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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俊华 孔庆夫]评骘、思辨与个案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评
  作者:宋俊华 孔庆夫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2-07 | 点击数:6455
 

  迪姆·罗伊德(Tim Lloyd,美国民俗学会)在《没有非遗的民俗学研究领域及其伦理准则》中论述了美国民俗学家在非遗保护中所面临的困境。美国政府不但没有缔约UNESCO《公约》,而且在2017年10月12日宣布退出UNESCO,这使得一直以来本就缺少政府相应机构资助、组织、执行和管理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加雪上添霜;美国政府每年的非遗保护资金预算所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极大的低于中国和日本的同类预算比例;美国民俗学会内部对于民俗学者及其他学者在美国政府的非遗保护项目中该扮演何种角色,该承担何种职责,以及民俗学者到底要不要参与到非遗保护活动中等问题,在协会内部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该文认为,与UNESCO所主张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该在非遗保护中发挥首要作用不同,美国民俗学会则主张民俗学家首先要对其所研究的群体负责,当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要以研究群体的权益优先。

  魏梅安(Michael Ann Williams,美国西肯塔基大学)在《美国公共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认为虽然越来越多的有关非遗的著作是由美国培养的民俗学者写成的,但在美国民俗学者的研究中,几乎不采用“非遗”这一概念,而且对非遗的理解也很泛泛。这就使得美国学院派民俗学者积极参与遗产政策上的交流,而忽略了在公共民俗学上的缺失。该文通过论述美国公共民俗学的发展历史,列举“田纳西州汤比格比河航道”和“切诺基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被迁移”的两个民俗学案例,提出了四个问题:如果我们相信民俗有一个公共角色,那么为什么仅仅是为了表达和庆祝而不是提倡呢?如果我们怀疑政府干预,那么我们为什么期望政府资助公共民俗呢?如果接受联邦资金进行有影响力的研究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为什么我们不谴责环保主义者在同样的法律下做同样的工作呢?虽然没有完美的非遗保护系统,但有没有更合适的呢?该文认为,从道德准则来看,虽然民俗学者可能无法阻止水道建设或修路,但可以帮助官员看到人们的需求;可以去倾听、倡导或者仅仅见证事实;可以让无视的变为可见的。

  罗伯特·巴龙,Robert Baron,古彻大学)在《交易文化经纪业务——非遗社区参与中的利益冲突》中,着重讨论了文化经纪业务、文化经纪人与非遗保护伦理之间的相关问题。认为“文化经纪人”是非遗参与中的重要部分,是UNESCO促进、支持、提升非遗保护意识和能力建设的“关键工具”。“文化经纪人”通过引导协调、参与设计和扮演中间人等方式联系社区、群体和相关个人,其最终目标是促进社区的文化自觉,让社区根据自己的意愿保护他们的文化。该文从文化经纪属性、文化经纪业务、非遗文化经纪业务、非遗以外的文化经纪业务等方面,论述了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作为经纪人的公共民俗学者的利益、社区受众者的利益与相关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化经纪人在这些利益关系中所需要做的调解工作等。该文还从“为什么?怎样做?为了谁?”三个方面强调了作为“文化经纪人”必须要意识到是为什么在工作,在做什么工作以及该如何行使权力等伦理问题。

  何研(中山大学)的《基于社会记忆理论的非遗活态传承研究》以其2017年7月在江西乐安所进行的傩戏田野调查为背景,从“社会记忆理论简述”、“社会记忆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启发”、“纪念仪式和身体实践重建生活世界”、“个体记忆转化集体记忆的关键是‘人’”四个方面,论述了社会记忆与非遗活态传承之间的关系。该文认为,传承主体在讲述和表演时借助各种叙事手段所建构的记忆,有可能是历史建构中的某一个过程;文化产业化的经济效益是激发人们自发传承非遗的必要手段;传承人的传承谱系是社会记忆建构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建构该民族的文化记忆和文化认同;纪念仪式的创造、身体实践的重建、记忆的建构和认同等,将有利于非遗的活态传承。

  三、个案分析:对粤剧、剪纸、鲁锦、南华儒剧社、布依族蜡染与打铁花等的考察

  《伦理原则》所关照的普遍性伦理需要在个体性保护案例中得以体现。不同国家、地区和对象的具体保护案例中所表现出来的对于“十二条理论原则”的回应,对于世界非遗保护而言,都是重要的和有启发性的。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不同对象的保护实践中,具体的伦理原则到底有哪些?到底是什么?

