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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
  作者:韦森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9 | 点击数:13685
 

  从个人习惯的生发机制来看,它既可以像凡勃伦所理解的那样出自人的本能,亦可以起先经由个人的理性计算即有意识地选择的结果而来。除了出自本能和经由理性计算而作出一项抉择后而逐渐养成某种习惯这样一种习惯的生发机制之外,习惯还有许多其他的生发机制路径,即是说,人们可能通过多种方式养成某种习惯。例如,一个人的某种习惯可能是经由模仿他人的行为模式而形成,而并不是有意识地理性选择的结果。

  另外,职业选择及性质,商品本身的性能及某些品质,以及商品推销广告等等,均可以是一个人的习惯生成机制的路径诱因。但不管起因是什么,一个人不断地重复一种行为就往往会使这种行为模式固化为一种习惯,一种个人行为轨迹中诸多原子事态中的持存性、同一性和重复性,或者说一种不断重复出现“原子事态”。然而,一旦个人的某一重复行为固化为习惯,它就往往使人们从理性计算和有意识的思考中解脱出来,使其像理性计算和其他非深思熟虑的思考(如感情冲动,他人的说教)一样,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的选择与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许多经济学家已注意到习惯性行为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科斯(Ronald Coase )、 诺思(Douglas North)、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和张五常为代表的新制序经济学派(New Instituionalists)却迄今未对习惯在社会经济制序的型构、演进与变迁中的作用给以足够的重视。这些新制序经济学家们更没有像凡勃伦那样把习惯作为制序分析的“集中意识”来处理。然而,我们的理论沉思却发现,个人的习惯应是社会(经济)制序的自发型构与演进和变迁的基础和逻辑始点。而之所以说它是社会制序自发型构与演进和变迁的基础和逻辑始点,就在于习惯作为个人在其事务与活动中的行为重复的一种“原子事态”的轨迹,它不断地向作为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之复制的习俗进行“推进”与“转化”,而这种从作为个人行为之重复的“习惯”向作为社会群体行为之重复的“习俗”的“推进”与“转化”, 可能是如哈耶克所说的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spontaneous social order)”的习俗的生成与演进的内生原因之一。

  习惯与习俗,是密切相连与相互交叉但又有各自明确规定性的两个概念。正因为二者密切相关而又难分难解,以致于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区分不开这两者。甚至一些当代经济学家、哲学家和翻译家也不能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注:张雄在《习俗与市场》一文中,就没有认真区分习惯与习俗。在谈到“习惯”(他在括号中等同于习俗)时,他说:“哲学家在讨论抽象的、人的心理层面上所具有的‘固定化’及‘刚性化’惯例时,往往用‘习惯’一词;而在分析社会文化无意识、集体无意识行为和传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时,则更喜欢用‘习俗’概念”。见《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第34页。 在邓正来先生所翻译的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原书名为《自由的构成》)一书中,一些地方custom亦被误译为“习惯”(见该中译本,第71页)。另外,在我国许多法学中译文献(如贺卫方等译的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蒋兆康译的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custom通常被译为“习惯”,customary law 则被译为“习惯法”而不是被译为“习俗法”。这说明一般要求辨析力特精确的法学(翻译)家们亦没有认真区分开“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在经济分析史上,真正清楚而令人信服地把习惯与习俗区分开来的是康芒斯。

  在《制序经济学》中,康芒斯一方面对习惯与习俗两个概念的各自的规定性作了明确的辨析,另一方面又十分准确地把握了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即把习俗视作为许多个人习惯的相似点(注:John R. Commons(1934), Ibid, p.740. 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册)(中译本),第412页。)。除康芒斯外,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也对习俗概念作了同样清晰明确的规定。他说:“我们应把习俗(Sitte)定义为一种典型的一致性行动, 这种行动之所以被不断重复,是因为人们出于不加思索的模仿而习惯了它。它是一种不经由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要求’个人遵从之而驻存的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Massenhandeln)”(注:Max Weber(1968),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G. Roth & C Wittich, 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p.315.)。另外,哈耶克也似乎以同一种方式但在更深的理解上对习惯与习俗(他称之为“习得的规则”,即learnt rules)作了探究。在《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说:“个人几乎像遗传的本能那样无意识地习惯于遵从习得的规则(对习得的规则的遵从逐渐日益取代了天生的本能)。由于这两种行为的决定因素之间有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以致我们无法对这二者作出严格的区分”(注:F. Hayek(1988),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Press, p. 17. )。 这一点亦同样被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Braudael)所辨识出来。在《资本主义论丛》中,布罗代尔曾说:“作为‘历史的缺席的主角’,习惯与常规是两个范围不易确定的辽阔王国。习惯侵入整个人类生活的领域,就如夜色布满整个画景一样。但是,这个无记忆、无意识的阴影同时包含着黑暗程度不一的几个领域。关键在于如何在黑暗和光明之间,在照章办事和清醒决定之间划条界限。有了界限,观察者就能区分上下左右。”(注: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然而,尽管在习惯与习俗之间像哈耶克和布罗代尔所理解的那样有着复杂的相互作用,以致于二者难分难解,我们还是可以像康芒斯那样从个人或是群体的重复行为这一点来较清楚地辨析出这两个概念各自的规定性的。

  二、习俗的生发机制探源

  康芒斯所认为的习俗只不过是许多个人的习惯的相似点,这只是从一个方面把握了习俗概念本身的规定性及其生发原因。习俗作为哈耶克所理解的一种“自发社会秩序”,其规定性及其生发机制要远比康芒斯的这一理解丰富得多。正是因为这一点,从60年代以来,习俗成了不少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博弈论理论家的研究的“集中意识”。例如,哲学家刘易斯(David   Lewis )和博弈论制序经济学家肖特(AndrewSchotter)就曾把社会习俗定义为被社会(或)社群大部分成员认同并在特定的重复出现的境势中规约人们行为的常规性(regularitiy )(注:参D. Lewis(1969) , Conv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42和A. Schotter(1981),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 9。)。刘易斯和肖特对习俗的定义可以以博弈论中所常举的打电话的例子来说明。假如甲乙俩人在打电话,当他们谈得兴高采烈的时候电话突然断了。这时就出现了如下一个弈局:如果甲马上拿起电话给乙拨,而乙也马上拿起电话给甲拨,二者均会发现对方是忙音;如果甲不拨号等乙拨,同时乙也不拨号等甲拨,他们又不能继续通话。只有甲拨乙不拨,或乙不拨甲拨,二者才能恢复通话。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协调与默契问题。这种协调与默契问题,可以用下列博弈矩阵表示出来:

  附图:

  矩阵1.打电话的博弈

  这个博弈局势很简单,但其寓意却颇深。如上所说,这实际上涉及人们行动的协调问题。要解决这一协调问题,就要靠甲乙二人过去的惯行做法或者说常规性来解决,即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时,总是某一方打回,而另一方等待。这种二人协调中总是某一方打回而另一方等待的境势本身,就是一种二人选择或决策的协调均衡,一种惯行行为,一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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