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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作者:文化部 财政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4-04-16 | 点击数:13528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 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2004-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

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4.研究、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开始分批命名。

5.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

6.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2004-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

    在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

    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

3.先行试点:

    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

4.建立名录:

    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公布2一3批。同时,积极促进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

5.建立传承机制: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3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新命名2批。

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在各地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8.推动立法:

   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9.教育培训: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10.宣传展示:

    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1.建立数据库:

    基本完成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

12.研究交流:

    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3.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完成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进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的遴选、评审及全部申报的文字、音像片的准备和制作工作,编撰出版我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出版物。

六、组织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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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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