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村寨生育行为与理性选择的分析
作者: 吕昭河 余泳 陈瑛
中国民族宗教网 2009-12-21 15:29
摘要:本文基于云南大学中国少数民族村寨调查资料,对少数民族人口生育行为的微观机制进行了分析,对宏观人口政策导向下构建的“现代生育模式”以及现代生育文化理论进行了评议,提出应在传统生育理性命题下认识少数民族生育行为的现实存在,并基于个人生育理性实现从传统到现代转变的观点。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寨 生育行为 理性选择
吕昭河,云南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教授;余泳,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瑛,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地址:昆明市,邮编650091。
本文力图以我国56个少数民族村寨调查的实证资料,从微观人口行为人口行为(population behavior)在人口学上通常指与人口研究相关的人类婚姻家庭、出生死亡以及迁移流动等行为,生育行为是人口行为中的重要内容。角度来认识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变迁的宏观过程,并进行相关的理论解释。
一、相关人口理论与经验材料的启示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和深受其影响的达尔文自然选择进化论都提出了家庭具有高生育需求弹性,即人类总是受到高生育率支配的命题。但这一命题在世界范围内得不到具有历史一致性的经验材料的有力支持。关键原因在于:即使在低度发展状态,生育总是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约束,历史上多育价值指向下的“高生育率”也必然低于人类生育能力。人类生育率与生育能力的差距,是人类理性抑制使然。
常常有人把传统生育视为盲目的、缺乏理性的行为,把具有非常强烈的价值追求理解为完全屈从于自然生理过程和“天命”。这种关于传统生育行为的“非理性”命题阻碍了人们对传统生育行为的正确理解。本调查表明,村民的生育行为是其应对生存环境的必然选择,具有充分理性和实践逻辑。传统生育观念与行为在今天仍然非常强烈地影响着人们,仍然是人们难以割舍的追求,就在于它仍然深深地根植于村寨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土壤,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内涵和利益。少数民族生育行为的转变,不是生育行为从“盲动”到理性的“启蒙”,而是起始于生存发展条件变化引致新的利益和机会,使人们放弃传统理性,基于现代理性追求新的利益。因此,这种转变具有逐利效率上的显著差别,但不存在价值判断上的优劣与好坏。
二、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行为理性的分析
(一)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状况
有研究认为,一个妇女从20岁结婚到45岁自然终止生育,如果不采取任何节育措施,其最大生育能力为11个孩子(参见[美]加里·斯坦利·贝克尔著,王献生、王宇译:《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48页)。考虑到早婚是一个曾经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完全按照适龄生育年龄计算,15岁到49岁的34年中,人类最大自然生育能力为每个妇女生育15.7个孩子。人类没有在大范围内获得达到自然生育力水平的历史记录和现实证据。有研究认为在原始社会人类也采取相应的节育方法。对新疆塔什库尔干县提孜那甫村的调查证实,有的塔吉克族妇女在使用该民族的古老方法进行节育,据说是通过宗教人士念经而使妇女不怀孕。显然,节育是历史上内在于其民族文化中的一个内容,当地妇女用无法确定其效果的方法来达到节育目的,证明这一需求是很强烈的。显然,节育是由来已久的人类生活的行为方式,以毫无理性逻辑的盲目生育行为定义人类传统生育行为得不到历史与现实经验的充分支持。
因此,传统生育行为中的多育取向,不是自然生育力取向,而是具有人类特定目标模式下的理性行为,其价值内涵是复杂的、多维的。云南大学的调查证实,少数民族村民的传统生育行为是适应生存环境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笔者归纳了20个民族村寨的调查资料,包括哈尼、傈僳、普米、满、哈萨克、裕固、毛南、珞巴、门巴、黎、土、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俄罗斯、鄂伦春、赫哲、京、撒拉、锡伯、土家等20个少数民族的妇女,年龄最大者为92岁,最小为50岁;生育孩子数最多为14人,最少为1人,平均生育子女数为6.3人。根据云南大学中国少数民族村寨调查资料汇总计算。