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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才华]寺庙与城市民俗经济的转变模式研究
——以北京隆福寺街区市场为例
  作者:卫才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12-03 | 点击数:5878
 

 

  乾隆四十五年(1780)以后十二月至正月京城有37处藏传寺庙有法会,并编列办买供菜银两,也就是说从乾隆四十五年起隆福寺、护国寺等每年正月、四月、八月、十二月皆有法会。尤其是八月十三日为皇帝万寿节,各个藏传寺庙都举行法会。

  雍正以后,隆福寺每月庙会便由该寺喇嘛收取各商贩地租银钱,其中有日租、月租、节租之不同,护国隆福寺常年得520两,护国隆善寺得560余两。清末隆福寺喇嘛提到“本寺达喇嘛得木奇格斯贵及僧众六十余人,每月由官领银四钱一分,米一斗八升一分,而全年奉佛香烛供献并无官款,只赖庙会摆摊各租”。清末民初,隆福寺在北京都市生活中逐渐变成大众庙会商业。从档案资料看,皇家最后一次对隆福寺进行修缮是在清嘉庆十六年(1811)。至此之后,就没有官方修缮隆福寺的记载了。寺庙管理体系逐渐松散,皇室难以供给喇嘛僧人钱粮,于是寺庙自谋生计,香火钱和庙会商业收入成为寺内喇嘛的主要收入。

  隆福寺庙会的出现融合了皇城内部的供需关系,也契合了北京城市商业的规划特点。清代隆福寺仍然是皇家寺庙,而且寺内喇嘛有供给钱粮,满足皇室的日常宗教需求,为皇室和国家举办佛会法事。这些宫廷宗教仪式活动使得隆福寺仍然不同于一般寺庙。到清末民国时期,经过数百年发展,虽然寺庙已褪去皇室光环,但这种宫廷礼俗却逐步与城市庙会商业融合在一起,走向市民生活领域。由此来看,皇家寺庙转变为庙会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寺庙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容易产生融入日常生活的经济要素,来增加“人气”与活力。第二是寺庙管理松散后,僧人能动的生活智慧将宗教仪式世俗化,转化为融入日常生活的民俗要素。内外原因使得隆福寺从明清的皇家寺庙逐渐形成“庙会商业”的民俗传统。

  这种服务皇家的寺庙,其生存来自为皇家服务,接受皇家赏赐与拨付。本来这也是寺庙的一种经营选择,但是,皇家寺庙的影响力,吸引了市民的参与,于是围绕寺庙兴起了相关商业活动。庙会作为信仰与商业活动融为一体的民俗活动,起到信仰扩展与商业促进的双重作用。所以尽管是皇家寺庙,是大都市,没有因寺成镇,然而却照样脱不了因寺成市的民俗经济的规律。皇家供养模式走向庙会市场模式,是一个自然的演变。而皇家覆灭,寺庙就更加依赖着庙市发展自我了。

  二  从“庙会”商业到城市民俗生活的转变

  宗教学者认为,“近代北京由封建帝都转为民国首都,城市商业处于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之中,庙会多元功能的互动关系不断调整,商业内涵逐渐演变。宗教的主导作用发生根本动摇,商贸与文娱功能日益增强。地处繁华闹市的庙会,商业贸易功能迅速超过宗教的魅力。民众云集的庙会集市为丰富多彩的民间游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然舞台。”清末民国时期隆福寺商业功能转换,逐渐与北京新兴市场拉开商业层次,以经营日用百货为主,贴近百姓生活,逐步由奢侈品、文物古玩等转向以日用品为主。从城市商业发展看,隆福寺早期庙会商业特点无法维持这一街区的经济活力。转而更多的依赖民俗社会的消费传统,在隆福寺庙会市场中,中小商贩和手工业者非常活跃,商人在庙会这种非正式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社会认同和行业自觉,商贩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意义要远远大于商业水平。

