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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研究课程论文】共识、合作与互助——上海自行车黑市中的规则

【定性研究课程论文】共识、合作与互助——上海自行车黑市中的规则

【定性研究课程论文】共识、合作与互助——上海自行车黑市中的规则 (2013-06-05 22:07:56)

强舸


摘要:规则无处不在,本文关注地下社会中的规则,以上海火车站自行车黑市的黑车贩子们为研究案例,通过访谈和观察获得田野资料。在此基础上分析指出,基于对利益的理性计算,黑车贩子们就个人和群体利益达成了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形成了广泛的互助关系,互助关系降低了群体遭受警方打击的风险,并使黑车交易更为便捷,互助关系还有进一步演变出卡特尔的趋势。同时,规则形成过程并不依赖集权,群体内部没有产生等级制,个人之间没有显著的地位差异,权力分散在所有成员之中。
关键词:共识 合作 互助 规则 上海市自行车黑市



一.研究问题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群居组成社会,因此需要制度安排个人的社会位置,处理个人相互间的关系,驱动或规范他们的行为。任何社会群体中都必然存在一种或多种制度。广义的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本文在狭义上应用制度和规则的概念,正式的规则即狭义上的制度,非正式的规则即本文所指的规则。
       国家是最常见的制度形式,从两千多年前的孔子、柏拉图到21世纪的学者,国家制度始终是最令人瞩目的话题。国家通过垄断暴力和税收,实现中央集权,建立起暴力机关和官僚组织,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个人情愿或不情愿的服从国家安排(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国家的制度还能进一步内化于社会之中,从强制性的制度转变为意识形态、社会文化以及个人的内心观念(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葛兰西,1983中译本;布迪厄,2004中译本)。
         但是,国家之外的制度(规则),却长期处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国家之外的社会群体不存在制度,它是无序的、混乱的(怀特,1995中译本;范可,2005),直至上个世纪中期才逐渐有学者开始研究国家之外的制度(具体文献讨论见下一部分),他们指出,虽然缺乏国家制度的影响,但特定群体也能自发形成适合自身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还在不断的演化着。
       本文继承这一视角,关注地下社会中的规则。本文以上海火车站自行车黑市中的黑车贩子们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以下问题:黑市中存在怎样的规则?规则的基础是什么?规则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规则如何制约或推动群体和个人的活动?规则在怎样演化着?群体内形成了怎样的组织结构?
本文将研究对象视为地下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研究中,通过与农村混混、城市黑帮这些我国目前常见的地下社会群体以及国外的黑手党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规则、来源和演化上的本质差异。
      地下社会(underworld),1976版《韦氏第三新国际英语大词典》对其的解释是:被视为处于日常生活和经验之外的社会区域或者社会层;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社会(a social sphere or level of society regard as lying below the level of ordinary life and experience; esp. the world of organized crime)。地下社会具有两个基本属性:第一,处于日常生活和经历之外。什么是日常?决定“日常”的关键是国家制度。国家通过种种制度安排为人们构建起了一套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人们遵循国家所安排的轨迹生活,国家制度和安排最终内化成了个人的生活方式(埃利亚斯,2009年中译本;葛兰西,1983年中译本;布迪厄,2004年中译本;福柯,1999中译本),例如“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这是日常社会的生活经验,它是国家制度在社会大部分区域高度普及、扩散和渗透的结果,依赖它,日常社会中的人们就足以生存。但在地下社会中,国家制度的影响不足,既不能有效的安排和满足人们的生活,又不能有效的杜绝和惩罚破坏行为,因此地下社会需要产生新的替代性规则以安排它的运转。第二,犯罪,特别是经常性的犯罪。这里值得思索的是,他们连具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以及严厉的惩罚(尽管它不一定总发挥作用)做后盾的法律都敢于不遵守,又是什么使他们会遵守其内部形成的规则?
        需要强调一点,黑社会不等于地下社会。国内学界曾一度认为“在国外,地下社会便是指黑社会,英文为Under World Society” (秦宝琦,1993),刑法学和犯罪学关于黑社会的论著也大都认为黑社会就是英语的“underworld Society”(何秉松,2001)。但这并不正确,何秉松(2001)从法学概念上对此做了详尽的、具有裁定性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是:有一定结构的组织,有组织的暴力,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有一定经济实力,确立排他性的势力范围,是一切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何秉松,2001,2002a,2002b;其他学者也基本认同何的定义,参见莫洪宪,1998;应培礼、吴军,2004;李芳晓,2007)。比较两个定义的差别可知,黑社会可以被视作地下社会的一种形式,是其一部分,但远不能等于地下社会。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文献综述,讨论目前关于地下社会中各种群体规则的文献以及其他相关文献,通过文献确定本研究所处的基本位置。第三部分调查概述,介绍实地调查的基本方法、调查过程以及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第四、五、六部分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具体分析自行车黑市中的规则。第七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不足和进一步方向。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地下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黑帮和农村混混两个方面。对城市黑帮的研究较少(唐晓容,2003;雷冬文,1996;陈月,1997;白明韶,1996),大多是简单的特征描述,不够深入,也有关注外部环境与黑帮产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从国家的角度探讨应该如何开展治理,个别文献简单的讨论了黑帮内部的等级结构(唐晓容,2003),但没有系统的讨论黑帮内部规则的文献。
