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2024)预备通知   ·媒体报道|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23年年会召开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立法保护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广西非遗保护中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28 | 点击数:6251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展示、表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对有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活动;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已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未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保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

  (二)未对征集、购买和接受捐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未依法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八)其他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 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广西日报》2016年12月27日
【本文责编:敏之】

上一条: ·宁波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标准
下一条: ·关于公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咨询专家的通知
   相关链接
·全国人大代表巴莫曲布嫫:通过非遗保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山东大学举办非遗保护学术论坛 隆重纪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公约》通过二十周年
·[马盛德]非遗见证了人类的创造力 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朱莉莉]非遗传承实践选择与提升路径分析
·[王邱园]庄户剧团:还于乡野的非遗保护探索·[涂亚君 东杰夫]艺术感知与文化衍生:民间传统手工艺的艺术体验应用实践
·[吕殿增]杨七郎墓传说的精神遗产及其保护·[陆慧玲]回到故事讲述传统的民间传说类非遗保护
·[李滢钰]性别视角下的广西瑶族服饰传承发展研究·[李莹]从“第三田野”视角看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李向诚 李彤 陈仰珩]非遗保护视角下澳门太极拳的传承发展·[程瑶]饮食方式与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之反思
·[黄永林]中国非遗保护的制度建构与实践创新·[季中扬]亲在性与主体性:非遗的身体美学
·[意娜]数实融合时代的非遗保护与传播·[王娜]关于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陆慧玲]口头传统建档的行动模式与田野作业·[姜晶晶]浅论非遗展馆(厅)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作用
·[高鹏程] 不离世间觉:非遗运动中的寺院角色·[陈岱娜]自我经营、性别与边界:社区语境下的非遗传承人现状探析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学会理事会费缴纳2023年会专区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