  民国时期隆福寺商业特点不断被放大。庙会呈现出百货经营的特色,庙内庙外的商铺也出现分层变化。当时回忆记载:“在庙里面的是大摊,货物质高,价钱也贵,遇到外行,以赝充真、漫天要价等欺骗行为也是时有发生的,叫做‘老虎摊’。从庙门口往西去,路边上平地摊块布摆的地摊,又叫‘冷摊’。卖的人都是凄凉末路,鱼龙混杂,摊上东西大多破破烂烂,寥寥无几,但也能见到很好玩的东西。”《故都变迁记略》中也感叹隆福寺的商业变化“今则庙市依旧,但仅为日用杂物之市集,非复昔日之豪盛矣”。1929年5月27日《北平日报》有文章标题为《东西三庙》,其中描述隆福寺情形,“隆福寺内树木极少,殿宇现亦颓败。每至九、十等日货摊栉比,寺僧藉之收地租不赀,亦为番僧一笔生活费也”。隆福寺今除喇嘛居住者外,有牛羊牧场、缫棉工厂、照相馆、牙医所、薪炭商等杂居。民国时隆福寺内住户多是各行各业的商户,特别是商人租住寺庙房屋非常普遍。1918年蒙藏院对隆福寺及其商业活动集中的三大庙会进行相应的管理。原文如下:

  蒙藏院令

  兹制定管理隆福、护国、妙应三寺规则公布之此令  院印

  中华民国七年九月十三日

  蒙藏院总裁贡桑诺尔布

  蒙藏院管理隆福、护国、妙应三寺规则

  第一条  隆福、护国、妙应三寺早经开有庙会事务较繁,应各由本院派员兼管以资整理。

  ......

  第六条  商人向各该寺租赁闲房空地营业,无论官有公有,其租赁契约应由各该寺兼管员与商人核订,报院办理。本规则施行前所有商人与喇嘛私定之租约,应经各该兼管员酌核追认或改订,方能有效。

  第七条  各庙会商摊,应按占用地点,分别长期或临时租用交纳租金。前项商摊租赁办法按各该寺情形另以细则定之。

  第八条  各该寺商店商摊租金之交纳保管及分配方法另于细则内定之。其有地亩收入者,其收入及支用方法亦同。

  第九条  各该寺所有规则,各商店商摊等均须遵守,违者酌予取缔,其取缔方法另于细则内定之。……

  1935年,隆福寺等京城三大庙会统一归政府和寺院共同管理,商摊登记须向蒙藏委员会驻平办事处登记,详细规定如下:

  租赁庙房者,每间每月收房租洋一元,如占用五间以上或有特别情形酌量减收二成,登记时须有预缴二个月租金作为押款,此项押款于退租时发还。

  ……各该寺每月房地租金收入分为十成,以五成为喇嘛生活费,以三成为岁修费,以一成为办公及卫生费,以一成为香灯及法器费。

  民国以来,政府管理主体及管理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了僧人生存,这是整个寺庙经济和商业活动繁荣的背景。京城庙会商摊归政府统一管理后,明确了市政管理和寺院僧人的相互职责,特别是商人租房要有铺保担保,庙会收入由蒙藏委员会驻平办事处和寺庙两方面共同监督分配。民国二十九年后隆福寺增加了会期,在九、十日基础上,定于每月一、二、九、十都有庙会,商业愈加繁盛。

  1937年北平庙会调查统计,隆福寺庙内商摊460户,庙外商摊486户。这些庙会买卖,大都是商贩租住庙中房屋、地段设摊,大都有固定地点,下次转会仍旧在同一地点,一个庙会结束便把货物拉到另一处庙会经营,周而复始,一年不断。

  清代民国时期隆福寺庙会,除了皇室参佛祈福、寺僧管理、国家供给等社会途径,还有寺庙自身的商业经营,如庙会和僧人出经等民俗生活。隆福寺内喇嘛除理藩院发放钱粮外,会有僧人直接在庙会中做一些小买卖,来补贴家用。当时的住持敖喇嘛一家住西廊庑,除平常应佛事外,逢庙日的时候,他会在家门前摆摊出售各种蜡烛。民国时期隆福寺的喇嘛,还有“出经”所挣的“忏钱”。出经是给社会上办白事的去念经,忏钱是出经的工钱。所以寺内喇嘛经常和周围的店铺有联系,如隆福寺“福全馆”饭庄。

  福全馆饭庄,经理王润田,山东人。专应红白大事,经常有“接三”的到该馆开筵办大事。隆福寺当家的敖喇嘛和隆福寺街轿子胡同内关帝庙来义和尚,他们专应佛事,遇有办白事的念经、买纸活(烧活),不出此街就可以把事办妥。所以在旧社会隆福寺神路街经常有丧家来此举行“接三”仪式的,这就使得饭庄筵会、僧番念经、冥衣铺扎制纸活,三者互为依存。

  事实上,僧人“出经”是佛教与中国家庭生活的融合,通过宗教民俗方式融入民众生活。太史文(Stephen F.Teiser)以鬼节为例,指出佛教僧人步入家庭宗教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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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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