        研究较多也较深入的是农村混混,研究在现代化的视野下展开,其基本前提是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和基层社会的互动造就了农村混混,农村混混的产生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变迁(灰色化变迁)的一部分(贺雪峰,2006a、b;章伟,2009)。对其内部规则,有研究指出,农村混混在其诞生之初(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组织,只是一个具有相似特点的人群。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农村混混开始了制度化,形成组织的雏形(陈柏峰,2008,2010)。农村混混的组织结构具有依附的特点,这种依附以暴力为权力基础,够狠够胆大够能打的混混能在群体中获得较高的地位,权力开始向他们集中,其中的某些人会成为“老大”,其他混混则依附于“老大”,形成混混团体(谭同学,2006;章伟,2009)。不同的混混团体地位有别,这种差别以暴力为基本标准,掌握更多暴力的混混团体能够威慑甚至收编其他混混团体(陈柏峰,2010;龚春霞、陈柏峰,2010)。暴力垄断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撑(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因此钱也是混混团体的重要基础,“老大”掌握经济资源,个别混混或者混混团体因此依附于他,出卖暴力以获取经济收入,而“老大”则进一步垄断暴力(黄海,2008)。
       简而言之,农村混混内部在暴力垄断和经济优势基础上形成集权,构成了以“老大”为核心的依附式群体结构。但这一结构还不稳固,过多依赖于暴露在外的暴力恐吓和金钱诱惑,在受到外部打击后很容易解体。
       国外关于类似群体的研究更为丰富深入,尤其体现在对黑手党的研究。黑手党起源于国家权力在西西里的缺失,地区没有秩序,暴力没有限制,人人都缺乏安全(查尔斯.蒂利的序言,引自Anton Block,1975)。黑手党成员在逐步垄断暴力的基础上形成了权力,建立起“效忠——依附”的组织结构。但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远比农村混混高,组织异常庞大,有严密的等级制,内部具有森严的帮规。(Anton Block,1975;Diego Gambetta,1996)并且,在黑手党的漫长历史中,制度进一步内化成道德准则,例如忠诚、责任、家族、地域等,深入到个人观念之中,成为一种文化。暴力垄断依然是黑手党的基石,但是它已经不像农村混混中那样外露,而是隐藏在文化之下。在这种文化中,黑手党成员不再是从事犯罪活动,而是为了西西里人的崇高事业而奋斗。黑手党成员服从黑手党的规则不再仅仅是因为暴力威胁,更是因为信仰。规则、观念、文化的相互作用,使黑手党的组织更加严密有效并且复杂。例如黑手党的“缄默原则”,“缄默原则”并不是简单的对被捕成员的恐吓方式,而是一整套黑手党、被捕成员、被捕成员家人相互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至少包含两套机制,以暴力为基础的惩罚机制和以经济资源为基础的补偿基础,并且这两套机制被披上了忠诚、责任、家族、民族的外衣。(Anton Block,1975;比诺·阿拉基,1995a、b中译本)
           然而,不论是国外的黑手党,还是国内的混混,其权力基础都是暴力和集权,群体结构都是依附式的。难道在没有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地下社会只能依靠集权才能形成规则吗?
        就国内的研究看,关于当代地下社会的研究主要就是以上文献,没有文献指出存在不需要暴力和集权的规则。国外的研究则展示了更多形式的规则。怀特(1995中译本)探讨了科维威尔社会中街角青年的活动规则,他指出,这里存在基于义务和忠诚的相互关系,以及以街角头目为核心层层下延的组织结构,每个成员在群体中具有高低不同的地位,地位差异是成员活动需要遵守的重要准则,体现在群体日常活动的方方面面,例如保龄球赛中的分组,和意大利女青年俱乐部的联谊。他进一步指出,这种关系形成于街角青年们幼年起的生活史之中,随着时间的推演不断变化。街角青年的规则与黑帮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态,虽然街角青年中存在地位差异,但不具有明显的集权特征,头目并不具有足够支配其他成员的能力,成员之间依然是朋友关系,而不是依附关系,是相互忠诚,而不是单向效忠,头目并不掌握优势资源(暴力、经济资源)。此外,西方社会学界还就城市的其他群体开展了许多研究,涉及非法团伙、流浪汉、职业舞女、妓女、吸毒、青少年犯罪、飞车党和“朋克”等,通过对个人行为、群体活动、文化风格的研究,探讨其内在的结构和互动,指出他们的结构和互动都具有非集权的特点,并且虽然他们的活动时不时会涉及暴力,但是暴力并不是其内部规则的决定性因素。(Emerson, 1981;Suttles,1972;Irwin, 1970)
       除了地下社会之外,人类学中也有大量关于原始社会(这里完全不存在国家)内部规则的研究。福特斯(Fortes)和普里查德(Pritchard)在其开创性著作《非洲政治制度》(1940)一书中研究了布斯曼人(Bushmen)的游群组织和分治的继嗣群系统(the segmentary lineage system),认为存在“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centralized state structures)和“非国家政治结构”(stateless political structures)两种社会组织形式,非洲原始社会就是非国家政治结构。普里查德(1940)还研究了非洲努尔继嗣群社会,详细描述了努尔人的“没有头”的政治系统(acephalous political systems),向人们展示了非集权的制度同样也可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将以上讨论的集中规则综合,按照日常社会/地下社会,暴力集权/非暴力集权两组指标,本文将社会中的组织/群体分成4类,如表1。





