的运作空间,他们的利益意识进一步觉醒。但由于各地原有资源及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异,这一前提给各地提供了不同的发展机会,从而拉大了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差距,并进一步加剧了区域之间的分化。发展较慢的中西部地区在前进的路上则因相对缺乏资金、资源和发展机会而步履艰难。财政困难,导致那些地区农民的负担也因此加重,从而引发了县乡(镇)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这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
因此,进入1990 年代,我们看到,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大大加速了,并在地域上影响到更为广大的地区。由于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在加速,所以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正在不断被侵蚀,城市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正在不断波及农村或正在被农村再生产出来。一般说来,农村的现代化是通过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部门的流动实现的。它可以在当地被乡镇企业所吸纳,也可以通过原来的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转移,并找到新的职业从而给当地经济带来新的活力而间接实现。因此从宏观社会背景上加以考察,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不同地域之间农村的社会分化的加剧,在经济发展的程度及收入水平的高低这两方面,不同地区的差异均非常显著。
换言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正在迅速城市化。但是,在经济较为落后即现仍基本保持单一的农业经济的地区,家庭的经济结构与收入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于,农业虽然仍是家庭的主业,但农业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比重正在降低,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农业收入已经不构成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表明,不少农户已经成为兼业户。因此,抛开地区之间的分化,中国农村家庭在经济上的变化可以“非农化”来刻画。“非农化”的主要含义是农业不再成为农民家庭的主业。它包括在农民家庭的收入构成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已经不构成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农民的生活中,农业生产已经成为一种兼业,或者已经被农民看成是一种兼业;以往作为农民命根子的土地正因为各种原因日益减少,最终的结果是农民没有了土地,完全与农业无缘,彻底转向其他行业,成为一个非农业劳动者,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日益趋同于城市居民。
二、农村家庭变迁的不同阶段和家庭变迁的特点
如果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制度)变迁对农村家庭的影响来看,那么农村家庭变迁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来加以考察。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 年到1991 年(如果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与人民公社制度被废除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取而代之为标志,则应从1982 年开始),这一阶段若加以细分,则可以再分成两个阶段,即1980 年代上半期为一个阶段,下半期为一个阶段。第二阶段则从1992 年开始,以邓小平同志南巡为起点,标志着中国经济开始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然后到2000 年,这一阶段社会变迁的显著特征是市场化进程的加速(说“市场化”并非说没有工业化或城市化,而是说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不如市场化显著),但落到农村家庭,我们看到的是与市场化相伴的非农化进程的加速和日益普遍。第三阶段则是从2000 年开始延续至今,这一阶段农村社会变迁的特点是各地城郊农村城市化步伐加快,并且迅速向周边地区拓展。城乡一体化的趋势日渐加强,更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谋生,当然会导致农村家庭的新变化。由于篇幅的限制,这里只能就其中一些方面做一阐述和分析。
第一阶段对中国农村家庭变迁的讨论是围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家庭功能、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影响而展开。赵喜顺(赵喜顺,1988)提出的一个看法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家庭重新变成一个生产的组织单位,家庭的生产功能加强增加了家庭的劳力的需求,他在以四川农村的调查结果为据,认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后,在农村出现了一个“合家”的趋势,并导致了家庭规模的扩大和家庭结构的改变。
雷洁琼则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家庭的影响是从恢复家庭的生产功能开始的,它使家庭成为生产的组织单位,从而影响到家庭其他功能、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变化。这也构成了她主持的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七五”规划课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婚姻家庭的变化”的基本理论假设。当然这一假设的出现也意味着对中国农村家庭的研究乃至对中国家庭的研究上了一个台阶[2]。他们对黑龙江(佳木斯的依兰和佳南农场)、北京郊区农村(房山区、昌平县和延庆县)、上海郊区农村(上海县、青浦县和南汇县)、河南潢川、广东番禺和英德、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宜宾县和黔江县)的调查验证和细化了这个理论假设[3]。当然对于一些理论问题该研究也做了一个相应的回应。比如根据其统计结果提出这样的看法:农村合家的现象虽有,但是尚不足以成为一种趋势。这就对赵喜顺研究员的观点形成了讨论和回应。
