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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浩】超越民族国家

【明浩】超越民族国家

  

超越民族国家——哈贝马斯谈民族国家

  □ 明浩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10年前翻译出版的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所著的《包容他者》中,有一章节专门探讨“民族国家是否有前途”的问题,现在重读可能很有益处。

  自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以法国大革命为起点,民族国家曾是当代世界建构主权国家的主流。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这是一个“双重特征”并行的过程:“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并由此出现了民族国家的“两副面孔”。一方面,作为一个共和主义的过程,“由公民组成的民族是民族国家民主合法化的源泉”,“公民靠自身的力量建立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共同体”,它主张建立公平、公正和能够实现正义的政体,强调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并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民族的建构过程,“由民众组成的天生的民族则致力于促进社会一体化”,“而天生同源同宗的人们则置身于由共同的语言和历史而模铸的共同体中”。它通过建构共同传统记忆,并在共同的语言传承、历史记忆和文化塑造,希望实现民族与国家的无缝结合,国家即民族,民族即国家。

  民族国家的这种两种特征、两副面孔的结合、并存和并行,即使有其历史价值所在,但同时隐藏着很大的危险。所以,哈贝马斯说:“迄今为止,人们一直都在谈论民族国家的成就问题”,然而,“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这种)结合也带来了一些悖论和危险”。这是因为,首先应该肯定,“民族国家的历史成就归功于它用公民的内在团结替代了已经瓦解的早期现代社会的合作纽带。但如果相反,由公民组成的民族的一体化力量被还原成一个自然生成的民族的前政治定性,也就是说,被还原成独立于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之外的东西,那么,这种共和主义的成就就会陷入危险”。

  事实上,这种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结合,已经使人类付出巨大的代价。“从1871年到1914年的欧洲帝国主义历史,以及 20世纪的民族主义(更不用说纳粹帝国的种族主义),都说明了这样一个痛苦的事实,即民族观念几乎没有加强民众对法治国家的忠诚,反而更多的是动员大众,去追逐那些与共和主义基本原则格格不入的目标。”由此导致的最大悲剧莫过于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和欧洲犹太人的命运,更有在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旗帜下所进行的两次世界大战这样人类空前劫难。

  哈贝马斯据此说:“这正是我们从这段历史中应汲取的教训。”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欧各国开始反思所谓的民族国家,甚至寻找合适的替代物。他继续写道:“今天,民族国家对内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突,对外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着一种替代物。”当然,这样的替代物,要“在功能上与有关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和由民众组成的民族的一揽子方案旗鼓相当”。

  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超越‘民族国家’:消灭还是扬弃”的问题,并从“后现代主义”和“非悲观主义”的两个方面探讨了如何超越的问题。但他所探讨的,更多的是摆脱主权国家约束的发展方向,进而提出所谓的“世界内政”的发展前景。但仅从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可展望的未来而言,笔者不敢苟同这种“将婴儿与洗澡水一同扔掉”的做法。对此哈贝马斯自己也提出过疑问。他问道:“‘扬弃’民族国家。可是,民族国家的规范性也能被扬弃吗?”

  其实,历史是在不断积累中前行的。民族国家作为历史进程中的一段,有其合理性和可取性。最好的办法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其实,哈贝马斯也提过一种思路。“只有一种非自然主义的民族概念,才能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主义的自我理解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共和主义观念就可以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为何不能去掉“惹是生非”的民族主义,而留下人见人爱的“共和主义”呢?

  基于这种考虑,民族国家的替代物只能从摆脱“民族”的“公民”切入。哈贝马斯也提到 “公民国家”的概念。这是一个主流社会与少数民族之间达成某种“妥协”并实现彼此包容的国家,作为一个公平、公正并能够实现正义的国家,国家的治理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一方面,主流文化必须放弃代表一切民众的政治文化的做法……如果主流文化在一些关系到少数民族的重大现实问题上必须预先明确民主的程序,那么,他所代表的就是一个部分,而不能再是整体。另一方面,共同的政治文化越是把众多的亚文化统一起来,就越是抽象;共同的政治文化必须保持强大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国家不会四分五裂”。这里讲的“抽象”应该是政治文化层面的。正是通过这种“抽象”的政治文化理念,国家建构实现了与民族的切割,而这又使“民族”与国家建构(稳定)无关变得不那么敏感。不仅为民族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条件和舞台,更使其融入到那个“抽象”而富有吸引力的政治文化之中,共同参与公民国家建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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