          从表1可知,本文研究对象处于第(4)类,本文是要研究地下社会中非暴力集权的规则,这目前在国内学界的研究中还处于盲点。通过实证分析,本文的结论是,黑车贩子群体中存在的是非暴力、非集权的规则。在自行车黑市中,形成规则不是依靠暴力,而是依靠黑车贩子们在共识基础上的合作,通过合作,黑车贩子们形成了广泛的互助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还在不断的演化中。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群体内部并没有形成等级制,个人之间没有显著的地位差异,权力依旧依赖于共识并分散在所有成员之中。

三. 调查概述


1.调查经过
        本文基于2005年到2008年间对上海市一个主要的自行车黑市——上海火车站黑市的田野调查,调查对象是黑车贩子,通过访谈和观察获得一手资料。访谈记录将火车站黑市编码为H,不同受访者按数字1、2、3、4编号。
2.研究对象简介
(1) 位置及环境
        火车站自行车黑市位于闸北区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地区,黑车贩子的主要活动范围是火车站北广场东北角,即交通路从地铁三号线上海站站出口处至大统路隧道一带;黑车则多存放在附近京江路、太阳山路、交通路这三条路与大统路、长兴路交叉的旧城区的弄堂和棚户中。他们的活动范围最东不超过共和新路,最西不超过三号线上海站站出口,最南不超过秣陵路,最北不超过永兴路,如见图1。这里是上海市和闸北区旧城改造的重点区域,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居住环境恶劣,人员复杂,社会秩序较乱。

图1:火车站黑市及周边地图






          上海火车站地区人流量大,违法活动多发。从南广场到北广场,乃至更远一点的恒丰北路,充斥着各种非法活动,包括倒卖车票、售卖假发票以及卖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盗卖自行车只是其中之一。
         警察会不定时的到黑车贩子的活动区域巡逻,警察走过时,黑车贩子们会离开,并且至少在半个小时之内不会再出来。不过警察巡逻次数很少,可能一天都没有一次。这是因为闸北区车站派出所的警力十分紧张,而辖区内各种违法活动发生的频率又非常高,与其他违法活动比起来,卖黑车并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在警方的容忍范围之内。辖区派出所从未组织过专门的打击自行车犯罪活动,但重要的节日或时间段内,警方会加强巡逻力量,这一时期黑车贩子就会全天暂停活动,只是偶尔晚上才会出来找生意。另外,上海警方在2001年和2007年组织过两次大规模打击自行车盗卖活动的行动,在此期间,黑市的活动曾经低潮了数月之久。颇具有隐喻意味的是,火车站黑市的活动范围以大统路为核心,而大统路秣陵路路口的秣陵路46号,即是闸北区区委区政府所在地。黑车贩子们经常和买家在闸北区政府大楼的阴影下谈生意。这似乎预示着,国家即近在咫尺,又鞭长莫及。
(2)行业状况
          黑车市场有淡旺季之分,以年为单位,每年的9、10月是旺季,因为“学生开学”,1、2月是最淡的季节。以周为单位,周一到周五是淡季,因为“警察老晃悠,学生在上课”,周末则是旺季。旺季时,黑车贩子大多会整天都在黑市中寻觅买家,但淡季时,可能只有一半的时间在。买黑车的以大学生为主,还有一些中学生和年轻白领。
         大部分黑车是黑车贩子从偷车贼手中收购而来,这中间有一套持续时间已经较长、较为稳定的收脏系统。有一部分黑车贩子自己也盗窃自行车,但这种来源的黑车占比不大。火车站黑市销售的黑车大多是知名品牌,杂牌较少,旧车也少。“我只卖捷安特,来买的也是我们这好车多来的。那些破牌子,质量太差,你骑你知道,两天就到处响,我从来不收。”
         因此,这里最常见的品牌是捷安特(Giant),美利达(Merida)也有一些。在黑车销售过程中,黑车贩子通常搭讪潜在买家的第二句就是:“要什么样的车子?捷安特还是一般的?”
        次一级的品牌也有一些,但也至少是国内知名品牌,包括喜得盛(Xidesheng)、凤凰(Phoenix)、永久(Forever)、巨凤(GP)等。更差的品牌很少有。主要售卖的车型有捷安特公路系列的Speeder-x,Speeder-lx,Speeder-1,山地系列的ATX660、ATX670、ATX680、Pop、Hawk、Spider等,城市休闲系列的Master-1、Master-2,Hunter-1,Khan等,以及其他品牌的一些车型。
        “只卖好车”与黑市的定位有关,火车站黑市在上海市自行车黑车流转中只是一个环节,不同品牌、不同新旧程度的黑车有不同的流向。图2是根据访谈资料绘制的上海市自行车相关犯罪的盗窃、中转、销赃图,能较清晰的表明其中关系。但总的来说,此图与本文关系不大,故不做详细解释。