课题组所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发达地区农村随工业化而来的非农化趋势。这体现在笔者所写的“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家庭生产功能的变迁”一文中,论文从家庭目前拥有的土地、家庭主要成员的职业以及家庭收入结构三个方面来考察发达地区的非农化程度。而统计结果则表明,到1986 年,在上海郊区被调查的男户主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只占27.2%,而从事工(商、运输、建筑)业的占了64.5%,北京郊区的同类数据为39.3%和45.7%,河南潢川则为86.4%和5.3%。而从人均占有土地的状况来看,上海郊区为0.85 亩(标准差为0.72 亩),北京郊区为1.11 亩(标准差为1.59 亩),河南潢川为1.59 亩(标准差为2.13 亩)。家庭收入结构亦与此相似:1986 年工、商、运输、建筑等非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均值),上海是56.85%,北京是47.33%,河南潢川只有5.30%。而在1978 年,非农收入在上海郊区所占的比重(均值)是33.73%,北京只有17.50%,而河南潢川只有2.25%。这些数据清楚显示了随着工业化的进程,长三角发达地区农民家庭在非农化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当然,伴随着非农化进程的则是家庭(农业)生产功能的日益萎缩。最直接的原因是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日益减少和农业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因此它预示着发达地区农村的家庭制度将逐渐向城市现有家庭制度的转变:从父系父权的家庭制度转向夫妻平权的家庭制度。这样的转变由家庭生产功能的变化引起,并导致家庭其他功能、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的变化。
从家庭结构来看,发达地区农村出现的是家庭小型化的趋势[4]。所谓家庭小型化包括两层含义:(1)家庭结构简单化,即核心家庭、夫妻家庭与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日益增长,在联合家庭趋于消失的前提下主干家庭的比例逐渐降低;(2)在每种家庭结构中,其家庭人口容量都向组成这种家庭结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人口接近(比如组织一个核心家庭最少需三口人)。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中,农村家庭的规模也是不大的,按照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中的说法,“各地方每户人数的平均,据已有的农村调查说,是从四个人到六个人”[5]。而从1949 年后直至1980 年代初,农村家庭户的平均人数亦没有超过4.5 人[6]。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中人口的高死亡率,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农村为避免家庭矛盾而采取的多子家庭必须“分家”这样一个风俗习惯。这样的家庭规模显然是与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这两种家庭结构相匹配的。而根据调查数据,联合家庭一直少见,从来就没有成为一种主导的家庭结构模式。即使在河南潢川这样的基本上是单一的农业经济的农村社区,1986 年时其联合家庭也才只占3.2%(n=592)。而1986 年,上海郊区、北京郊区和河南潢川的核心家庭的比例为73.1%、77.6%与71.8%[7],主干家庭的比例分别为26.2%、20.6%与24.3%。这一年三地的户均人口分别为3.85 人、4.18 人与4.90 人[8],而从时间上看,这尚且还受到尚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人口增长的惯性影响。可以想象如果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影响这一变量,农村家庭的户均人口还会进一步减少。因此,可以想见,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这样的趋势已经出现,而且我们可以想象,一旦目前尚是单一的农业经济的农村社区开始了其工业化的进程,它极有可能因袭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家庭结构变迁的路径。
第二阶段始于1992 年。如上所述,这一阶段社会变迁的特点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因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转型时并没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且因为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而导致了其财政资源的枯竭,所以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的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社会分化的加剧。当然,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持续的经济增长,所以中西部地区的现代化进程也在加速,大量的工程在兴建,大量的公路(高速路)在修筑,与之伴随的是大量的传统工业(如制造业)在萎缩,所以那里的经济结构也有很大的改变。只是这样的改变很难迅速惠及处于中国腹地的交通不便的农村(尤其是山区和丘陵区)。这就使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的发展相对滞后,大多数仍然维持着单一的农业经济,也使那里的家庭无法脱除生产的组织单位这一根本特质。正如雷因哈德·西德尔在《家庭的社会演变》中所说,生产方式“产生了不同社会阶级的家庭生活特殊性”[9]。父系父权家庭制度是与小农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只要小农生产方式不改变,父系父权家庭制度就依然有存在的基础。这样的父系父权家庭制度体现在家庭功能方面即是以家庭的生产功能为其核心功能,因为生产功能最能体现小农家庭的本质特征(生产的组织单位),体现在家庭结构方面则是以主干家庭为其基本的家庭模式(从家庭结构这一侧面体现家庭制度的家庭类型),体现在家庭关系方面是事权统一的父权家长制,以男性家长(当家人)掌控家庭各种钱物资源并与其他成员形成主从型关系为特征。
