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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福建土楼”
——旅游收支应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作者:记者 刘百军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10-19 | 点击数:7694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规划与管理、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包括:福建省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关于“福建土楼”的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应当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并与“福建土楼”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参观游览场所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注重维护当地群众的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楼,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对于“福建土楼”的商业经营活动,条例进行了规范。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严格规范、依法管理核心区内“福建土楼”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商业经营活动。

  考虑到修缮“福建土楼”在材料、技术和工艺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修缮费用高昂,条例规定,“福建土楼”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发现有损毁危险需承担修缮的报告义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缮,修缮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在收益分配方面,条例规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获得的收益用于“福建土楼”的保护和对所有权人的补偿。对所有权人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所有权人三方协商决定。“福建土楼”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福建土楼”开辟参观游览及设置服务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所有权人通报。
 

 

  文章来源:中新网-法制日报 2011年10月19日 09:5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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