(3)黑车贩子构成

           经常出没的黑车贩子大约有30到50人,包括3类人。前两类都是上海本地人,区别是在年龄。第一类年龄较大,大多4、50岁,其中许多是国企下岗职工。第二类较第一类人年轻,一般30多岁,他们大多没有正规就业经历,很年轻的时候就离开学校开始“混”,后来不“混”了也找不到正当职业,就来做这行了。第三类人是外地来沪人员,大多原籍皖北和苏北,年龄跨度较大。前两类人大多本就住在附近,第三类也大多租住在附近的弄堂或是棚户中,他们的住房和住房附近的弄堂也是他们用来窝赃和销赃的主要场所,他们的邻居都或多或多或少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对此比较反感,但也很少有进一步措施。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男性,也有极少数女性,和丈夫一起干这行。
        对于这一群体来说,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他们都生活在熟人社区中,他们互相认识,有的本地人之间甚至已经认识了几十年了。
几个主要受访者简介:
H2受访者:男,外号“小胖子”,三十多岁,个子不高,较胖,看着比较和善,带有一些皖北口音。是火车站黑车市场最重要的中介,参与黑市的大多数交易,后文会有详细讨论。
H4受访者:男,四、五十岁,矮瘦,上海人。
H7受访者:男,三十多岁,高个子,喜欢穿件黑西装,头发打理的不错,上海人。
H11受访者:女,三十多岁,但看着较老,感觉有五十岁。江苏人,嫁到上海已经十四年,根据政策,“明年我也有上海户口了”。
H20受访者:男,四十多岁,中等个头,较胖,他住的地方有一大半是临时搭起来的窝棚,皖北口音。