对于发达地区的农村而言,1990 年代是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年代,市场经济对这些地区农村家庭的影响是随着其生产功能的萎缩和逐渐消失,以往小农经济时代那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让位于市场交换。换言之,在家庭的经济功能方面,“消费”功能正在日益凸显。至于还存在那部分的生产功能,其生产的目的,更多的也是为了交换(挣钱)[10],而不是为了自己吃用。从家庭制度的演变来看,这一阶段发达地区的农村正在走向夫妻平权这样一种家庭制度。
1998 年实施的“现代中国城乡家庭研究”这一课题曾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上海青浦县(现青浦区)、江苏太仓市和四川宜宾县的农村做过随机抽样调查(每地样本总数都为300),下表是对三地农户户均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的统计。由表1 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在太仓和青浦,如果将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均值作一比较,那么可以发现这两地的农业收入都已经不构成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比相差3 倍多。标准差则表明,两地农户的非农收入的差距要大于农业收入的差距。但是比较有农业收入的户数就可发现,青浦有该项收入的农户要比太仓少近60 户。这意味着青浦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农民家庭已经没有农业收入,完全依靠家庭成员的非农业收入生活(也意味着从收入角度反映出来的非农化程度,青浦要高于太仓)。
如果与前面的耕地情况联系起来看,那么我们还可以说现在青浦的农户中至少有80 户收的粮食只是为了自己消费(假如可以将收的粮食折成农业收入的话,这些农户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农业收入)。显然,这种意义上的生产体现的并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只是从一个侧面体现出青浦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的无奈,因为按现在他们的经济条件,他们完全可以买粮食吃,而有些老年农民则因为已经种了一辈子田,现在突然不种田他们反倒不习惯,所以还继续种。这和以前中国农民的传统的以农为本的思想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当然,对那些非农产业收入还不是很多的青浦农民来说,他们还是看重这笔农业收入的。
2.由上面所述可知,太仓和青浦的非农化从收入角度看都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如果将一些主要的指标作一比较,那么我们就会发现青浦农民家庭这一方面的非农化程度还是要比太仓高一些。非农业收入的高标准差说明青浦和太仓的农民所得到的非农收入差距较大。
3.如果从收入看,不管是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宜宾都不能和太仓、青浦相比,它的非农业收入和农业收入的标准差说明那里的农户在农业和非农业收入方面的差距与青浦和太仓相比较小。这说明宜宾农户的收入分化虽然有,但实际上还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宜宾已经有56.67%的农户有了非农收入,而且,如果这一家既有农业收入又有非农业收入,那么可以大致认为他的非农业收入已经超过了农业收入。这一方面反映从事农业现在不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另一方面也说明严峻的现实正逼迫宜宾的农户开辟可以挣得非农收入的路子。这就为在1990 年代开始的“民工潮”(到城市打工做了最好的注脚)。
在青浦和太仓,非农收入是通过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与其他家人去工商企业做工实现的,因此,和中西部地区大多数仍是单一农业经济的村庄相比,像青浦和太仓这样发达的农村地区,其收入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或者至少是部分不以家庭为单位)来统收统支,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至少是部分获得了对自己收入的支配权,这样的经济独立必然带来其家庭关系的变化。表2 可以清楚显示出这一点。
由表2 可知,青浦丈夫1998 年总收入的均值已经超过了8000 元,标准差10852.84 元则表明青浦丈夫的收入差距也已经拉开。青浦丈夫有270 人有收入,这在三个农村地区中也是最高的。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青浦是上海郊区,有着其他农村甚至城市无法与之相比的条件。太仓丈夫1998 年总收入的情况显然差一些———它的均值比起青浦来要少了1000 多元。有收入的丈夫也只有241 人。考虑到太仓属于工业化程度较高,乡镇企业相对发达的地区,这样的收入增长幅度和这样的有收入人数显然表明它受当时的经济不景气的影响要大一些。当然宜宾丈夫的年总收入的均值还是最低的(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三分之一,虽然我们不排斥在以农业为生的前提下,宜宾很多家庭无法以个人为单位来统计收入这种情况,但这正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宜宾农民家庭经济的困窘)。观察宜宾的数据我们还可以有一个发现———如果单靠农业它还不会有这样的增长。因此它的增长非常可能是有了非农收入(如外出打工)的结果。
青浦妻子的情况与其丈夫其实很类似--青浦妻子的均值为5942.31 元(它的标准差为8104.47 元,有收入人数为254 人。有收入人数与被调查总数之比———84.67%及标准差的数值都在三地中居第一位)。太仓妻子的均值为4821.06元(有收入人数为221 人,占73.67%),它的标准差相对也小,只有4059.51 元。因此,若与青浦比较,太仓妇女收入分化的程度并不算高,但是它的夫妻年总收入均值差也达到了2159.74 元。宜宾的情况相对最差———妻子年总收入的均值才903.34 元,标准差为1679.19 元(有收入的才65人,占总数的21.67%),表明宜宾妻子的收入分化也日益明显。显然,收入来源不多使宜宾的农民家庭不得不靠农业为生,从而增大家庭经济中自给自足的成分,更无法使家庭收入得到明显的增长。与青浦、太仓不同,宜宾夫妻的年总收入的均值差很小,只有391.04 元。这样的数据给我们的启示是宜宾大多数农家其收入仍是以家庭为单位,而这正是小农生产方式的特点。但是青浦与太仓的变化则表明,随着那两个地方非农化水平的继续提升,那里的夫妻个人的收入都在迅速增加,这意味着家庭经济资源的分散和个人(尤其是妻子)独立性的增加。反过来,收入不以家庭为单位来统收统支也意味着“当家人”权力的削弱。这正是那里家庭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11]。
