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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2014)
  作者:施爱东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4-10-12 | 点击数:10494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报告

施爱东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八届代表大会秘书处的委托,现就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讨论修改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向第八届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进行汇报,并提请大会审议。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得知,章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学会原理事长钟敬文先生,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大到世界政治格局,小到中国学术格局,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学会章程也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历次代表大会,每一次都有一项修订学会章程的工作。
  经2010年11月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既兼顾了民政部对学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是历次章程中与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契合度最高的一个文本,也是反映了新形势下中国民俗学新发展的最新文本。
  经过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全体理事会的集体努力,学会在最近四年中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从学会工作重心、学会机构构到会员构成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许多学会理事提出,应该适当调整学会章程,使之能更好地保持学会稳定,促进学会发展,使学会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更大的作用。
  新章程依旧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遵守《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我会实际,以有利于学会团结、稳定、发展为原则;二、尊重学会前辈的创会理想,保持章程作为学会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对于目前以及未来几年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款,不必改动的部分尽量不作改动。
  以下报告仅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对2010年章程所做修改的部分进行说明。
  第一章:总则
  本章条款数目及内容基本遵照2010年版,只是将第三条中的“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现象”改成了“各民族民俗文化”,使章程表述尽可能精简,更加规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由于近年来中国民俗学会的工作重心转变较大,原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已经无法涵盖学会目前的工作状况,所以本章修改幅度最大。
  第六条第一款修订为:“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与国内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新增了“与国内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内容。这一款的修订,主要是为了呼应近年来中国民俗学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族振兴工程中学以致用的社会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传承民俗文化知识。”新增了“传承民俗文化知识”。
  第六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建立中国民俗学队伍信息资源库。”新增了“建立中国民俗学队伍信息资源库”,目的是为了使学会能够更好地协调学术资源和人力资源,为民俗学的学科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第五款修订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海外民俗学会展开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事务,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贡献中国民俗学者的集体智慧。”
  中国民俗学会的前二十几年,基本上都是沿着“走出去,请进来”的路子。一方面是鼓励或者组织学者走出去,到海外留学、进修,或是积极参加由国外民俗学机构所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一方面是邀请外国民俗学者来华进行学术交流,培养外国留学生。如今,中国民俗学会已经迈出了巨大的一步,我们已经不再主要经由中外学者之间的个人交往而走出去或请进来,而是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美国、日本、韩国、芬兰、爱沙尼亚等多国民俗学会之间签订全方位的合作协议,从个别交流转向团队交流,从会议交流转向全方位合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6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上,中国民俗学会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咨询机构,获得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光明日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媒体均对此做了大幅报道。从2014年起,学会将每年固定委派1-3名学者前往巴黎,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因此,我们将第五款“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繁荣”更新为现款。
  第六条第六款为新增款:“参与和促进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动海峡两岸民俗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出贡献。”这些工作其实我们一直都在做,新章程中将之列入业务范围,是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气候而加以强调的老业务。
  第六条第七款修订为:“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是在原第六条第六款的基础上删去了“中国”二字。该修订是为了适应中国民俗学会不断介入国际非遗保护工作而做出的。
  第六条第八款修订为:“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的平台。”这是在原第六条第七款的基础上,将“家园”修订为“平台”。该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使章程表述更加规范化。
  第三章:会员
  本章条款数目及内容基本遵照2010年版。仅在第八条“申请会员条件”中新增了第五款:“热心中国民俗学会事务,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多少年来,许多热心民俗文化事业的有识士,虽非学界中人,但是在人力和物力等许多方面都对学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社会精英,无论他们是否职业的民俗学从业者,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热爱中国民俗文化,愿意为中国民俗学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理应被吸纳为学会成员,成为学会构成的有机成份。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一款。
  十八大召开以来,国家加强了对于意识形态等领域的管理,进一步强调了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原章程只强调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现依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更新为:“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二条,2010年版章程“本会会长任期一届4年”不变,现依民政部章程示范文本,更新为:“本会会长任期一届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修订为:“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原章程只是表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现章程对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即“由会长提议,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除以上两款,其他条款均遵照2010年版。
  第五章:资产管理
  本章条款数目及内容均遵照2010年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本章条款数目及内容均遵照2010年版。
  第七章:终止程序
  本章条款数目及内容均遵照2010年版。
  第八章:附则
  除本章程通过时间修订为2014年10月11日之外,其余未作修订。
  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是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同时充分考虑到我会的发展实际而制定的。我们相信,即将由中国民俗学会第八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会新章程,对于我会的组织建设,学会今后的工作方向以及可持续发展,都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报告当否,敬请各位代表审议。
  2014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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