生育调查资料没有体现自然规律的充分作用,证实了生育人为阻断力的强烈性,即少数民族传统生育行为是一种有控制的理性生育。以26个月为生育自然间隔,上述少数民族妇女人均生育6.3个孩子,共计占用163.8个月的生育时间,平均生育年数13.7年,只是标准生育能力年限(34年)的40.3%,即在具有生育能力的多数时间里,村民的生育是在有效控制之下的。本调查涉及的少数民族村寨一般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才有效地推行计划生育,分组中的50-59岁年龄组可能存在着政策因素的影响,60岁以上各年龄组可以被定义为“典型的无控型生育模式”。本研究定义的“典型的无控型生育模式”指外生影响因素,即国家生育控制政策主导模式,对于社区人口来说,对生育行为的人为控制是普遍存在的,是由其民族文化内生的。本调查资料中,有具体年龄登记的老年妇女有68人,其终身生育数总计为470个孩子,每人平均生育6.9人。其中50-59岁妇女共生育187人,平均生育6.7人;60-69岁、70-79岁和80岁以上妇女分别生育138、97和48人,平均生育7.3、6.5和8.0人;作为未受生育政策影响的群体,60岁以上妇女共40人,生育了283人,平均生育7.1人。
上述材料证实:少数民族村寨妇女的生育数量远远低于自然生育能力,表明我们通常所指的少数民族多育行为是受传统理性约束的,在严格意义“无控型生育模式”是指国家政策行为,在少数民族村寨社区层面和家庭个人角度,控制生育行为是各民族文化内生的,在既定意义上是文化自觉的,是人们主动追求控制自然生育以实现各自生存环境下家庭和社会功能的结果。
调查资料显示各民族村寨人口多育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多维的和复合性的,并非单一价值指向。例如,一些少数民族具有“男性子嗣”和“儿女双全”双维偏好。甘肃积石山县大墩村保安族已经生有男孩的家庭,又常常希望能子女双全。这证实生育动机中存在由不同目标所构成的优化模式,这种优化模式是一种“差序结构”,具有目标层级上的差异性。因此,传统生育应该是由按现实需要的轻重缓急、重要程度分层、在目标多样性和可能把握范围内进行选择的理性行为。
(二)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传统生育行为的理性基础
乡城人口间在社会经济上的较大差异性衍生了不同的生育需求。基于生活事实而做出的生育选择,其行为理性决定于具体的生活场景。从调查资料得知,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保存有较强的多育指向,但这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生存环境恶劣条件下的一种合理的、适应性选择,而且其价值内涵是家庭利益最大化。
支撑传统生育理性的社会基础是传统农业社会。恶劣的生存环境、低下的生产力和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提供了以多育为导向的生育理性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
1.基于风险最小化行为动机,以多育行为来规避生存风险,实现子女存活目标,是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实现生存与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其行为理性具有清晰可辨的历史轨迹和仍旧深厚广阔的现实土壤。
第一,人口转变的时滞现象,提供了认识村寨微观生育行为的经验事实。满足现实的需要是生育理性的基础,而现实的约束是人们必须在生育与死亡中寻求利益均衡点。现代人口转变是以人口死亡率先发下降,人口出生率下降后至而起的,时滞现象具有普遍性。针对着眼于人口转变与经济增长过程呈线性变化的理论缺陷,弗里德曼提出了对经典人口转变理论的批判性观点,指出一些具体的、有限的变化,诸如“健康与长寿”、“福利机制”的改善都能诱导生育率的下降(参见[美]弗里德曼著、孙晓梅译、盛少波校:《生育下降的理论:重新评价》,顾宝昌编:《社会人口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即死亡率下降作为“健康与长寿”的人口结果能诱导经济欠发达国家人口生育率下降。在人口转变过程中,死亡率与出生率下降过程的差异性,充分表明生育率决定的复杂性。受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高出生率包含应对高死亡率的风险预期,而低死亡率提供了“较少孩子就可以实现理想的孩子数”的可能,少生成为普遍认同的生育选择。这充分提示了多育行为动机中内涵着重要的“抵御死亡风险”预期。虽然风险意识未必是精确的盘算,但所处环境下的传统文化和感知到的经验事实都承载着丰富的信息,引导着人们理性地选择。
第二,在高死亡风险背景下,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选择的目标模式是风险最小化而非利益最大化。子女养育处于高死亡风险背景下,多育是少数民族村寨居民最现实的、具有效率的风险规避方式。与常常被曲解为“盲目的、非理性行为”的判断相反,多育行为是贫困条件下应对高死亡风险、保障家庭代际人口更替、实现家庭目标的必然选择。在少数民族农村,家庭是重要的社会功能载体,为了顺利保障家庭功能的实现,每个家庭都必须通过生育手段达到特定的家庭规模。而高死亡风险是实现家庭规模目标的最大障碍,以生育贮备足够的人口才能抵御这种风险。