四.互助关系:隐藏在“义气”之下的利益


        卖黑车是火车站黑市的主要活动,也是黑车贩子的核心利益所在。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人们关于自身福利理性计算的结果(Tang,2011)。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黑车贩子们围绕着卖车活动,在怎么样安全的并且尽可能价格更高的卖掉黑车的目的指引下,形成了基于共同利益达成的共识(而不是暴力)基础上的互助关系,在互助关系下,单个黑车贩子付出和收获在群体范围内是基本均衡的,利益并没有损失,但是因为互助关系,群体遭受警方打击的风险大大降低了,黑车交易也更为便捷,群体的整体收益上升了,并基本均匀的分配给了每一个成员。本部分的任务就是说明这种互助关系。
1. 黑车交易流程
       长期存在于火车站黑市的黑车贩子大约有30到50个,还有一些不定时存在的黑车贩子。火车站黑市并不存在一个整体的、一条龙式的黑车售卖团伙,黑车贩子之间互不统属,但一般会基于亲戚、朋友、夫妻、同乡关系形成2到3个人的小团体,以小团体为单位完成收车、仓储、卖车的全部活动,之后内部分账,也有少部分人是单干。整个市场上,这样的小团体或单干的个人大概有十几个。从这一点上看,火车站黑市类似于一个完全竞争市场。
       表面上看,黑车交易的步骤和普通商品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三个步骤:揽客——看货——交易。只不过揽客、看货、交易(看货区往往也是交易区,但也不完全一致)在空间上处于不同的区域。交通路从地铁三号线出口到大统路隧道过街天桥之间的狭长地带为揽客区。而看货区域包括大统路隧道北侧、大统路以东的棚户区和大统路隧道南端出口。看完货后,如果买家对自行车满意,则会谈价钱,有的时候会就在原地谈,谈好后,买家付完钱就可以直接把车骑走;也可能先有其他黑车贩子把车带走,黑车贩子带买家去另一处谈价钱。
2.中介与黑车交易
        但在实际上,黑车交易的步骤和普通商品交易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在揽客和看货之间还存在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买家会从揽客的黑车贩子转移给另一个黑车贩子去看货。因此,完整的黑车交易环节是:揽客——中介——看货——交易。在这个环节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中介,中介并不是专职的,一般由某个黑车贩子兼任,但中介几乎会参与到所有黑车交易中,并且决定哪个黑车贩子卖车给买家。外号“小胖子”的黑车贩子是火车站黑市中最主要的中介。
       小胖子脸上总是带着笑,看着会比较和善,不像有的黑车贩子长的一脸凶相,小胖子语速较快,声音大,干脆利落,普通话比较标准。他一般都站在或蹲在交通路位于大统路隧道过街天桥西侧5米左右的地方,这是从揽客区到看货区(交易区)的必经之路,详见图1。
        当揽客人带着买家走过来时,小胖子会迎上去,揽客人则会有意放慢脚步,相互交谈几句,同时问买家几句话,目的是弄清买家想买什么样的车。如果揽客人手上刚好有买家想要的货,小胖子就不再说什么,任由买家和揽客人离去前往看货。但如果揽客人并没有买家想要的车,揽客人一般就会离开,将买家交给小胖子,小胖子会带着买家去找某个有货的黑车贩子,找到这个黑车贩子后,他就会离开,回到之前的地方。有的时候,小胖子也会亲自带买家去看货、交易。
        令人困惑的是,两个黑车贩子往往不是一伙的,也就是说买家买走的自行车和揽客的黑车贩子并无关系,但自己的货物并没有卖出去。同样,小胖子也一样,火车站黑市并不是一个整体的黑车贩卖团伙,小胖子也不是这个团伙的首脑,他也需要自己卖车赚钱,而他的中介过程,绝大多数都与自己卖车无关。
        我们不是一起的,都是自己卖自己的车,卖一辆赚一辆的钱,钱放自己口袋里。带你来的那小子(揽客人)也有自己的车要卖,小胖子他们也是靠卖车赚钱。
并且,揽客人和中介也不能从卖出车的黑车贩子手中获得任何佣金收入。
       不用给钱,给他钱他也不好意思收。拉人的(揽客人)也不用给。要是这么一笔笔给的话,我自己就白干了,我一个车才赚几个钱?
      揽客人和中介为什么会做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利己的利他行为?受访者大多用“朋友关系”或“义气”来解释这种的行为。
     不要总是钱钱钱的,大家都是朋友,都在一个地方讨生活,做事要顾着朋友,你把客人介绍给朋友,你怎么能觉得吃亏了呢?这是应该的。你们这些大学生,这年头都被学校那一套给教坏了,什么都是钱钱钱。我跟你讲,以后到社会上,靠的是朋友,讲的是义气。
       但“义气”并不能真正解释黑车贩子们的行为,黑车贩子实际上并没有利益损失。因为,揽客人虽然在这时失去了买家,但是在另一个时间段内,他又能从其他黑车贩子那里得到买家,并不会因此少卖掉车。而对小胖子来说,中介的优势能让他优先给自己安排更多的买家。
        你说的也对,不讲钱也不行。他做这些自己好处不少的,这小子精着呢,经常把人领取买自己的车,他卖掉的车比我们要多。当然了,我觉得吧,他多拿一点也是应该的,这个也算是他的工钱,亲兄弟明算账。至于拉人的嘛,今天你把买主介绍给别人,明天别人碰见了合适的买主也会介绍给你。谁都亏不了。
3.互助关系
         因此,包括中介环节的黑车交易流程,实际上体现的是黑车贩子群体内的一种互助关系。在这种互助关系下,黑车贩子们轮换出去揽客,一定时段内只有两、三个人出去揽客,揽到客后,中介根据买家的需求再将其介绍给不同的黑车贩子。
        在这个过程中,互助是基本原则,一个黑车贩子即会在揽客时给别的黑车贩子介绍买家,在他不揽客时,他也会获得去揽客的黑车贩子带来的买家。这种互助关系并不是对偶式的,也就是说,付出的一方并不是从得到的一方获得相等的回报。但是只要交易事件足够多,也就是互助行为足够多,在群体内部,介绍买家给别人和获得别人带来的买家两种情况就会达成基本均衡。也就是说,每个个人都向群体提供资源,群体对获得的资源进行整理,再将它提供给每个个人。
        但按照一般的市场理论,存在多个参与者的自行车黑市应该被视作一个完全竞争市场,竞争是这一市场的基本规则。既然每个黑车贩子都是独立的经营者,卖车是其获利的唯一来源,卖的越多,赚的越多;那么,他们之间应该产生广泛的竞争,为抢一个买家不遗余力。并且在互助的过程中,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黑车贩子明显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成本,而且还需要向中介小胖子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默许小胖子可以将买家带去买自己的车的方式)。相比之下,表面上看,黑车贩子直接与自己找到买家交易,成本更低,并且简单快捷。
       而要解释这种互助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则必须从黑车贩子的自身情况、黑车的贩卖方式及其外资环境入手,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完全竞争市场的概念,才能真正发现该群体所遵循的内的规则。
       首先,黑车贩子与自行车专卖店是不同的,专卖店的货源充足、型号齐全,能满足买家的购车需求。而出于货源不稳定和安全的双重原因,单个黑车贩子手中只会存几辆车。这样一来,他会经常遇到无法满足买家需求的情况。但是,就这样让买家流失又很不划算,因为碰到一个买家不容易。
        一般来说,走过去几百个人,才会有一个是来买车的,但还是得经常问。这个人想买的车我刚好有的可能性也就三、四成,而且看了他有不一定买。运气不好的话,有可能一天都做不成生意。
         这个(把买家介绍给别人)大家都该这么做。当然了,人家想买的车,要是你自己刚好有,那当然你卖自己的了。要是人家(买家)要的你没有,那你不介绍给别人?你自己也赚不到钞票呀,人家自己会再去找别人买的,最后还不一样。那还不如你主动介绍过去,赚个人情,(别人介绍买家给你的事)总会轮到你的。在社会上讨生活,大家要互相帮忙。
第二, 每个黑车贩子都需要买家,如果不按照现在的流程,那么他们每个人都需要去揽客区找买家。如此一来,就会有很多人同时挤在揽客区,同时找买家。这很就很有可能会引起内部冲突。因为相对于黑车贩子,在单一时间段内,买家是稀少的,往往很长时间才会出现一个。如果所有人都去争抢这一个买家的话,反而会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
         我们最开始的时候,也确实是都在外面找人(买家)。但是很不好。一来,大家你抢我抢的,会坏关系。二来,价钱也不好,都想卖出去,就得压价。而且,三来,一大群人上去,没准把人(买家)就吓跑了。
第三,由于警力、法律等多种原因,警方对贩卖黑车持一定的容忍态度的,这也是贩卖黑车能在这一地区开展的重要原因。但卖黑车终究是违法的,因此如果触犯到警方的底线,必然会招来严厉的打击。所有人都自己去揽客区揽客就触犯了警方的底线。
        我们干这个(是违法的),心里都清楚,政府不允许。但火车站这儿,干什么的没有?说起来,我们还真算是良民了,你说对吧?也就是为了混口饭吃。警察会来晃悠,会赶(我们),但一般也不大会真来抓。除了重要的日子,也不会经常来。但你也不能太嚣张,要是总是几十号人赌在哪里,那路才5米宽,那警察肯定得来呀。像现在这样,总共就两三个人在这,看着和别处也没什么区别,警察就不会来了。
        由于以上三点,黑车贩子们达成了共识,不能够公开竞争,必须合作,通过合作形成互助关系。在互助关系中,虽然每个个人的所得和付出是相等的,但是通过合作,整个群体的收益提高了,风险则大大下降了,群体内冲突的可能也被消解了。群体的收益均衡的分配给了每个黑车贩子,这时的收益要远远大于他们作为个体单独行动的收益。同时,互助关系还与传统的“义气”观念相结合,进一步得到固化。

