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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克 曹锦清]本土化何以可能
——社会科学中反思普遍主义的主要视角
  作者:李宗克 曹锦清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1-17 | 点击数:3143
 

        摘  要:在中国乃至全球社会科学史上,本土化都是一个不断引起讨论的议题。虽然各种本土化论述意见杂陈,难以统一,但是不少观点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科学中各种反思普遍主义的知识论立场。这些反思普遍主义的知识论立场在社会科学史上通常被称为历史主义。社会科学中的历史主义思想发轫于19世纪的德国,而在当代知识论和知识社会学中则有多条演进路径,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把握。这些不同的角度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类型,分别为诠释学、实践论、权力论和复杂性视角。这些知识论视角都牵涉到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某些独特要素,如意义、价值、权力和系统的开放性等,在更强的意义上对普遍主义科学观构成了挑战和批判。从不同视角反思社会科学中的普遍主义科学观,为社会科学本土化论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也有助于揭示错综复杂的本土化论述背后深层的理论逻辑,从而为社会科学本土化论提供了有力的知识论基础。

        关键词: 社会科学 本土化 知识论

        作者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在中国乃至全球社会科学史上,本土化都是一个不断引起讨论的议题。对于社会科学本土化论题,一个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本土化何以可能?虽然不同的本土化论者提出其主张的具体背景和动因各异,但是他们都需要回答本土化“之所以可能”的理由。对于当代社会科学来说,受自然科学巨大成就的影响,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普遍主义科学观非常牢固。然而,在对科学的普遍主义预设之下,一种基于局部的经验形成的理论陈述一旦建立,通常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主张一种超出其范围的普适性,从而导致错误的推论和解释。这可以说是本土化论最为直接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现代知识论从多个视角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普遍主义科学观进行了反思,这种反思为社会科学本土化主张提供了知识论支撑。以19世纪末德国兴起的“历史主义之争”为起点,现代社会科学中各种相对主义主张多数是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入手来论证的。而社会科学领域积极提倡本土化的学者,往往也在知识论上持有不同程度的“历史主义”立场,从不同维度上批判社会科学中寻求普遍主义科学法则的研究范式。

  一、诠释学视角

  广义的诠释学是指对于“对象”和“文本”之意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当诠释学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研究时,它强调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精神”属性,强调社会现实乃是充斥着“意义”和“价值”并经由人类行为而主观建构之物。诠释学立场反对在社会研究中完全遵循所谓客观主义、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原则,从而动摇了科学知识普遍性赖以成立的“客观性”基础。

  按照伽达默尔的理解,近代人文社会科学中诠释学的复兴应该从德国学界的德罗伊森、狄尔泰等开创的“历史主义”谈起。基于对人类意义、意图和价值问题的强调,历史主义不认为在历史科学领域可以发现不变的客观规律,反对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搬用自然科学的抽象化、普遍化方法。①正是在狄尔泰等人的开创性工作的基础上,李凯尔特、韦伯等系统地阐述了一种强调社会现实之历史特殊性,以及社会研究中意义诠释之地位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主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彼得·温奇明确地提出从诠释学角度来把握社会科学研究。温奇在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影响下,从“规则”和“语言”两个角度,进一步论证了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社会建构”特征。他指出,大部分的社会事实都是“规则性的”事实,而不是类似于“自然事物”那样有着坚实的、可以根据观察而确定自然边界的客观物。同时,社会事实通常并不独立于描述它们的“概念语言”而存在,类似于“爱情”、“友谊”、“战争”、“和平”之类社会历史领域的事物,内在地就是由人类语言所建构出来的精神构造物,而不是什么外在于精神的客观存在。②

  也就是说,社会领域的“事实”往往难以直接观察,其意义就是由“概念”和“符号”所赋予的。对于诸多社会事实来说,语言和概念不仅仅是对外部事物的“反映”,它们本身就内在地参与建构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对象。所以,我们没有一套标准化的理想语言去“科学地”把握这样一个历史性、建构性的社会过程。根据这种文化和语言的相对主义立场,诠释学方法反对在社会科学中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探求普遍规律,而主张一种情境性的“理解”。这样一种方法论原则,藉由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的“地方性知识”概念而成为对抗实证主义的一种流行范式。