少数民族村寨人口基于高死亡风险的生育理性,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机理有差异,前者是基于“规避风险”动机下的风险最小化行为。在子女存活率较低、生命保障具有较高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为“规避风险”而多生育可能导致在最终结果上的“非意愿生育”,并不能由此而质疑最初追求动机的合理性。生育利益最大化与子女存活风险最小化对应着不同利益目标,后者显然内涵着数量更多的生育需求。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的存活率仍然非常低。例如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哈力村达斡尔族的一位老人,生的几个孩子都死了,成为孤寡老人。云南落水村普米族老人大部分生育8个以上孩子,存活率不到一半。显然,为了确保子女存活数量,多育是最保险的做法。
云南大学少数民族村寨调查资料表明, 44位5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老年妇女共生育320个孩子,存活224个孩子,存活率为70%,其中80岁以上为53.33%,70-79岁为58.14%,60-69岁为67.26%,50-59岁为79.85%。子女存活率随着年龄减小而递增的转变印证了少数民族村寨生存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的历史变化过程,也是反映村寨社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所以,年龄别存活率的变化提供了村民减少抵御死亡风险的多生育心理预期的客观环境,但是这毕竟只是减弱了部分高死亡风险,与发达地区比较,少数民族村寨缺医少药的状况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物质基础支持严重不足,由此导致其生命与健康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婴幼儿死亡风险很高,迫使人们不能不仍然以多生来保障代际更替与家庭需求。
第三,少数民族村寨居民的健康与生命保障水平有所提高,但是社区与个人健康投入缺口很大,国家公共投入严重不足。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物质生活欠缺特别是营养供给不足,医疗卫生技术手段缺乏等,都是导致少数民族村寨人口高死亡率的共性因素。例如很多民族村民多为旧法接生,增加了婴儿死亡风险。过去,新疆塔什库尔干提孜那甫村牧区的塔吉克族,婴儿出生后,由于缺乏衣服和尿布,都放在烤热的羊粪里抚育。因此,婴儿多会染“四六风”,死亡率很高。新疆木苏玛村(维吾尔族村寨)从2002年11月到2003年7月的9个月内,共计死亡的21人中有6人是2岁以下的婴幼儿。
2.多育是家庭传统劳动分工的首要条件,也是实现以体力为主的劳动力资源供给和增加农业产出的现实途径。在人力资本投资激励不充分、人口质量投资回报不高、就业出路不稳定的条件下,子女所具有的以简单劳动为主的劳动就业效用仍然会左右着人们的生育选择。
第一,少数民族村寨的自然就业和传统劳动分工的格局,导致孩子特别是男孩仍然是重大的家庭经济资源,是生育行为的“第一性效用”。西方经济学家采用效用论分析孩子对家庭的经济价值。莱宾斯坦(Harvey Leibenstein)认为孩子对家庭父母具有消费效用(consumption utility)、生产效用(utility as a productive agent)和保障资源的效用(utility as a source of security)。莱宾斯坦构建了边际孩子合理选择模型,来分析家庭在收入变动条件下孩子效用变化和孩子数量与孩子决策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孩子决定的微观行为机制的一种可以借用的理论与方法(参见Harvey Leibenstein, Economic Backwardness and Economic Growth:Study in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p.162,New York. Jonh Wiley & Sons, Inc. London. Chapman & Hall, LIMITED. ,1957)。孩子的效用组合影响家庭生育决策。本调查资料证实,对于村寨家庭孩子作为生产性资源的效用仍然具有最重要意义,而且是孩子的“第一性效用”。