  宋俊华(中山大学)在《粤剧保护的伦理问题》中认为非遗保护与现代性互为视域,非遗保护伦理问题是非遗在建构现代本真性伦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非遗的传承伦理与传播伦理两个方面。非遗传承伦理是一种垂直性人际关系,为纵向伦理规范,是一种内部约束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传承双方关系的确立和信息传递的有效性;非遗传播伦理是一种横向的人际关系,为横向伦理规范,是一种外部约束机制,促使了文化的传播与共享机制的建立。非遗保护伦理兼有传承与传播的双重伦理结构,既是内部的,又是外部的,是同时基于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保护伦理。该文将粤剧划分为民俗粤剧、艺术粤剧和遗产粤剧三类形态,分别从形态伦理、观演伦理、传承伦理、主客方保护伦理等多个方面,论述了粤剧保护中的综合伦理问题。并认为非遗保护伦理原则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非遗项目的多样性和非遗伦理的复杂性,要求我们既要认清同一非遗项目的不同伦理关系,又要分清各种伦理关系的边界及其综合性伦理建构的特点。在非遗保护的实践过程中,要采用分类实施、循序渐进和坚持非遗本生态与衍生态的互动原理等措施。

  董上德(中山大学)在《粤剧传承中的“变”与“不变”》中着重从粤剧发展的三个时期论述了粤剧从业人员所遇到的双重伦理问题。认为在粤剧的“红船”时期,粤剧演出主要是为了生计而受雇于各种乡村的祠堂和某些社会团体,粤剧艺人面临着宗教伦理与行业伦理(生计伦理)的双重结构;在粤剧的“剧团竞争”时期,薛觉先和马师曾分别在广州和香港竞争,致使行业伦理发生了变化,该时期的行业伦理首先考虑的是剧团竞争力,剧团内部各方面人员都以强化剧团竞争力为首要目标,以“竞争伦理”为主,“生计伦理”为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粤剧进入了第三个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粤剧从业人员,面临着政治伦理和行业伦理的双重结构,剧团和剧团成员以社会伦理为主,在表演形式上排除了以前的封建迷性和色情表演。该文结合粤剧发展的三个阶段,论述了利益变化、伦理变化与艺术呈现变化之间的伦理关系。

  乔晓光(中央美术学院)在《作为文化物种保护的非遗实践——以中国民间剪纸文化遗产实践为个案》中认为中国剪纸同时兼有历史悠久性与普遍多样性两个特点,不能将某一个民族的剪纸作为孤立的研究对象,需要将整个中国剪纸作为一种生态系统来进行研究,需要在大量田野调查的基础上,论证剪纸作为一种文化物种的产生、发展及现存状态等诸多问题。需要在田野调查中,借鉴考古学及古代器物研究的相关成果,把剪纸还原到每个民族有文化代表的村庄中,进行具体的生态研究。该文通过列举宝鸡陇县考古中1000年前的剪纸发现;敦煌莫高窟经卷与佛教仪式中1000年前的剪纸发现;吐鲁番墓葬中1500年前的剪纸发现;现存的丝绸之路中新疆哈密地区还在使用的古老剪纸手法及剪刀工具的变化等,论述了中国剪纸的发展历史。并通过介绍日本、印度、墨西哥、波兰、法国、英国、欧洲、瑞士、美国等国家的剪纸现状及主要表现题材等,认为剪纸作为一种文化物种而存在,需要向少年、向海外传承。

