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社区的民族志:类型比较与追踪调查
作者:胡鸿保 左宁
(原文发表于《思想战线》 2008年第6)
摘要: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学人类学界发展了西方以部落为研究对象的传统民族志研究方法开展对本土村落社区的研究。以利奇、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著名人类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与挑战,集中表现为小社区能否反映大社会及如何反映的问题。费孝通对此做出回应,提出类型比较法,由点到面逐步实现对中国社会全貌的了解。村落社区研究的另一条路径即是通过纵向的追踪调查来实现,或重访(回访)或“再研究”,许多学者对于追踪调查方法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村落社区 民族志 类型比较 追踪调查
现代民族学的传统研究方法就是在一个小社区(部落,村寨)里进行参与观察和民族志撰写。当这种源起于研究部落民的做法被推及到中国这类前工业文明社会后,小社区如何反映大社会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另外,对于某个田野调查点,学者们有可能进行多次的追踪(跟踪)调查,有的是原来的调查者本人的重访(回访),有的是其他人对前人研究进行“再研究”。这样一种方式的研究在民族学和人类学界是有传统的①。近些年来中国民族学家除了开展大规模的民族地区调查之外也进行了不少以村为单位的民族志个案研究以及追踪调查研究,并对它们做了理论与方法的反思。
一、 类型比较法
(一)“小地方”与“大社会”问题的论争
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曾经对村落研究及其方法论意义做过说明。他认为,村落就是一个社区,“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②。对村落进行研究,可以“在一定时空坐落中去描述出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③,有利于“对人们的生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④,进而探讨变迁时代中国命运的大问题。由此,赋予村落研究以大意义和大思路,即用“小地方”反映“大社会”,借助村落研究来认识中国社会。这种思路下的村落研究在被很多学者肯定的同时,就接受着种种挑战和诘难。费先生在伦敦经济学院的同窗利奇(Edmund Leach)评论 费先生的著作《Peasant Life in China》(《江村经济》)时曾提出这样的问题,“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⑤著名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也曾尖锐指出,即便在不同的村落社区去反复实施这种小型社区研究方法,也不可能理解整体中国社会。小地方的描述难以反映大社会,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⑥。
费孝通先生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他说:“我的目的确是要了解中国社会,并不限于这个小小江村。江村只是我认识中国社会的一个起点,但是从这个起点又怎样才能去全面了解中国农村,又怎样从中国农村去全面了解中国社会呢?”于是,他提出“类型比较法”。⑦
(二)类型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
费先生认为“将一个农村看作是全国农村的典型,用它来代表所有的中国农村,那是错误的。但是将一个农村看成是一切都与众不同,自成一格的独秀,也是不对的”[①]。受早年求学经历的影响, 费先生对客观事物存有类型观念并将其运用于人类学中国化的研究实践中。在 费先生看来,“如果我们能对一个具体的社区,解剖清楚它社会结构里各个方面的内部联系,再查看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可以说……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和条件不同的其它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②。 费先生认为可以运用社区研究方法不断扩展农村类型或模式,从而接近对中国农村社会文化的全面认识。因此,继写作《江村经济》后,费孝通及其助手从1938年开始对云南的禄村、易村和玉村进行考察。1941年, 费先生将考察结果写成英文论文“Three Types of Village in Interior China” 在太平洋学会发表,1943年又将云南三村的详细情况写成《Earthbound China》(《被土地束缚的中国》,通译为《云南三村》)一书。 费先生认为此书“在人类学方法上是和《江村经济》相衔接的,是类型比较法的实验”③。 费先生将类型比较法作为认识和了解中国农村的重要方法,身体力行地应用于实践中,由此逐渐摆脱了利奇的责难。
以自己导师费孝通的学术思想和为学方法作为博士论文研究课题的丁元竹,对于费先生的类型方法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在他修订出版的博士论文中,丁元竹对费先生在农村调查实践中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④,说到“在由瑶山调查转入江村调查后……费孝通关于分类的思想也发生了一个微妙的变化:他早期关于一般文化分类的概念逐渐被一种关于经济制度和经济类型所取代。”丁元竹以江村、禄村、易村及玉村为例具体分析了上述四个作为不同“经济类”代表的村庄的经济制度特征。从江村及随后考察的禄村、易村和玉村可以看出,费先生是依据交易关系、生产方式和制度对农村进行分类的。江村是在沿海传统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是个具有传统家庭手工业又受到从上海传来的现代工商业较深影响的农村;江村农业发达,但人多地少,农业资本短缺,城市资本流入,土地权外流。而禄村深处内地,受到的现代工商业影响才刚刚开始;以雇工种地的小土地所有者为特征,村民几乎全部依赖农田收入维持生活;现代工商业不发达,无资本积累,也不需要城市借贷。尽管同在云南省,但易村土地贫瘠,单靠农田很难维持生活。因而,易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手工业,包括编篾器的家庭手工业和造土纸的作坊工业,易村成为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内地农村的典型代表。玉村农田少,产量低,粮食不能自给,不能仅依靠种田为生。因地处玉溪县附近,交通便利,便以种植蔬菜为辅。玉村中也出现了“离地地主”,搬到市镇生活,但数量较少。费先生在江村研究的基础上,将后续的云南内地农村调查与之比较过程中运用了分类的方法,并逐渐将分类作为从宏观视角把握中国农村的手段。