在农村自然就业条件下,劳动力供给是在家庭内完成的,代际间劳动力资源的更替必须通过生育来完成。对于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对产出增长的作用非常有限,劳动力投入是家庭经济维持与扩充的主要途径,劳动人口是家庭经济决策中最具确定性、最易于把握的生产资源。在传统农村,家庭生产功能的实现特别是扩大再生产的需求,家庭劳动分工的实现,最现实的途径就是增加劳动力投入,而这需要相应的家庭规模来支撑,生育行为是最具效率的路径依赖。调查证实,在少数民族村寨的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在实现家庭劳动分工上具有较高的效率。显然,从生育到劳动供给所实现的家庭劳动分工是内在需求,具有生存的深厚土壤和行为的合理性。
家庭性别分工仍然服从“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在一些环境条件较为恶劣的村寨,性别劳动分工不具替代性。例如,东乡族居住的老庄村山高路陡,老百姓说:“家里没个尕娃(男孩),谁到沟里去担水。非生个尕娃不可。”这表明男性取向是现实需要,而非观念的历史遗存。
第二,农业生产结构的特性,使得季节性劳动力短缺问题在部分村寨开始显现,由于缺乏有效的农村劳动力市场调剂,从而强化家庭内部的劳动力补偿功能,少数民族农村人口缺乏质量对数量的替代机制,简单劳动力再生产需求会诱导多育行为。很多村寨都出现季节性劳动力短缺问题。如赫哲族聚集的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村农忙季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一户赫哲族农家人手不够,临时雇用一些小工,日工资在25-30元之间。农村劳动力的社会化分工与市场化配置虽然已经出现端倪,但是工资成本相对较高。显然,在农村孩子抚养成本较低的背景下,家庭劳动力再生产模式仍然具有诱惑力,通过多育满足家庭劳动力需求具有现实的比较优势。
外出打工较多的少数民族村寨,家庭劳动力短缺已经显性化。一些少数民族村寨的家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老少化和女性化问题。例如:广西罗城县田心屯(仫佬族村寨)外出打工的青壮年达90余人,多为男性,约占屯总人口的22.1%,屯里的常住人口以老年、妇女和儿童为主。
第三,在少数民族农村,对孩子的需求由数量主导型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的条件仍然没有形成,人力资本投资激励微弱,甚至存在着“数量质量替代”趋向的逆转潜因。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口投资激励从孩子数量主导型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由此实现生育率下降。调查证实少数民族村寨教育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村民收入水平低,教育费用支付能力差,其教育行为具有“以经济能力定教育支出”的性质。一些教育预期较高的少数民族农户采取借贷等方式支付教育费用,支持子女上学,但一般而言,村民的教育投资是被限制在其低支付能力内的,低收入是低教育投资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教育投资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低支付能力使村民的教育投资行为追求的是“经济实惠”,而非超现实支付能力的收益最大化。再一方面,在市场化过程中,教育投资与回报逐步从计划体制中剥离,被纳入具有风险性的市场体制中,高投资高回报与高风险相伴随。出自于农耕文化下“安分稳当”的行为特性,村民的教育投资行为更趋向于“低投资低回报与低风险”的行为模式,减少或最大程度化解风险应是少数民族村民行为中最具心理共性的理性选择。因此,少数民族村民在低收入、高风险、投资回报的高度不确定性、高就业压力,特别是存在对农村人口的制度性歧视的市场环境下,教育投资激励会受到显性的抑制。比较利益优势甚至会倒向他们认为具有更高确定性的传统农业。
生育行为演化不是线性的和单向性的,对其行为机理变化的理论解释,不应先验地把从“传统”到“现代”认作是不可逆的,事实上,数量质量替代具有逆转的可能性,现实具有滋生多育动机的社会土壤(参见Isaac Ethrlih,Francis Lui,The problem of population and growth: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from Malthus to contemporary models of endogenous population and endogenous growth,pp.205-242,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 21[1997])。贝克尔在其数量质量替代模型中指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能导致孩子质量对数量的替代,这是由于孩子质量的收入弹性大于数量的收入弹性。对少数民族农村的考察表明,对孩子质量的追求并非具有比孩子数量追求更具优势意义的重要性,在较高的孩子数量收入弹性下,“逆向”取舍有充分的发生可能。从调查资料得知,在子女教育投资与生育数量选择上,质量对数量的替代还不具有普遍认可的优先性,在特定的家庭资源条件约束下,仍然可能发生数量对质量的替代。一些村民以减少子女教育来维持增加生育的抚养开支。对海南五指山市福关村黎族妇女的调查表明,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话,她们还是愿意多生的。在收入水平低,只能维持生活必需品的条件下,强烈的多育愿望会导致对非生存必需品的教育投入的挤压,尤其是对女孩教育投入的挤压。孩子的教育特别是女孩的教育往往最容易成为现实生活压力的第一牺牲品。
