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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军 苑利]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五大关系问题
  作者:顾军 苑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10-20 | 点击数:4384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是孤立的一件事,它会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而如何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积极吸外来文化的关系,以及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的关系,则是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周边诸关系中关键的关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系


  一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人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所以,在他们眼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便再自然不过了。但事实上,这是个误解。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任何一种文化遗产——大到教堂,小到羹匙,都是由“物质”与“非物质”(制作工艺、技巧)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它们就像是一个人的肉体和精神一样,相互依凭,难解难分。所谓“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表演给人们看的那个节目,或是匠人制作出的那个成品;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深存于艺人或匠人头脑中的用于表演或是制作的各种技艺与技能。任何一种物质文化遗产都有“非物质”成分,而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层面的因素。纯粹的“物质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与分类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同时存在。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可以通过搜集、整理、收藏文物的方式来保存传统技术与技艺了。

  二 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许多人一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开发。而许多错位开发,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民间有“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不开发不破坏”的说法。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开发?对此,我们并不苟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将传承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开发对象,由传承人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第二种是以传承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参照,由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相同点是两者都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赢利。不同点有二:一是前者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后者只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无论开发得好与坏,成与败,都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直接影响;二是前者传承人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而后者是由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参与开发。由于作用对象不同,参与者不同,所以结果也会不同。

  先看看传承人把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进行产业化,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传承人将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首先失去的就是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传统技艺。因为所谓的产业化,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用大机械化的方式进行再生产。这样一来,传统手工艺自然会被废弃,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会随着大机械化生产的到来而消失。所以,原则上我们并不希望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天职的传承人,参与到这种机械化生产中来。如果他们放弃了自己擅长的传统手工技艺,而一心谋求机械化生产,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与机械化生产相比,传统手工技艺无疑更有价值;二是所谓的产业化必须以现代化管理方式来管理企业,这样一来,传统的口传心授自然会消失,传统传授手段自然会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因为传统传承模式的消失,而无法储备后续人才。所以,传承人一旦对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消亡。其次,传承人一旦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势必扔掉了原有的手艺,丢掉了原有的传承方式。所以,传承人一旦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基本上意味着这个项目的消亡。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开发?完全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文化瑰宝,它不可能仅仅是一个活态的“文物”,而对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产生任何的推动。但必须说明的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不应是传承人,而是各级各类的文化创意产业工作者和开发商。由于这些人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参与不会影响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也不存在商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人力资源的掠夺。同时,由于他们只是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进行新产品的制作,即或创意失败,也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譬如我们在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视剧,将传统戏剧搬上银屏,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某种新产品,或是根据传统配方开发研制新的中成药,即或有所失误,也不会对源头文化———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整个开发一直在“下游”进行。当下,一些同仁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即在于人们将这种大工业生产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就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我们也绝不能将这些工业化产品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只是一种文化创意产品,我们没有必要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对它求全责备。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与文化产业开发商的“开发”,虽然可以“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放置在一个“平台”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不但会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种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会因开发商的产业化开发而难保原汁原味。相反,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并由不同的主体———传承人与开发商分别实施,则很容易形成保护、开发两不误的局面。例如,作为一个非遗项目,故事家在讲述故事时,首先要根据保护遗产的要求,将故事原原本本地讲述出来。因为哪怕是难懂的方言,污浊不堪的脏口,都要如实记录下来,而根本用不着考虑故事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开发问题。如果我们在记录与整理时,还要兼顾这些传说故事的商业价值,故事家就很容易根据市场的需要,而对传说故事进行必要的加工与删节。不但传说故事的学术价值得不到保护,传说故事的艺术价值也会因“保护”意识的牵制而得不到尽情发挥,其结果必然是两头不讨好。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我们先将身处原生状态的民间故事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讲述并记录、整理出来。如果需要,则再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标准,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或是将它们编成传说故事集,或是将它们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这种按不同标准分别实施的结果,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传说故事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与记录,同时也可为它们的产业化开发,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此时的产业化经营,由于产品已经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所以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可见,分而治之,无疑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这对矛盾的一个最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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