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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正光】保护民族村寨

【吴正光】保护民族村寨

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 资料图片


最近,看到一些生态博物馆学家及其弟子们,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对作为“生态博物馆”加以保护的某个苗族村寨“近亲结婚”的生育制度赞不绝口。但是,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为夫妻”。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要继续保护这样的“传统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贵州在大力保护民族文化的系统工程中,十分重视对民族村寨的保护工作。早在1982年,原贵州省文化出版厅就发出了《关于调查民族村寨的通知》,指出有选择地保护好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民族村寨(包括汉族村寨),对于研究贵州的建筑艺术、民族历史,进而建立一批露天民族民俗博物馆,藉以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贵州省在调查研究、认真论证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了一批典型的民族村寨,并以民族文化村、民族文物村、露天博物馆、村寨博物馆、生态博物馆等名义对外开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贵州是个大山区,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文化就是村寨文化。在贵州高原,寻求民族文化的真谛,其主要对象不是城市而是农村;不是地下而是地上;不是书架上的历史文献而是村寨里的现实生活。但是,保护民族村寨旨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优秀部分,绝不像某些学者所提倡的那样,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保护,甚至越是落后的东西越要倍加保护。比如对他们视为“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的所谓“寨主是行政管理领袖,寨老是道德领袖,鬼司是精神领袖”的“三驾马车领导”的管理体制和“还没有出现农副产品和商品的交易”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以及“严禁与外族人通婚,婚恋活动只限于本民族的12个寨子,使这些寨的人亲上加亲”的生育制度等等,要“原状保留”,“加以保护并使其延续下去”,以便“受到民族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文化学家、民俗学家等科学工作者的普遍欢迎”。
  对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要作具体分析,即便是优良传统也应与时代精神相结合,否则,民族文化遗产难以存在下去,“保护”之说无从谈起。在保护民族村寨工作中,时刻不能忘记,村是基层政权组织。保护什么,继承什么,扬弃什么,必须尊重当地领导和村民群众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不能照搬殖民主义者统治“土著民族”的那一套来对待我们的少数民族同胞。
  在学术界,对民族村寨是实行开放式保护还是封闭式保护,一直存在分歧。有人担心,对外开放会加速民族文化的消亡,或曰现代文明侵蚀、污染民族文化。据权威人士披露,有位著名的外国博物馆学家“就怕现代化知识污染了这个文化”。这位外国先生看到咱们这些布依族的、苗族的、侗族的文化简直认为好得没法再好了,比他们的现代工业文化高明多了,就怕现代文化侵蚀了这些最好的文化。他希望我们的民族地区“慢一点现代化”,“尽量使他们保存自己文化的纯洁”。为此,他“总是在捍卫民族文化的独立性”,竭力主张党和政府不要管理文化工作,“他们不喜欢政府干预文化。”对于专家学者,“开放是限量的,是为科学研究服务的。”任何情况下,村民都应做到:“该种地的种地,该织布的织布,该吃饭的吃饭,该睡觉的睡觉。”即便有人进入村寨观光、考察,也“不要把自己降为展品,更不能兜售自己的用品。”否则,据说就失去了“生活的本色,品格的本色。”而笔者认为,如果真的如他所说那样做,有悖于保护民族村寨的宗旨。保护民族村寨的目的绝不仅仅在于“为人类学、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史学等科学研究提供了活标本”,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利于村民的生存和发展,使被重点保护的典型民族村寨成为展示民族文化、创建精神文明的窗口。因此,对民族村寨的保护,与对出土文物的保护,是不同的。将活生生的民族村寨和发展中的村寨文化定格在某种发展水平上,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的。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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