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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作者:UNESCO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5-11-01 | 点击数:18494
 

  附 件

  调解程序

  第一条

  调解委员会

  应争议一方的请求成立调解委员会。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委员会应由5 名成员组成,有关各方各指定其中2 名,受指定的成员再共同选定1 名主席。

  第二条

  委员会成员

  如果争议当事方超过两方,利益一致的各方应共同协商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员会成员。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利益各不相同,或对是否拥有一致利益无法达成共识,则各方应分别指定代表自己的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成员的任命

  在提出成立调解委员会请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如果某一方未指定其委员会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在提出调解请求一方的要求下,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做出任命。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

  如果调解委员会在最后一名成员获得任命后的两个月内未选定主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可在一方要求下,在随后的两个月内指定一位主席。

  第五条

  决 定

  调解委员会根据其成员的多数表决票做出决定。除非争议各方另有约定,委员会应确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应就解决争议提出建议,争议各方应善意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第六条

  分 歧

  对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的权限出现分歧时,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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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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