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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新定义
巴莫曲布嫫
  根据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却相对滞后。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闭幕前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1],对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仪式仪礼、节日活动、民间知识、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必要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2],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比如我国就有长城、十三陵、故宫、丽江古城、都江堰等29处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发布的最新定义,它是指“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公约》从概念框架上对此定义作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3],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 表演艺术;(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进而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继1989 年的《保护民间口头传承建议书》、2001 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 年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切实保护无形文化遗产与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提供法律性条款,组织各国专家和学者制定了这项国际公约,其宗旨是:(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 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4)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公约》特别要求对各会员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以协调有关工作。

  此外,为在国际社会加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宣布了首批19项“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我国昆曲位列其中;今年11月7日,中国古琴艺术被列入第二批28项世界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文化专员爱德蒙·木卡拉先生指出,为了应对无形文化遗产濒危的紧急现状,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两项核心性平行举措之一,另一项更长远的举措就是制定今年10月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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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定义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的中文版《公约》。
  [2] 中文版《公约》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译法值得注意,英文原文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直译应为“无形文化遗产”。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文定义中“口头传说”一译有误,对照《公约》的英文文件,应为“口头传统”(oral traditions), 为保持与原始文件一致,这里没做任何改动,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