  王霄冰和胡玉福(中山大学)在《非遗保护标准化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与商谈机制》中以“鲁锦”为例,从“鲁锦”的商标权使用、质量和用料标准、传统技艺的文本记录标准等方面论述了非遗保护的标准化、非遗伦理及商谈机制的相关问题。认为对于非遗保护的标准化而言,需要从国家政府的工作与操作规范、学术研究的非遗分类和非遗行业内部的具体项目三个层面来考虑。对于非遗保护的伦理而言,在常规的政府出面学者去实施,或政府委托学者、研究机构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考虑到传承人、社区的参与程度和相关利益。而要解决非遗标准化和非遗伦理的相关问题,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公共咨询委员会的常规性商谈机制,定期举办座谈会,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和商谈展示来保护各方的利益。该文认为,能够让包括传承人在内的主体各方有平等对话的机会,对于非遗保护的伦理而言非常重要。

  蔡曙鹏(新加坡戏曲学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传承个案研究:新加坡南华儒剧社》中通过论述新加坡的多元文化特征、南华儒剧社的发展历史、新加坡现存的8种戏曲以及新加坡在申报UNESCO人类非遗中的立场和选择等,介绍了新加坡非遗保护及传承的方式、方法和政策。通过列举与南华儒剧社、南宁“中国———东盟艺术节”、越南国家话剧院、潮州会馆等相关的照片、录像带的知识产权问题,论述了国家和地区之间非遗保护中的共享、合作与文化交流的伦理问题。

  钱永平(晋中学院)在《社区参与视角下的县级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山西祁县文化局为例》中着眼于基层非遗保护中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从文化被忽视和边缘化、保护资金困难、常规保护力量微弱、保护意识淡薄、完全依靠政府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要推动基层非遗保护实践,提高基层非遗保护效果,就需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吸收民间力量和民间资本加入到非遗保护中来;要将基层非遗保护管理者自身的文化喜好与非遗保护的实际工作区分开来;在保护资金有限情况下,要首先保证传承人的生活;要尊重社区民众的文化传统,尤其不能以“精英文化”的价值观来篡改非遗对象。

  王明月(中山大学)在《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生态保护与手艺人的身份实践——基于黔中布依族蜡染的讨论》中,认为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存在理论和逻辑两个方面的断裂。在逻辑上,文化整体性保护强调文化要素之间的关系,而手工艺保护则依赖手工艺人的个体实践;在理论上,文化保护要求同一性,而文化实践体现为个体性。从生态伦理上看,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建构,带来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生态伦理。一方面,基于布依族生命礼仪和家族伦理,蜡染在布依族社会里会形成一套严格的规范与标准,保持了其生态伦理的传承延续;而另一方面,基于盈利需求而出现的某些改变规范与标准的“即兴创作”,则导致了蜡染生态伦理的逐渐转变。该文认为,文化生态保护不用一味的追求原生态,而应该保护当下的活态生态;当地民众的“心态”和手工艺人的“心态”是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的核心;手工艺人的身份实践则是文化生态保护中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

  黄皓(中山大学)在《非遗伦理原则:把危险的可能性关在笼子里——以与‘火’相关的非遗项目为例》中通过列举流传于晋鲁豫陕地区的“打铁花”技艺,着重论述了以“打铁花”为代表的,与普遍性伦理相悖的,具有破坏性、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伦理问题。认为在以往的非遗保护实践中,作为局外人的学者、官员和各类保护主体,过于强调该类非遗文化的“外价值”,而忽略了传承主体的声音。传承主体在维系危险性非遗项目传承伦理的同时,其自身对于该项目的安全性同样有保障需求。该文认为,在保护或禁止具有高风险性、高污染性的非遗项目时,需要更多尊重传承主体的意愿,并在传承过程中保障传承主体的人身安全。

  本次研讨会从评骘、思辨到案例分析,回应了UNESCO的《伦理原则》。可以看出,非遗保护伦理研究在理论构建、学理反思与案例实施的基础上正在不断进步、发展。

(本文刊于《文化遗产》2018年第1期,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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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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