费先生的另一位学生包智明也对类型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⑤,他指出从类型比较法的实践来看, 费先生把社会结构作为不同农村类型之间比较的内容,并进一步论述“类型比较”与“社区分析”的紧密关系。在此基础上,他将类型比较法的实施划分为三个步骤:“类型的发现;不同类型社区的调查;不同类型社区社会结构的比较”。无限次重复循环这一过程,以已有的类型为基础,不断扩大实地研究的范围,去发现新的类型。这样由一点到多点,不断扩展覆盖的范围,直至涵盖整个中国农村,最终实现对中国乡土社会的认识过程。包智明引入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指出 费先生不仅将类型比较法运用于具体社区类型的比较,还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实践了类型比较法。他以西洋社会、都市社会作为参照的理想类型与中国乡土社会进行比较,获得对“中国基层传统社会的特具的体系与支配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认识”。 费先生通过类型比较方法在具体社区的运用对中国传统乡土文化有了一般性的认识,而后又在跨文化的抽象的理想类型比较中认识中外文化,这是很有意义的。
任何理论与方法的产生、发挥作用都与一定的时代相关联。20世纪40年代里在 费先生的带领下,中国学者应用类型比较法和微型社会学开展中国农村的实地研究。80年代中国社会学恢复以来, 费先生面对着变革的社会清醒地看到“过去那种限于农村的微型研究的限度”。他在肯定“类型”概念对于认识中国广大农村有很大帮助的同时,指出以往的研究“没能走出‘农村社区’这一层次的社区”,而农村不过是“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基础”,不能因此得出中国文化和社会的全貌。必须进入“从这一基层社区发展出来的多层次的社区”来认识中国的文化和社会。 费先生已经意识到从农村社区研究中提出的类型研究法应该打破只研究农村的局限,更应该关注“包括整个城乡各层次的社区体系”。①包智明在简要总结 费先生在80年代后的学术重心时,说道 费先生的类型比较“从农村转为经济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②,并将不同经济发展模式的比较研究视作不同类型农村比较研究的延续。 费先生将类型比较法从农村用进了小城镇,从家乡小镇扩大至江苏全省,而后又扩展至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内蒙、宁夏、甘肃、青海、河南、湖南、陕西③,由点及面逐渐接近对中国全貌的了解。
作为社区研究的一部分,类型比较法是通过“逐渐接近”的方式解决“小地方反映大社会”问题的一种途径,回应了一些学者的质疑。正如王铭铭对晚年 费先生的关于社区研究的评论中所说,“它坚持了经验的社区民族志的基本理论,同时对其整体的单向度描述提出反思,主张社区研究与大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多重的历史时间观的融会贯通”。④
二、 追踪调查
早在“文革”中的70年代初,林耀华就有一次“偶然”的机会重上“凉山”。⑤1978年以后,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的重访和“再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有意识的选择。1930-40年代有过调查,并有文献传世的田野点中,大多数都有人进行了再调查,⑥不过对于其理论意义,学者们见仁见智,看法并不一致。
费孝通先生对于自己早年从事过实地调查的田野点曾做过多次重访,并且有理论上的反思。⑦当海内外人类学界对“跟踪调查”莫衷一是之时,针对他指导的学生即将从事的“跟踪调查”, 费先生反复提到两种学术道路。他说:“跟踪调查要么要反映被我们研究的那个社会自身的变化,要么要反映我们研究者自己的理论和心态的变化,这两种选择都可行。”也就是说,“跟踪调查”与“再研究”的做法各有其优点,新生代学者对旧有田野工作地点进行重访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者两种并重。⑧
协助 费先生指导学生作课题的 王铭铭教授觉得,要在研究实践中恰当地把握这种新式的综合性“跟踪调查”的分寸,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他以为,课题成员应在不重复“跟踪调查”的简单做法的同时,“慎终追远”,避免像一些海外人类学家那样,追求理论阐释的极端相对化,以推翻前人的解释、揭露人类学前辈的缺点为业;也不能停留于“过去”与“现在”的重复论证中,而应结合“再研究”的学术反思方法,既在资料的搜集方面多做努力,又尽可能在理论创树方面有所作为。为了更明确地阐明这一双重的目的的意义,他把课题的总体目标界定为“反思性继承”,就是说,研究者要在研究中培养学术的自主性,要培养学术的自主性,就要知道前人的成就及其局限性,“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在意识到前人研究的珍贵价值的同时,对学术的积累提供知识增添。他还认为,这种“反思性继承”对于促进研究者脚踏实地地展开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学科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国社会人类学学科建设,也有着特殊的价值。①
庄孔韶在《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意义》一文中,对回访和人类学的再研究做了专题述评。通过持续性的汉人社会研究、制度性的宗族和后制度性的“宗族”、华北宗族的田野回应、家族“父子轴”及其延续、传统家族关系原则以何种方式进入农民企业经营、南部的乡村—都市过程、金翼家族沉浮的解说等几个板块,对人类学视野下的村落研究进行了评说。在这个评说过程中,他展示了人类学田野研究的一种路径。通过这种路径,人类学视野下的村落研究不仅是动态的、有生命的,而且是有意义的。
在庄孔韶看来,回访可以订正知识,加强学术的可信度,可以进行跨时空文化的观察与诠释,也可以在社会文化变迁中看到文化再造和知识再造的内容。回访不仅仅是延伸了先驱者作品的学术生命和意义,更重要的应该是对过程中的社区进行新知识基础上的再诠释。回访的人类学之所以比一般田野调查点更有意义,应该在于时空变迁中所包含着的历史线索,在于对跨越时空变迁的同一社区的过程研究,也在于回访中所进行的方法论以及解释框架的反思与创新。②
许斌、胡鸿保的看法则略为不同。他们认为,应该考虑区别对待“回访”(re-visiting)和“再研究”(re-studies),切忌混为一谈。对于不同学者的民族志撰写而言,本质上并不存在所谓“回访”,而只有“再研究”③。这是由民族志这样一种特殊文本的自身属性所决定的,因为“所有的民族志只有一部分属于哲学,剩下的大部分都是研究者的自白。”④
三、 小结
“类型比较法”形成于1930年代以来逐步开展的对中国村落社区所做的民族志研究,当时的中国农村社会如果借用社会学术语来描述就是具有较强的同质性。70多年的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广大农村地区也处于变迁当中。农村的发展越发具有多样性,异质性不断地增强。社会特性的变化要求研究者在应用类型比较法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时具备一定的反思性。同时,应用类型比较法还应注意“个案”与“普查”的辩证关系。一般说来,某一“类型”作为以“深描”的方式对“个案”进行的民族志研究的结果,其内在效度很高;也正是由于“地方性”特性,其外在效度较低。因此,现在的情况下研究者必须在对方法的选择使用上保持清醒的认识。
