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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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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专题研讨会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2-01 | 点击数:10339
 

 

  会议时间:2009年8月22日
  会议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四楼会议室
 

  会议开幕

  主持人:曹新明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嘉宾介绍

  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校长致欢迎辞

  欢迎各位远到而来的嘉宾出席此次会议。本次会议是探讨和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高水平研讨会,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牵头,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之前,法制司给予了指导,奠定了良好的重要的基础。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研讨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国际层面,东西方存在差异,既要看到著作权的现代化,又要看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本土化。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应当具有国际视野并且立足现实国情,在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话题最多,无法统一思想。本次会议是一次学术活动,具有民间视野,通过立法听证、专家论证活动,以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的丰富和扎实提供专家意见和学术观点,并积累有益的思想资料。武汉的天气特别炎热,她以特有的热情来迎接各位嘉宾的到来,最后祝愿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三、国家版权局法规司于慈柯司长致辞

  欢迎大家前来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像一座大厦,一期工程是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二期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现在我作为业主或者发包方,吴校长作为承包方来共同建造一座建筑,通过来自民间、大学机构的建筑师对工程进行设计、管理,集思广益,为大厦添砖加瓦。希望无论是业主、承包方还是咨询师能够将建筑建地完美,修得漂亮,让更多的人满意,毛病少一些,质量高一些。在此我作为业主感谢大家!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主持人:张玉敏教授(西南政法大学)

  高思(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处长):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借用刘春田教授的话说是“时断时续,时紧时慢”。《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问题:第一,要不要制定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的关系。第四,讨论的概念、术语的统一问题。

  田文英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的,需要挖掘、整理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需要对其利用与传播进行私权保护,并运用惠益分享机制。从大的思路讲,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下如何利用与传播,与作品的衔接上应怎样分享。第二,考察立法例,在利益分享问题上,分给谁,分多少,怎么分。第三,我建议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基金,回馈社会。

  胡开忠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我想谈一下条例的保护范围和名称,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名称与内容不相对应,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还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有待理清。第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所产生的作品,如何界定保护范围。

  杨建斌教授(黑龙江大学):第一,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统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难度增大,而只制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则难度降低。第二,选择“法定许可”或“注明出处”,究竟以何种形式为主,应根据不用情况选择不同的许可方式。

  吴汉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民间文学艺术的草案稿,在立法思路上我基本持肯定态度。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改编、整理等形成的演绎作品,考量了我国国情,回避了国际立法难点。我建议我们要立足国情,同时关注国际发展大势。一方面,要注重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发展中国家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保护,不允许对其歪曲和篡改;另一方面,考量国际保护态度,如若没有国际社会认同,就不能防止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被跨国公司无偿歪曲和篡改。《突尼斯示范法》在此是不成功的。国际社会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版权保护,会动摇版权保护的基础。因此,避开用版权法来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一种特别的权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其表现形式是“源”和“流”的关系,可以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保护,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们还要考虑国际重大趋势变化,考察基因技术的发展状况,例如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简称CBD公约)规定了“知情同意”、“标识来源”和“惠益分享”三个重要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涉及到受益人、著作权人、记录人等主体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此外,我们还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包括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但其核心是保存、发展和维护。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必须要有立法,还要运用区分原则,区分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张玉敏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我认为通过作品间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符合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即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由交流和广泛传播。如果法律保护阻碍、限制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则违背立法的初衷。

  刘拥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第一,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具体处理中会增加难度,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存在着操作难的问题,但受益人如何保护需要斟酌,实际补偿中更存在很大争议。例如主管部门登记不能很好操作;受益人争议诉诸法律,法院如何处理?第二,对后来民间文学艺术的尊重是必要的,建立一种利益分享机制就很难办。第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保护,一部分是记录,一部分是享有著作权,与演绎作品的保护是否应该区分。减少纠纷,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

  廖冰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审员):第一,这个草案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指代的对象是不同的。第二,第12条的规定与立法思想存在冲突。第三,可参考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的模式。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指向传统文化,但由不同国家发起。第五,尊重民间文学艺术,避免引起传统社区反感。在此,我们建议,首先是公共知悉,应该得到受益人的同意,其次,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有形载体上注明出处。再次,民间文学艺术的持有人、传承人(受益人)反对歪曲,使用或不正当利用。此外,注重回馈社会的多样性与时效性,考虑文化上的回馈。另外,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记录人的权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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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200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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