3.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仍然被证实具有高效性和大范围的不可替代性。在少数民族村寨社会环境下,家庭养老仍然更多地依托于男性子嗣和多子生育来实现,社会养老以及女性子嗣养老只是在经济和文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局部补偿,对传统家庭养老的替代还不具广泛意义。
第一,在孩子生存与伦理的“双重风险”约束下,养老不仅具有子嗣指向,而且具有多育指向。家庭养老需要是多育意愿中颇具分量的权重因素。在仍然保存着非常淳朴民风的少数民族村寨,“养儿防老”既依赖有无子嗣,且依赖子嗣数量,因为除了存在死亡风险外,还存在养老能力风险以及伦理道德风险。甘肃大墩村保安族老人在回答“为什么要多生”时,答道:“这个(儿子)不孝顺,还可以靠别的儿子。”从调查资料看,社会养老在少数民族村寨仍是空白,村民甚至没有听说过养老保险。海南五指山市福关村(黎族)大多数人都表示希望自己在老年时能够与子女共同居住,有子女照顾,或者自己单独居住,但由子女提供经济帮助。这是村民所能依赖的具有经济保障和文化支撑的养老方式。
养老作为一种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具有非常强的约束力。传统养老模式依赖资源在代际间的循环转移或流动,即“哺育”与“反哺”。以生儿育女来保障老年生活,经济资源(包括时间资源)在家庭实现代际流转,是具有高度效率的资源代际配置模式。这种模式在社会养老还不具有效的替代效应时,是少数民族村民的惟一选择,也是高度制度化(传统尊老敬老习俗等)设置。广西罗城县田心屯仫佬族村民说:“有谁不养老的,我们屯里面的人是不会放过他的。”养老责任是该村寨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着村民的行为。
第二,传统社会结构下,养老保障是必须具备的家庭功能,在现实环境中存在着多种替代模式和替代资源,形成了具有民族多样性的养老模式。养老是现实的需求,它需要明确可靠的养老资源提供保证。在实践中,多育并不简单地与“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相关联。在“子嗣养老”因特定环境阻碍难以维系时,替代资源会有效弥补养老空缺。例如,在从前的裕固族(指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草滩村裕固族)社会中,流行着养女防老的古老社会习俗。人们十分乐意在女儿身边安度晚年,特别是家中的幼女或独女一般都不出嫁,父母要通过赘婿婚、帐房戴头婚、勒系腰婚等形式,把她们留在身边。但养老并非是多育的惟一指向,女儿承担了对父母的养老责任后并不能完全消解多育欲求。大草滩村裕固族在村民间发生纠纷时,纯女户常常会被污为“断子绝孙”。为纠正此不良习俗,其所在乡甚至正式发文,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等措施强行制止。可见,多育是由多维结构重叠而成的,它涉及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层面,与人类生存发展的多种需求相关联。
4.人力资本投资是解决“人口困境”的有效途径,证据表明在贫困农村更具效率,但调查表明,少数民族村寨人力资本投资存在着较为强烈的扰动因素,在社区和家庭层面存在着严重的制度性供给与需求短缺。
少数民族村民具有充分的经济理性对孩子进行投资,以获得高回报,但村民看重这种投资的效益回报的真切可及性。现代社会的实践证明了家庭追求孩子质量获得的收益要高于孩子数量收益。本调查证实,村民具有充分的经济理性对孩子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但其投资的心理动机是复杂多样的。
对土地的深深依恋和不规范就业市场的约束,导致村民的人力资本投资激励不足,特别是性别歧视导致对女孩智力投资的严重扭曲。受多种条件束缚,村寨居民的教育激励严重不足。甘肃积石山县大墩村保安族大部分村民对外出求学的做法不甚支持,在他们的观念里,挣钱养家,为将来成家立室做准备是他们最大的心愿。显然,“守本顾家”的农耕观念使他们产生严重的路径依赖,新的投资理念、外向创业与市场经营活动还没有成为其人口投资行为的理性基础。对子女的教育投资普遍具有性别歧视,大墩村保安族有65%的家庭表示最多只支持女孩读完初中。该村的许多女孩在十七八岁就开始准备嫁妆等待出嫁,自己有意愿进入大学深造的女高中生更是微乎其微。