民族志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是民族学的特长,如今已被广泛地应用(借用)。但是必须注意到民族志写作大约在1970年代有转变,由科学民族志转向实验民族志,研究者的主观因素增加。①不只是民族志书写本身发生着变化,重访中包含的“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个人自身的历史性变化②。也就是说,即便是同一学者多次回访某地,也会有研究者自身的历史性变化因素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并且,研究者自身的历史性变化在追踪研究中无法避免。因而,民族志写作的转变及研究者自身的历史性变化都更应该成为研究者在追踪研究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作为一种学术实践活动及对它的方法论思考,中国民族学人类学以及社会学界还将继续“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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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鸿保,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宁,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① 米德—弗里曼之争便是学科史上著名的案例。
②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生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页。
③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1~92页。
④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生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7页。
⑤ 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读书》1990年第10期,第4页。
⑥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2页。
⑦ 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8页。
[①] 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读书》1990年第10期,第7页。
② 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8页。
③ 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读书》1990年第10期,第8页。
④ 丁元竹:《费孝通社会思想与认识方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第110~112页。
⑤ 包智明:《费孝通类型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载张海洋主编:《民族研究文集》,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0~77页。
① 费孝通:《重读〈江村经济·序言〉》,《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第11~12页。
② 包智明:《费孝通类型比较法的理论与实践》,载张海洋主编:《民族研究文集》,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6页。
③ 费孝通:《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读书》1990年第10期,第9页。
④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9页。
⑤ 参见林耀华:《凉山彝族今昔》,《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2期,第235~244页。
⑥ 部分相关成果介绍可以参见庄孔韶等:《时空穿行——中国乡村人类学世纪回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潘乃谷,王铭铭编:《重归“魁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⑦ 参见费孝通:《<云南三村>序》,载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费孝通:《重访云南三村》,载潘乃谷,王铭铭主编《重归“魁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31~151页。
⑧ 王铭铭:《继承与反思——记云南三个人类学田野工作地点的“再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35~136页。
① 王铭铭:《继承与反思——记云南三个人类学田野工作地点的“再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37页。
② 庄孔韶:《回访和人类学再研究的意义》,载庄孔韶等:《时空穿行——中国乡村人类学世纪回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56~495页。
③ 许斌,胡鸿保:《追寻村落——对两种不同的人类学田野研究的省思》,《思想战线》2005年第3期,第44页。
④ 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王铭铭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96页。
① 高丙中:《民族志发展的三个时代》,《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② 参见(美)克利福德·格尔兹:《事实之后:两个国家,四十年,一个人类学家》,转引自(加)克兰迪宁,(加)康纳利 著,张园 译:《叙事探究——质的研究中的经验和故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8页。
文章来源: 三农中国
http://www.snzg.net/article/show.php?itemid-13083/pag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