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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丙安:文化保护 立法先行
  作者:乌丙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7-13 | 点击数:1269
 

  自我国全面启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全国各地的文化部门、艺术机构或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各民族人民群众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保护工程的全面进展出现了好势头。但是,由于在较长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曾遭到过种种破坏,现在又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冲击和环境恶化的威胁,面临消失的危险,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太晚,既缺乏应有的科学方法,又没有成套的经验,因而,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国际先进经验。

  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当务之急就需要从制定并颁布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推行保护措施的经验入手。

  一、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这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其中以日本最有代表性。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直到19世纪中叶的江户幕府时代,几乎保护得完整无缺;明治维新以后,资本主义的大发展使传统文化受到剧烈冲击。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日本文化财产遭到惨重破坏。1945年战后,日本在废墟上重建国家的最初阶段,政府广泛采纳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的强烈呼吁,实施了复兴日本民族文化的战略方针。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化财产五大门类:一是有形文化财产。二是无形文化财产。三是民俗文化财产。四是纪念物。五是传统建筑物群。在这部法律中确定的无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产,在今天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准文件中,一律称之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部法律在突出保护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同时,还强调优先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文化财产。

  过了10年,韩国在出台《无形文化财保护法》方面也创造了好经验。上世纪60年代,现代化进程加快,西方文化来势迅猛,严重冲击了韩国本土的民俗文化,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亡。1960年,在一大批民俗文化学者的倡导和参与下,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经过40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很大一批民俗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使他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传承。

  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国、德国、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都颁布了相关的文化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推行保护,重在措施。这是国际保护非物质遗产先进经验中的基本经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建立了一些有效的机制,创造了不少有效的方法。在这里日本的经验也很突出。他们采取了科学的认定程序,用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项目和“人间国宝”的命名。项目的认定多属于综合认定或持有团体认定。几十年来,文化激励机制的推行,已经使日本戏剧、乐舞、曲艺等表演艺术类的“能”、“文乐”、“狂言”、“讲谈”等都在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从濒危到重生再走向新的繁荣。日本还建立了从县市到乡村覆盖全国的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专业协会,凝聚了千万民俗文化艺术的传人,从事乐舞表演和传承活动。法国为了发动民众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定期举办“国家遗产日”活动。德国为保护古民居建筑艺术,每年都举行全国传统民居艺术大赛,吸引国内外游客参观各地参赛的不同年代的民居艺术。在德国,几乎每一个乡村都有几座或十几座古老的民居被政府认定为保护单位,政府给予民居主人以资助,定期由专业民居技工指导修缮保护。

  总之,值得学习借鉴的文化保护措施很多,只要认真汲取和借鉴,一定会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产生巨大的助力。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04-03-31期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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