五.规则的演化:从互助关系到卡特尔组织


         互助关系出现之后,它依然能够继续演变,其演变的根本原则是提高群体和个体的利益。黑车贩子的互助关系就在向卡特尔(Cartel)组织的方向发展着。卡特尔是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以获取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就此而言,首先,黑车销售中的互助关系,其实可以被视作是黑车贩子之间就销售达成的一种协定。有了这样合作的基础,黑车贩子们进一步达成更多的协议,使黑车市场越来越具备卡特尔的雏形。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 划定经营范围
       划 定经营范围可以被视作关于销售的卡特尔协议。在火车站黑市中,同一个黑车贩子不会即有捷安特的公路车,又有捷安特的山地车;既有美利达的城市休闲车,又有其他品牌的女式车,每一个黑车贩子都有固定的经营范围。这一范围根据自行车的品牌和类型划定,一般可分为这么几类:捷安特/美利达公路车(黑车贩子们一般称其为“赛车”),捷安特/美利达山地车(根据级别高低,捷安特山地车也至少被分为两类),捷安特/美利达城市休闲车(黑车贩子们一般称其为“没变速的”),女式车,其他品牌的山地车、公路车。
       因为黑车贩子的数目要远远大于车辆的分类,因此同一个类型可能有好几个黑车贩子在经营,但是同一个黑车贩子只会经营一类自行车。以下是几个主要受访者的经营类型:
H2受访者(小胖子):主营专业入门级山地车,即捷安特ATX7系的山地车以及美利达的维多利亚、亚历山大、公爵等型号。偶尔他还能搞到价值近万的专业级山地车,包括捷安特、美利达以及其他在国内不知名的国际顶级品牌。
H4受访者:主营捷安特业余级山地车,包括ATX660、ATX680,Pop,Hawk、spider等型号。
H7受访者:主营捷安特业余级公路车,包括Speed-x、Speed-lx、Blade、Zip-1等型号。
H11受访者:主营捷安特业余级山地车,与H4类似。
H20受访者:主营一般品牌公共路车,包括喜德盛、巨凤、Qidap等品牌。
        划定经营范围可以在三个方面为黑车贩子带来好处:第一,减少群体内竞争。划定经营范围将每个黑车贩子固定在一个有限的经营范围内。黑车贩子之间的交集减少了,竞争也就减少了。第二,提高黑车贩子的专业水平,掌握一定的自行车的专业知识对于黑车贩子卖车、特别是能把车卖出好价钱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防止被懂行的买家忽悠,还是忽悠不懂行的买家。但自行车专业知识却十分繁杂,仅捷安特公司旗下就有上百个自行车型号,而关于刹车、变速、减震的知识则更加专业复杂,全面掌握这些知识对于很多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黑车贩子是十分困难的。而划定经营范围使黑车贩子需要了解的知识量大大减少,使他们能够很好的掌握自己经营范围内的知识。第三,有利于中介的工作。如果每个黑车贩子的经营种类总是不停的变化,中介就很难掌握他们的存货情况,很难做出安排。而黑车贩子则由于中介不了解其经营情况,可能被介绍来了买家之后,却没有买家想要的车型,无法做成生意。而划定了经营范围之后,这一切就变的简单了。
        但据受访者回忆,这种划定经营范围的情况大约在2002年之前并不存在,那时每个黑车贩子是有什么车就收什么车,车型多种多样并且不固定。这种情况有其内在根源,因为与车行不同,车行的货源是工厂,需要什么样型号的车下订单就可以了,工厂按照订单生产;黑车贩子的货源是偷车贼,偷车贼不可能按照订单盗窃,只能是碰见什么车偷什么车。并且很多黑车贩子自己也是偷车贼。因此才形成了黑车贩子有什么车就收什么车的局面。
         其实我早就知道专收一种车比较好做,但没办法,收什么车又不是你能决定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划定经营范围是不可能的,必须有其他因素介入。而互助关系就是这个其他因素,它有效的解决了这个困境。
         在逻辑上,虽然单个偷车贼的货源是不稳定的,但如果众多偷车贼的货源叠加在一起,那么货源就变得稳定了,各种车型的数量就是可控的。单个黑车贩子并不可能在这一层面上掌控货源,但是当多个黑车贩子们通过互助关系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联盟之后,就可以吃下多个偷车贼的全部货源,再分门别类的将货源按型号分给不同的黑车贩子。
        在实际中,这一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偷车贼带着车找到某个黑车贩子,他带来的车很多时候并不是这个黑车贩子的经营范围。方便的话,这个黑车贩子会把偷车贼带给相关经营范围的黑车贩子,不方便的话(比如那个黑车贩子刚好不在,这种情况很常见),但是这个黑车贩子会替别的黑车贩子收下车子。因为大多数偷车贼和黑车贩子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的黑车贩子就是偷车贼),所以黑车贩子代收车后,大多时候可以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相关黑车贩子下一次和偷车贼直接结清。这种模式其实是销售中的互助关系的在采购中的翻版,不过它的产生要晚一些,是建立在销售的互助关系之上的。