在第三阶段,由于长期经济的高速增长,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累,这使它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非本地的劳动力。这就为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入提供了可能。而随着大量劳动力流入(大)城市,那里的家庭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05 年中国农民工数量估计为1.5 亿人。另据我们在河北Y 县N 村的调查,一个312 户人家的村庄,在外打工的约为400 人。而从我们在四川Y县H 村调查的情况来看,能走的中青年劳力几乎都出去了。而2000 年前后流入城市打工的这批农民工和之前的农民工的最大不同是他们属于1980 年代之后出生的,而从珠三角和长三角的民工构成来看,他们已经成为现今农民工的主要成分。这一批年轻人从小就从传媒的宣传中受到了城市生活的熏陶,且大部分人缺乏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因此,向往城市生活是他们的特点。而这样一个特点也改变了以往农民工的“候鸟式”迁徙的生活方式,从而导致了“留守家庭”的大量出现。而留守家庭的一大特点是其部分家庭功能被弱化,甚至缺损。至少在外打工的年轻父母是不可能承担对仍留在家乡的子女的教育功能。而(外)祖父母通常只能照管(外)孙子女的生活,但却无力执行对其(外)孙子女的教育。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至22%[12]。显然,留守儿童的教育已经成为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家乡留守,那么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执行也会出现困难,这会造成家庭的不稳定。而从家庭结构来说,由于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原有的家庭结构因为共同生活的成员减少而出现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留守家庭由于家庭部分成员(甚至是主要成员)长期在外,是有可能导致家庭凝聚力下降的。再从农村社区来说,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也极有可能导致社区精英的大量流失,使村庄“空心化”,影响村庄社区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到农村家庭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
当然,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打工,在改变了家庭成员的职业结构的同时也使农村家庭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非农业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主要部分,从而使农村家庭的非农化进程不可逆转。一方面,打工的收入首先是以个人收入的方式进入家庭的,这就使以家庭为单位的统收统支至少是被削弱甚至名存实亡。这样,像发达地区农村一样,家庭的“当家人”的权力就被削弱了,而家庭成员的独立性则增加了。显然,这是对父系父权家庭制度基础的侵蚀。也许,从长期看,这样的侵蚀也是致命的。由此可以看到,由于非农化进程的加速,中西部农村地区其实也开始了它家庭制度变迁的过程,这样的变迁与东部发达地区农村有着殊途同归的意味[13]。
三、简短的结论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简短的结论:
1. 工业化、城市化这样的社会变迁其之所以能对农村家庭产生影响,是因为这样的变迁带给农村家庭的是非农化(当然,在如何实现非农化这一方面,各个地区的路径显然是不同的)。由于非农化,传统的小农小生产的生产方式被改变,从而导致了中国农村家庭的家庭制度发生变迁。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家庭制度都会发生变迁而且这变迁有着相似性的原因。
2. 虽然政府的政策对农村社会变迁有着巨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对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则有着他们自己从当地实际出发的考虑,也就是说,农民的选择会是相当理性的。这意味着农村的变迁方向是政府和农民的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就导致了在总体方向相同的前提下变迁的路径可能会有相当大的差别,而这同样也适用于农村家庭制度的变迁。
注释
[1]对于这种责任制农民有非常通俗的表达:“大包干,大包干,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2] 参见雷洁琼主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3]有效问卷2799 份,其中北京郊区527 份,上海郊区451 份,河南潢川622 份,黑龙江214 份,四川580 份,广东405 份。
[4][6]有些学者认为是家庭结构核心化的趋势,参见潘允康著《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年版。
[5]费孝通:《生育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85-86 页。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解放后农村家庭户平均人口,1953年为4.3 人,1964 年为4.47 人,1982 年为4.49 人。
[7] 这里的核心家庭包配偶缺损以及只有一对夫妻无未婚子女的情况。
[8]三地的标准差分别为1.2 人,1.42 人与1.48 人,意味着潢川的家庭规模相对来说差距要大些。
[9]〔奥地利〕雷因哈德·西德尔:《家庭的社会演变》,王志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年版,第1 页。
[10]应该说,在这一点上,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和发达地区的农村没有什么太大的差别。
[11]当然,沿海发达地区家庭制度的变迁还有其他特征(比如说家庭规模的继续缩小和男性当家人比例的减少),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介绍。
[12]据新华网2006 年10 月19 日。
[13]这是因为在这一阶段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仍依着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并没有改变其社会变迁的方向。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2009.2
本文转载自人类学在线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