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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明文]转型期村庄权力结构中的组织构成和权力分割
——以江西刘下村为个案
  作者:胡明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09-11 | 点击数:8024
 
在刘下村调查时我们随处可见墙上写着“坚决打击宗族房股势力”,当地派出所的人也说宗族组织是违法组织,是我们打击的对象,可见当地政府已为宗族组织定了性,所以我们在访问时,村民都很谨慎,村干部也一再强调没有宗族组织,更没有长老或族长。但据我们调查,刘下村各姓氏中的各房都有自己的族长(当地人叫房股老板),这些房股老板不是按辈份,而是在房股内见多识广的、办事公道的、说得上话的人,是家族内成员自然认可的。各房股老板常聚在一起议事(如修谱、办华宗、修路、搭戏台、搞建筑、举行龙船比赛等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笔者暂且叫它“议事会”,老板们商量好要办的事后再同村长商量,取得同意后,他们会自己发动群众完成。村委会和村长要办什么大事要先与他们商量,完成国家任务也要依靠他们来做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房股老板都会支持村委会的工作。
从个案中可看出,宗族组织主要体现的是政治性参与,民主选举实际上是激化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家族冲突或宗派冲突。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职务,竞选者将会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认同,而在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竞选者一定会大力利用这种资源。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的资源将更显得重要。宗族组织在一定生活程度上干扰了民主选举制度,造成了乡村社会的不稳定,这是它消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当前村级政治组织的功能弱化,存在一定“管理真空”,效能低下,服务性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宗族组织能担负起村庄里的一些公共事务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及时填补了村治中的若干管理空白,成为村级政治组织的补充,并按自身的方式活动,与村级党政组织互不干涉,相安无事,这是它积极的一面。因此,不应通过强制性措施取缔它,可利用它来推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运行,推动乡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老人协会组织。老人协会是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和活动的,老人协会的会长和其他一些活动积极分子不仅维护老年人权益,调解村内民间纠纷,而且配合村干部的工作,特别是在宣传计划生育,创建文明村庄,提倡殡葬改革等方面的作用很大。老人协会往往还参与对村财务的监督。
例如我们访问的刘某,今年71岁,1952年入党,原在乡里搞过青年团、民兵工作,当过乡长(湖云乡),后因身体不好,调入供销社工作,搞生资任指导员,基层供销社主任,退休后回老家,现担任村老人协会会长,在群众中很有威望,老人思路敏捷,热心村庄事务,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村民都愿意听他的,与他共商大事。村里凡满60岁的人都是老年协会的,每年九九重阳节那天,全村的男性老人都会到村委会吃饭、下棋、打牌,村委会请人来唱戏或放电影。由于村中大部分青壮劳力外出打工,村里有什么事都要靠老人转告子女,所以村里有什么大事或要完成什么任务,都要先与老人们商量或先做通他们的工作,由他们再去做子女的工作。村民选举时,规定1人可代4个人填票,在外打工的人一般也是让老人们代填。况且一部分有文化、有经验、办事公正的老人也愿意积极参与村庄的公益事业。村委员如能安排些事情让这些老党员做,可以提高党员的威望。
总体上说,自老人协会成立以来,其对村庄治理的参与基本上是在制度化框架内,即主要通过老党员参加村支部的扩大会议和老人协会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来反映老人协会的意见与要求,与村两委的关系基本上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的参与都是公益性参与,不计任何回报。所以,老人协会是村治中可以利用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赋予其更多的监督权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等。
3.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以资金、劳动等联合组成的从事经营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合作社、农民协会、和股份合作组织。
刘下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还只是处在萌芽状态,目前主要有:采取股份形式,几个人组织起来包村里的湖田养鱼,以股份制的形式办养猪场,合伙买联合收割机,合伙收购生猪;劳动协作组织,即根据秧苗长势情况,合作一家一家轮流插秧,当地人叫“打帮”,家族人员多的,就在家族内“打帮”,人少的就与朋友“打帮”等方式。刘下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虽然经济实力不强,凝聚力不强,且组织管理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等组织管理机制不建全,发挥的作用还不大,但它是政府提倡并积极扶持的,而且参与的农户都是有理性的利益性参与,所以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户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将会进一步提高,势必会给村委会的威望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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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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