       而具体划定某个黑车贩子经营什么范围则没有固定原则,大多是偶然造成的。H4受访者是因为“有段时间老做捷安特山地的生意,后来自己习惯了也就固定了。”H11受访者说小胖子之所以卖高档车,是因为“这小子聪明,好车赚的多。他自己也偷,坏得很,专偷好车,有一次他们跟了一个老外一下午,硬是把老外的高档赛车投来了,卖了5000块,去乡下玩了好久。”H20受访者之所以经营其他品牌的车,是因为“好车都让那帮上海人弄走了。”
2.价格同盟
       通过互助关系,黑车贩子们在销售和采购上都达成了协议,采取了近似于统一的、集中的销售模式,这也就满足了卡特尔的基本条件,黑车贩子们在市场中占有了一定的垄断地位。它就有能力通过抬高销售价格,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黑车贩子只有降价一种竞争手段,群体的利润水平会降低。而卡特尔形成之后,降价就显得不必要了,车价维持在黑车贩子们理想的水平对群体收益和个体收益都更有利。因此,在销售上,黑车贩子们对主流车型形成了一组基本定价,以2005年10月为例,几种主流车型的售价大概是这样的:捷安特Speed-x,不低于250元;捷安特Speed-lx,不低于300元;捷安特ATX660,不低于250元;捷安特master-1,不低于200元;捷安特Hunter-1,不低于300元。
      这个价格是黑车贩子在黑车交易中的低价,他们绝不会低于这个价格卖车,即使这个时候依然有客观的利润。因为这是卡特尔的规则所不允许的。
      当然,黑车贩子在销售过程中,依然允许杀价,但是这已经不是竞争造成的真实降价,而应被视作一种常见的迎合买家心理的营销手段。假如黑车贩子的一辆车开价300元,他会预留2、30元的降价空间,如果买家讲价,他会在反复讨价还价之后答应降20块,然后将车卖出。而如果坚持不降价,按买家的心理,即使没有其他选择,可能也就不买了。毕竟这不是一个完全垄断市场,买家同样可以从车行或者合法的二手车市场以及其他黑车市场买到自行车。
3.维护卡特尔
        规则的维护也非常重要。规则虽然会使群体收益提高,然而对个人而言,遵守规则却未必总符合他的利益,违反规则有时能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必须有某些方式来惩罚违规者、威慑潜在的违规者,才能保证卡特尔的秩序。国家依靠暴力机关,建立起了从批评教育到剥夺生命的一整套惩罚与规训机制(福柯,1999中译本)。而在农村混混、城市黑帮、黑手党,规则同样使用暴力维护规则。
      对黑车贩子而言,虽然卡特尔提高了群体利润水平,但对单个黑车贩子来说,卖出更多车才最符合自己的利益,降价是最简单的方法。对他来说,最好的情况是,别人遵守规则,维护价格水平,而他稍微降低一点价格售出自行车。然而,每个人都不傻,都会想尽办法增加自己的销量。这样一来,限价的努力必然会失败,卡特尔也会解体。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
        因此,黑车贩子们也必须具有某种惩罚方式来防止违反规则的行为。他们的惩罚方式并不是常见的暴力,而是从互助关系中排挤出去。这一点非常致命,合法市场中产生卡特尔,是因为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但是即使没有卡特尔,企业也能生存。然而,在自行车黑市中,卡特尔是由黑车贩子间的互助关系发展而来的,没有卡特尔,黑车贩子也依然能够生存,但是脱离互助关系,黑车贩子就很难生存。首先,卡特尔只决定价格,不控制销售权;而在卡特尔形成之前,黑车贩子的互助关系就控制了几乎全部的销售权,退出卡特尔的企业依然能够销售商品,而脱离互助关系的黑车贩子却面临着找不到买家的困境。在对销售权的控制上,互助关系的作用与辛迪加类似,但其成因完全不同。第二,假设有脱离了互助关系的黑车贩子,那么他就需要自己寻找买家,但这非常困难,火车站是上海市“有名的”黑车市场,会有买家专门来买黑车,路过的几百人里面总会有几个是来买车的。但别的地方不具有这种条件,因此困难和风险都会大大增加。互助关系不仅只具有销售功能,它另一项重要功能是降低警方打击带来的风险。而对黑车贩子来说,最基本的利益不是在竞争中获得更多利润,而是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安全优先于竞争,是利润的基础。
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惩罚和威慑方式非常有效。
         有一次,那天我运气特别好,那天我在外面找客人,碰到好几个客人,他们刚好都是买公路的,我就直接领他们去看了,而且都卖掉了。那一段时间,大概两个小时,基本都是我在做生意,顶我平常干好几天的了,别人差不多都没做成生意。开始我挺开心的,想着今天赚了不少。后来,xx碰见我的时候和我说:‘生意不错啊,挺高兴的嘛’,阴阳怪气的,我一想不对,后来又来了几个客人,我没问他们想买什么车,就直接领给小胖子了,他爱(介绍)给谁给谁。因为,今天把好处都占了,人可能就得罪了。别人会想,我经常把人介绍给你,你小子却把客人都拉给自己了,太不地道了。以后可能就不帮我,要是大家都这么想,我就完了,在这里混不下去了。