教育能否带来高经济回报或改变命运,受到所调查的很多村民的置疑。一些村寨经济资源优越,现实经济收入丰厚,却不愿对子女进行长远投资。广西东兴市山心村京族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接受高等教育的只有寥寥几人,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是现在上大学要花一大笔钱,而且不包分配;二是山心村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挣钱十分方便,随便去海里劳作几个小时,几十元就到手了,而且做这些活不要多少文化。目前,山心村绝大部分年轻人读完初中便辍学了,有的到外面打工,大多在家跟父母出海做生意。
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对子女进行高学历投资既受经济条件限制,又受现实利益诱惑干扰,特别在信息缺乏、就业不稳定等因素影响下,智力投资激励会被弱化。本土资源特别是家庭经济资源能够提供就业出路时,回报周期长、回报不确定的教育投资就会被抑制或者受到扭曲。
教育投资与非农转移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从目前来说,由于少数民族村寨教育落后,通过上学(主要是大学和中专教育)实现非农转移的人数非常有限,多数属于外出打工从事城镇体力劳动。由于城乡体制分割和二元壁垒的制度障碍,导致村民教育投资激励严重不足。
(三)社会变迁对现代生育理性发育及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行为的影响
中国人口低生育率机制的形成不主要是源于微观生育行为动机的自发性变化(即家庭低生育需求的自主发育),而是政府实施强制性生育控制政策所推动的。云南大学的调查资料证实: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行为具有符合于其生存环境的充分行为理性,因此其生育行为的现代转变的利益取向应立足于村民的现实利益。因此,必须着力构建实现由传统生育理性到现代生育理性的微观基础,国家宏观生育政策才能内化为民族村寨社区和家庭个人的自觉追求。
1.人口控制政策作为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对少数民族村寨传统生育行为的转变起到了催化作用,其工作体制力求引导新型生育文化的形成,但实际多限于生育行为控制层面,缺乏满足村寨民众微观需求的路径,全面形成基于家庭内在需求的低生育机制的基础不扎实,没有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村寨已经成为强性约束,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在不断加大,村民对生育政策的认同也在不断加深,生育行为已经基本被规范在政策要求之内。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与村民的生育意愿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生育政策实施的效率必须依赖于惩戒式工作机制,如对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施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措施,例如:赫哲族聚居的街津口渔业村,对违反生育政策超生的第一、二、三胎分别征收3000-5000元、10,000-30,000元和30,000-60,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一些村寨的罚款轻微,如青海循化县石头坡村撒拉族超生一胎征收超生款300元,超生胎数累加,每增加一个递增100元。对少生晚育者执行一定奖励措施。生育政策对多生育行为的主导取向是惩罚,即以外在控制为主,效果依赖于以增加生育成本、减少生育效用来控制生育数量。在运作效果上,控制人口数量的政策力没有转变为素质提高的推动力,生育行为上的数量与质量替代没有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中统一起来。
罚款等惩罚式的生育控制手段,提高了生育成本,减少了孩子作为经济资源的预期价值,因此对以经济效用为价值取向的生育行为可能是行之有效的遏制手段,但是对孩子的非经济效用,如心理满足、成就期待、民族繁衍和家庭代际承接等效用来说,并不具备直接的、有效率的约束力。
生育行为选择与村民现实生存发展需要紧密相关,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克服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村寨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严重背离“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如湖南土家族聚居的永顺县和平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其行为有些过火甚至近于粗暴。他们对双凤村超生者的处罚,除了罚款外,拿东西、牵牛、赶猪、破坏住房的做法都有,以致经常引起村民的不满。