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民族教育概念的科学界定及其所承担的使命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水平的相对不发达以及对于特定族群的权利保护,将少数民族教育简称为民族教育,仍可适用;但同时应强调民族教育中有关民族团结、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层面。民族教育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特殊权利保护安排或者地方制度,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含义的把握,必须置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这一大前提之下。对民族教育的理解,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语义训诂问题,还关涉到具体的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民族教育的了解,不应仅仅停留在少数民族具体事务的层面上,还应该认识到其在加强民族团结、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方面的使命。
正确区分民族教育与少数民族教育的不同含义
民族教育研究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话题,它涵盖了民族学、教育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层面的内容。民族教育学在我国兴起以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这是我国多民族大国的国情以及党和国家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的指导方针使然。民族教育研究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即是民族教育的概念构建问题,就理论而言,概念是学术研究的起点和基点;就现实而言,它关涉到我国民族教育的具体实践指向。所以,科学地界定民族教育这一概念,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教育大词典·民族卷》对“民族教育”概念所下的定义是:“民族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特指除汉族以外,对其他55个民族实施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则解释为:“少数民族教育,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简称民族教育。”很多学者也持这样的观点。有学者称:“中国的民族教育,是指对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所实施的教育。”有学者认为,今天所提的民族教育专指少数民族教育,这一提法已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现在再将民族教育概念与少数民族教育概念区分开是没有必要的,强调教育的民族性、将民族教育视为中华民族的教育是近代反帝反殖民主义的需要。将民族教育概念与少数民族教育概念区分开真的没有必要了吗?笔者得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国家确立民族教育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少数民族教育程度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干部明显不足的现实,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这也是民族教育被等同于少数民族教育这一约定俗成说法的原因所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居住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随着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这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对于彼此社会、文化习惯的理解和民族团结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中国的民族教育,除了有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面,还应该具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提高国民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情以及各民族文化传统认识的一面。
其次,我国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元一体格局下的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加强各族人民的中华民族认同,无论是对于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繁荣局面的维护,还是国家统一、民族地区安定局面的巩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的认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化和学术的层面,而是必须配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应承担起强化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光荣使命。
另外,即使是在全球化大潮风起云涌的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是当今世界国际竞争的主权政治单位,国家公民应树立应有的国家认同。这既是包括美国、澳大利益等国在内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治国经验,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从这一点上来讲,把民族教育概念与少数民族教育概念区分开似乎还远远未到“真的没有必要”的时候。毕竟,对民族教育概念的不同认识,其背后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等现实政治制度安排的理解。也就是说,民族教育概念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明显的政治意蕴。
民族教育应担负起中华民族认同塑造的使命
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内各民族的民族认同无疑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话题。何谓民族认同,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就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同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认同,本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具体到民族认同,实际上就是各民族成员对于共同体的归属感。就我国的各民族成员而言,一方面,他们是所在民族这一小共同体的成员;但更重要的一方面,他们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共同体的一分子。所以,我国的民族认同包含具体民族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这两个层面,前者归属于后者。
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在民族意识方面的态势是56个民族的民族意识强烈。一涉及民族和民族问题,人们想问题、办事情的考虑都是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角度出发的,这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结果,是少数民族翻身做主人的结果,本身是一件大好事”,但这种民族意识强调的是“56个民族56朵花”,是“一种分散的、个性化的民族意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建构是不相匹配的”。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之所以把“民族”与“少数民族”等同,正是由于在我国的民族认同塑造中,对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共同体的一分子这一层面的强调不足,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文化和学术的层面而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并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地方制度或者特定的权利保护体制,而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也必须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角度来理解。当前,我们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解方面,未能有效地把握其与国家统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包括民族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在内的要求加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中华民族”入宪的见解和主张,均是对我国民族认同塑造中加强中华民族认同的一种理论和制度努力。
尽管民族教育常被视为少数民族教育制度的简称,但诚如有学者所言:“习惯的用法不等于科学准确的用法。在民族学研究已经把汉族纳入研究范畴的今天,如果中国民族教育仍仅仅指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而把汉族除外,或者说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仍被当成中国教育之外的一种特别的教育来对待的话,这于任何一个相关学科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利的。”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不利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民族认同塑造。为了加强56个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的民族认同,我们对于民族教育的理解,也应当与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理解相区分。
公民教育与民族教育
公民教育,是常用来与民族教育概念相比较的一个概念。以色列学者塔米尔认为,公民教育意在传递知识,强化以尊重法律为基础的积极的、反思性的政治参与,而民族教育的直接目的则是维护与强化民族及其文化。可见,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我国民族教育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教育目的中强调特殊化的一面;而公民教育,很大程度上则带有“人人平等”,强调均质化、一体化的一面。从文化的角度来讲,民族教育意在促进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公民教育则是为了培养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格成员,以及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和忠诚度。
但二者之间也非完全对立。例如,在单一民族国家,民族教育与公民教育就具有同一化的倾向。即使是在多民族国家,如何塑造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培养公民对于国家的忠诚和服务意识,也是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内容。以我国为例,各少数民族的成员本身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加强其自身的公民教育,确立国家认同,无论是对于公民自身适应、融入社会,还是对于我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统一和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就各少数民族整体而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国家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法律作为现代民族—国家治理的通行规则,和道德、宗教、习俗等相比,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和民族自治的有机统一。
因此,理解民族教育概念,还可从其与公民教育的疏离与勾连着手,这实际上也是我们这个多民族大国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自己的民族历史发展中具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不同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也各有差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必须尊重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吸收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民族教育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各民族交流、传承民族文化传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民族教育几十年来的迅速发展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伟大成就也说明了这一点。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加强各族公民的国家认同,维护祖国的统一和稳定,也是民族教育的应有内容。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