  进一步讲,如吉登斯所说,社会科学还涉及一个“双重诠释”的问题。在社会科学中,研究往往需要进入被研究者对社会世界的理解和诠释中,同时被研究者和社会都会反过来又受这种研究和解释的影响,从而改变观念和行动。③这样,在社会科学中寻求普遍法则的努力就是一种不恰当的目标,他明确指出:“在自然科学中,或至少在自然科学的某些主要领域中,似乎还有许多法则属于普遍法则。而在社会科学中,我们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例子,可以无可非议地看作这种普遍法则在人类社会行为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社会科学的概括就其性质而言,是‘历史的’,……(其)得以成立的环境在时间和空间方面都是有一定范围的,实际上取决于行动的意想后果和意外后果的特殊融合。”④

  也就是说,如果关于社会的研究和话语反过来又影响着社会现实,我们显然就无法像研究自然科学对象那样研究社会问题。亦如保罗·利科所言,“现在的一个由真命题所描述的东西很可能是过去一个‘假’命题被当作‘真’命题接受的结果”。“(如果)信念的改变会引起社会现实本身性质的改变,那么我们又怎能谈论这个现实的‘真理’,而不涉及对它持有的信念和它被设想成的状况呢?”⑤

  总之,就对社会科学中实证主义普遍科学观的批判而言,诠释学的视角是社会科学学术史上历史最长、最为系统的一条反思路径。这一路径经由社会研究中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打破了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预设,从而也为各种类型的相对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持,其中包括社会科学中的本土化主张。

  二、实践论视角

  实践论视角与人文社会科学中另外一种有悠久传统的二元论范畴有关——理论与实践。在古希腊哲学中,亚里士多德就明确区分了两类知识: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指出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方法论原则。而在现代哲学中,俞吾金也指出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历史唯物论、以詹姆士为代表的实用主义、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等哲学流派又构成了一股强大的“实践论”潮流。⑥实践论的科学观反对所谓普遍的、静观的知识,而主张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实践去看待知识,容忍实践中的行动者所需知识的情境性、地方性和价值关联。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实践智慧被认为不具备理论智慧的普遍性和形式化特征,本身恰恰就是关于特殊性的知识。⑦而理论智慧中形成的那些精确的普遍性概念和知识,无力处理实践中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讲,“实践的逻辑只能是粗略的,不很精确的。……并不包含什么确定不变的东西,……谈不上有什么技艺与法则,只能因时因地制宜”。⑧

  这样的知识论观点也可以见于波兰尼对于“个人知识”的分析,他指出人和组织在处理实践性事务时,都面临着自身“资质”的天然限制,而无法变成一个设计良好的机器去操作另外一个设计良好且处于理想环境中的机器。主体必须以非理想的自我去适应另外一个非理想的环境和对象。这个实践的过程和技能只能是“默会式”的,习惯性的,虽然可以借助科学,但终究无法完全付诸精确的普遍科学。这样的知识不仅难以“测量”,甚至“不可言传”。⑨

  借用金岳霖先生的一个区分,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在《知识论》一书中,金岳霖先生区分了“事实”和“东西(事物)”这一对范畴。“东西”是我们面临的存在物,而事实则是关于这一存在物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判断,“东西总是特殊的而事实可以是普遍的”。⑩所谓“科学”,恰恰总是以某一范畴和类别的“事实”为命题的要件,以某一维度的事实构成科学法则的论据,而不是直接以整体性的“东西”本身来进入科学法则的命题体系。实践知识却永远要以“整体性地”存在的“自然事物”本身为对象,其目的也不是如在“理论”中那样,“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像在“实验室环境”下一样考察有限事实之间“普遍的”、“稳定的”因果法则,而是解决一项在自然状态下的“真实”问题。而哈贝马斯也提出了类似的区分,他指出“事件”与“事实”之间有着重大的不同,应该把“凯撒之死”的事件同“凯撒死了”的事实相区别。(11)