计划生育在村寨的工作基础非常薄弱,“唯指标”工作体制往往与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与长期形成并仍然具有现实效率的生育文化存在着较大的不协调性。例如,计划生育与村寨宗教文化存有冲突。青海循化县石头坡村在“生儿生女,真主赐给”的宗教生育观束缚下,撒拉族妇女对计划生育有三怕:一怕实行计划生育会丢掉信仰;二怕采取节育措施后,身带异物死后进不了天堂;三怕施行节育手术“羞体外露”。所调查村寨的计划生育工作中,由于服务与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问题比较多,影响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信任度和配合度。村寨生育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不高具有普遍性。青海循化县石头坡村撒拉族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而产生对手术的恐惧,是不愿意接受节育手术的重要原因。
生育政策作为国家意识与行为规范,主要在行政管理层面发挥着作用,但对全面转变村寨传统生育行为的民族文化土壤,特别是对农耕经济和贫困条件下赋予生育行为的多重功能与效用,并不具备内在效力。在制度安排上生育政策仅仅是调整、控制村民生育行为的外生因素,不能内化为可以为村民带来充分的现实利益、解决实际问题的自主行为和理性动机。调查表明:在少数民族村寨,计划生育政策目标和工作手段仍然被简单化,利益目标甚至严重扭曲,偏离了生育控制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要惠及全体人民的主旨。
2.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少数民族村寨,面对着逐步增加的利益和选择机会,内生性稳定低生育机制的社会基础正在发育,数量质量替代正在成为村民具有效率和比较利益优势的生育行为选择,但是村寨社区环境压力重、现代经济资源匮乏,现代生育行为的预期比较利益不稳定,使其现代人口转变缺乏内在基础与持续动力。
在少数民族村寨,由外生的行政性生育控制到内在于个人价值取向的自主性生育控制是人口生育行为历史性的转变,它依赖于村寨社会经济与文化结构的根本性变化。实现转变的基点是:推动生育行为的利益导向的根本转变,构架少生优育高素质的高回报体制,并有效堵塞传统生育获利通道,由此引导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趋于一致。目前,虽然少数民族村寨村民现实需求与政策目标存在差异,但是多数村民已经高度认同生育政策,并以行动积极回应,这一转变突出表现为:
第一,部分村民的意愿生育率和实际生育率都出现低于政策生育率的状况。意愿生育率和实际生育率低于政策生育率,反映了民族村寨的个别村民的生育行为已经转变为内生性低生育。吉林磐石市烧锅村朝鲜族是一个突出的实例:该村村民认为,如果多生孩子,则会增加家庭负担。由于有较广泛的节制生育观念基础,该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基础很好。这个村子的妇女主任说:“该项工作几乎不用管,村里根本就没有超生的。按照政策允许朝鲜族村民生两个孩子,可是村民都不愿意生,顶多生一个孩子就足够了。”该村165名育龄妇女中,已经有32人领了独生子女证,低生育率已经被她们接受和认可,而且生育决策的理性基础已经与非农就业选择、教育投资、个人生活追求等现代观念与行为方式相关联,成为相互支撑的生活追求。该村的生育行为转变,提供了现代市场体制下人口发展的一种可供借鉴的模式。
低生育意愿正在成为部分村民生育行为转变的内在动机。无论是主要出于服从国家利益,基于社会理性表达对生育控制政策的态度,还是出于自主的对低生育率效用的追求,本调查证实部分村民的生育意愿已经被高度地规范到“晚生少育”的“现代生育观念与行为”范畴。对内蒙古莫力达瓦旗哈力村达斡尔族70名育龄青年的调查表明,有18人只愿意要1个孩子,要2个孩子的有43人,要3个孩子的仅有7人,表示孩子“越多越好”的人只有1个,1人对此没有做过考虑。低生育意愿在一些村寨已经成为主导的社会舆论,除了一些意愿表达属于“跟风”或者“形象姿态”等假性意愿外,自主性低生育意愿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本调查提供了充分的实证。
一些村民的少育意愿出自于对生育成本比较的经济理性。甘肃积石山县大墩村保安族村民表示,理想的子女数是2人,多了养不起;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巴彦胡舒嘎查蒙古族历来重视孩子教育,希望孩子接受最好的、尽可能多的教育,也舍得为孩子上学读书花钱,有些家庭甚至在城镇租房让老人陪孩子读书。当地牧民普遍认为:现在抚养、教育孩子的成本太高,如果没有充足的准备,一般不愿匆忙要孩子。内蒙古乌兰宝力格嘎查村民在旗里、市里买房或租房,让老人陪孙辈们读书,这似乎成为当地鄂温克民族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读书花钱太多”(一黎族青年语)抑制了村民的多育观念与行为。但是在被调查村寨之间,教育投资的利益导向以及比较利益有较大差异。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卷入市场较深的村寨,教育投资的非农业转移动机与目标指向非常清楚,教育投资具有较高的效用预期和获利企求,并成为其人力资源外向型配置的主要手段与途径;然而,很多少数民族村寨村民教育投资的非农取向不明确,获利欲求不强烈。