六.平等的、非集权的组织结构


        互助关系、卡特尔都是围绕黑车交易经营活动的规则。本部分讨论的重点是这种关系导致群体内部形成了怎样的组织结构,结论是在火车站黑市中,黑车贩子群体内并没有形成集权的等级组织,而是平等的、非集权的组织结构。群体的结构可以被视为一个平面圆,中介处于圆心的位置,虽然圆面上的其他点互相接触大多需要经过圆心,但圆心并不比圆面上的其他点有更高的地位,圆心由谁占据也不是固定的,权力分散在圆面之中,人们通过在潜在的互助规则之上的合作达成行动。这与农村混混、黑手党的金字塔式等级结构是不同的,在金字塔的结构下,顶点的位置是高于地面的,权力向上集中,命令向下发布。得出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暴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是集权的基础,第二部分中讨论过,黑手党、农村混混的等级结构都建立在“老大”对暴力和经济收入垄断的基础上。但黑车贩子中并不存在暴力和经济收入垄断的情况,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中就很难诞生出集权的等级结构。
       进一步从实证材料中分析,中介在黑车交易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从某种程度上,他握有了重要的权力。但这并不表示他达到了集权,形成了以他为核心的等级结构。
         因为,第一,虽然中介对经营活动的安排是权力的一种体现,但是他的权力的基础是全体黑车贩子的共识,获得权力的过程实际是获得他人认同的过程,而不是占有悦来越多的暴力和经济资源的过程。
        也没谁选他(小胖子)出来做这个事(中介),我也不记得是什么时候了。开始是他自己比较积极,主要是他脑子好使,记性好,谁有什么车他基本都知道,也能说,和大家都比较熟,他在那儿,有人领买主来,他就总上去问,问完了会给个建议,说谁谁谁有车。弄的还不错,都能照顾到,所以大家就比较信他。久而久之,就成现在这样了。
       但即使中介已经占据了现在的位置,他的权力行使的基础也依然是共识。他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并不能视作是决定经营活动,而是只是一种建议,他提供的是在交易信息基础上的行动策略,相关的黑车贩子接受了交易信息,如果认可他的策略,那么策略可以付诸行动。而如果不被认可的话,黑车贩子完全可以不听他的。
我们不是非得听他的,都听他的,好处就让他全占了。这小子精的很,其实他那么积极,说白了还不是为了给自己多弄几个(钱)嘛,当然他胆子大,东西(黑车)是比我们多。但要有个度,有一次,他把人(买家)都给自己拉去了,一天自己卖出去好多辆,我们却没落到什么。后来几天,我,还有那xx和xxx,拉到了客人,我们就自己找人卖,理都没理他。
       第二,中介并不固定,很多人都可以发挥做中介的功能。虽然小胖子是火车站黑市主最要的中介,但他大多只是周末在,平常并不出现,因为“出去做生意了”(出去偷车了),而且他还经常会回老家。在他不在的时候,市场还需要继续运转,会自动产生另一个或几个中介。成为中介的门槛非常低,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两点,“记性好”、“懂平衡,方方面面都能照顾到”。更进一步来讲,中介的环节不可少,但中介的角色却并非必不可少,只要中介的功能发挥即可。在没有特定的中介的情况下,揽客人可以通过带着买家多找几个黑车贩子,就可以找到能满足买家需求的黑车贩子,只是会多花一些时间而已。
        最后,就小胖子而言,从众人对他的态度也可以看出,他并不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地位。在地下社会中,称谓往往能体现一个人的地位,尊敬的称谓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某个人在群体内具有高位。例如,在中国的农村混混和城市黑帮中,“大哥”、“老大”是常见的尊称,黑手党则有一套系统的称呼体系,包括“唐”、“教父”等等。而在火车站黑市,“小胖子”这个外号就很能反映问题,虽然小胖子人如其名,确实是个胖子,也比多数黑车贩子小。但在中国人的语境中,“小胖子”显然不带有敬意,更多的是戏谑、诙谐的意味。而在访谈中,受访者经常用“这小子”、“那小子”之类的词来指代小胖子,。并且黑车贩子们对小胖子的评价大多都是,“这小子坏的很”,“聪明,精的很”之类的话,够坏和够精在地下社会中应当算是某种程度的褒义词,但显然比不上“讲义气、够朋友”的评价。从这些材料来看,小胖子并不享有他人明显的尊敬。

七.结论


        制度无处不在,规则无处不在。本文的核心内容是揭示这样一个社会事实:在上海市自行车黑市中,黑车贩子们之间存在一整套规则,他们的行为、活动甚至观念都受这套规则的制约,并且这套规则是变化的,并演化出新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研究了规则产生、演化的原因和动力,并将其内在规则与外在环境连接起来。但由于篇幅和本文目的的限制,关于因果机制的解释并不全面。同时,本文对规则的演化的描述也不够完善,本文仅仅简单描述了黑车贩子们的互助关系如何体现出向卡特尔发展的趋势,但对其进一步演变以及卡特尔发挥了哪些作用缺乏描述,而在田野调查中,黑市中的卡特尔到2007年已经更加完善,并且其作用明显:在短短2005到2007年的时间中,将黑车价格平均提高了近50%,而研究这一过程,对进一步了解规则的运作和变化非常有益。以上也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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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社会》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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