  可以认为,以“形式化”为主要特征的“理论命题”建构过程,总是一个远离充满丰富性的现实和“实践”的过程。正如曼海姆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评所言:“当我们指向一些命题,这些命题的内容如此形式化和抽象化,以至于实际上它们似乎完全脱离了思维着的社会的个人时,我们并未得到帮助。……我们使用像冲突、崩溃、异化、暴动、不满这样一些词,这些词假若不能重建这些(具体的)环境的话,……而把复杂的环境简化为形式的描述,而且它们的取向、它们的价值因素丧失的话,它们也就丧失了其内容。……这种研究方法,将没有可能真正看透社会现实。”(12)

  从这样一个意义上讲,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必定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甚至可以说理论越普适,它对实践的指导就越不充分,距离越远。规律性的“理论知识”并不是知识的全部,关于“实践”的知识必将是高度“情境性的”,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就是“本土化的”。也就是说,如果要服务于实践,社会科学所要追求的就不应该仅仅是抽象的“规律性知识”,而且也应该包含能够充分展现问题真实性,停留在一个恰当抽象水平的有针对性的“描述性知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才有所谓的“形式模型与经验模型”、“形式理论与实质理论”的区分问题。(13)

  从这一视角来看,社会科学本土化被认为是服务于实践的必然要求。对于许多现实问题取向的研究者来说,提出学术研究本土化的动因往往是对当下流行的量化实证主义研究范式的不满,认为这种以验证“命题”为主旨,过度追求所谓“科学性”和“精确性”的研究存在重大不足。由于诸多社会事实和问题难以被结构化和量化地处理,这种研究进路往往存在过于“窄化”和“简化”研究议题的倾向,集中于考察个别“可量化”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而忽视和远离实质性的社会问题。在现实问题研究中,有无数的因素和事实至少在当下仍然无法进行普遍性的“量化测量”,那种紧贴现实的、基于地方性概念的定性判断仍然不可避免。

  从极端意义上讲,只要不是完全采用基于“数字”和“逻辑符号”,任何理论都不会达到完全“普适”的程度。因为非量化的“文字”构成的这些“理论”,永远都会存在一个在历史实践中被重新“理解”和“定义”的问题。如卢卡奇就明确提出:“自然科学的‘纯’事实,是在现实世界的现象被放到(在实际上或思想中)能够不受外界干扰而探究其规律的环境中得出的。这一过程由于现象被归结为纯粹数量、用数和数的关系表现的本质而更加加强。……(而在社会科学中)这种看来非常科学的方法的不科学性,就在于它忽略了作为依据的事实的历史性质。……当‘科学’认为这些‘事实’直接表现的方式是科学的重要真实性的基础,它们的存在形式是形成科学概念的出发点的时候,它就是简单地、教条地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无批判地把它的本质、它的客观结构、它的规律性当作‘科学’的不变基础。……”“为了能够从这些‘事实’前进到真正意义上的事实,必须了解它们本来的历史制约性,并且抛弃那种认为它们是直接产生出来的观点:它们本身必定要受历史的和辩证的考察。”(14)

  总之,在“实践论”的视野下,社会并非一个可以脱离主体而遵循普遍不变因果法则的客观对象,它是一个整体性的、特殊的存在,而且总是处在人类能动性的力量之下。在自然定律与社会法则之间,有着无法被忽略的重大差异。在社会研究中,“事实只有在这样的、因认识目的的不同而变化的方法论的加工下才能成为事实”,任何所谓的“事实”本身都已经是一种“解释”,为一种理论、一种方法所把握,脱离了主体和时空的“普遍事实”也就是不存在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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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学术月刊》2013年09期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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