第二,非农转移与市场劳动提供了催生新型婚姻家庭及生育观的土壤。现代婚姻家庭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突出表现为男性权威受到女性自主权的挑战。一些外出打工女性的婚姻态度与行为发生了变化,一些已婚女性甚至摆脱原来的婚姻,主动追求自己的家庭理想与社会价值。例如,海南福关村黎族妇女出去打工后觉得外面的条件比家里好而不愿意回到农村,主动提出与男方离婚。湖南永顺县双凤村土家族20世纪90年代以来离婚率增加,尤其因妻子在外打工而离婚的居多,以致村里流传“十个打工九个空,还有一个把家回,回来以后修老公”的顺口溜。婚姻重组的内涵复杂,不能简单理解为“喜新厌旧”,它包含着可能升华为现代婚姻家庭观念的内容,且与非农转移过程中婚姻行为的趋势性变化、与新的生育模式和生活方式密切关联。显然,打工成为新的婚姻模式选择的推动力,对女性来说,更具主动婚姻选择和追求男女平等的内涵,而两者作为重要的现代元素,无疑是形成内生性低生育率的基本条件。打工提供了新的、广泛意义上的婚姻模式转变的机遇。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村寨的资料都证实,打工者具有推迟婚姻,更为理性地选择婚配对象的共同特征。
另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劳动分工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性别分工中女性的时间价值提升,掌握的技术资源越来越多。一些村民夫妇间劳动分工非常明确,妇女要承担非常重的劳作与家务,生育时间成本大幅度提高了。例如西藏贡日乡门巴族家庭丈夫上山放牧,妻子干农活和操持家务,村民说:“再像过去那样生孩子,妇女就干不了这些活,严重影响家庭生产、家庭收入。”显然,现实生产劳动需求与利益比较,提升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具有替代传统生育的效用。
第三,人地关系日趋紧张,资源约束迫使人们缩减家庭规模,少生成为减轻经济压力的现实选择。新疆疏附县木苏玛村维吾尔族村民说:“孩子多了,人口也随之增多,而耕地、住房不变,使得土地资源紧张,家庭负担加重。”把多生与经济贫困因果关联,源于土地资源稀缺性已经成为家庭的内在约束,这显然是村寨土地产权(包括使用权和有限转让权等)明晰化的积极成果。
土地资源压力导致的“潜在失业”现象已经在多数少数民族村寨显性化,资源压力导致“人地”关系反转。比如,青海石头坡村撒拉族面对由于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多,有的人家粮食不够吃还得靠在外面打工挣钱买商品粮的情况,朴素地说:“从前地养人,现在人养地。”
三、结语
人口转变是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内容,它与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到现代的变迁具有密不可分的变动关联性,无论是人口过程与结果都具有与社会转型的一致性。但是,国家的积极人口政策所推动的人口转变效应,提供了认识宏观人口过程和总体层面的社会价值。少数民族村寨微观层面的人口转变的具体过程与经济社会影响,需要落脚于家庭个人行为层面,理解其人口行为的理性基础,以及个人人口行为的利益空间和现实需求的多重性、复杂性,特别是把握好构造村寨层面“自生自发”现代生育文化所依赖的内生动力缺失,与生育政策形成的外在影响之间的双重特征。
少数民族村寨调查证实以多育为主导的传统生育行为,是恶劣环境下村寨居民对生存方式的理性选择,且是仍具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传统生育行为的改造,应基于其生存理性微观基础的转变;服从于逐利动机的村民生育行为,无论追求“效用最大化”还是“风险最小化”,是少数民族村民适应生存环境变化的多样化反应模式,不应剥离个人理性来理解生育行为的转变;生育控制政策作为国家强制制度安排主要基于社会理性和宏观利益,个人理性空间和个人利益机会被挤压,因此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更不能定义为价值判断上的恒定性;采用社会控制手段实现的少数民族村寨人口生育行为外部性内在化,是高效的,但是长久而稳定的内在化途径应该依赖村民内生低生育动机,其动力基础来源于生育效用与利益的转变,基于充分实现村寨社区和个人利益基础上的人口转变,才能真正实现从传统理性到现代理性的转变。
【本文来源:《民族研究》2005(1),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阅读原文。CFN转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