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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民]也谈德文词das Recht的中译

[金海民]也谈德文词das Recht的中译

  也谈德文词das Recht的中译:与聂锦芳先生商榷

  □金海民



  施蒂纳(1806—1856),德国哲学家,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施蒂纳认为,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利己主义是自我意识的本质,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真理。所以“我”(个人)是世界的“唯一者”,是万事万物的核心和主宰,凡是束缚“我”的东西,如国家、上帝、法律、道德、真理等都应抛弃。为了“我”,“我”要把一切都当作自己的所有物。由此,施蒂纳坚决反对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强调个人绝对自由,反对一切国家、组织和纪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对施蒂纳的观点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在我看来,聂锦芳先生所写的《学术翻译与内涵辨析:以Recht 的中译为例》一文(《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第6版,以下简称为“聂文”),不啻出了一道德文词 das Recht 中译的测试题。他给定了das Recht 的“至少四种含义”,为此还挑出了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的四段文字——大家都来做测试题,看看在这些文字中,das Recht的意思是第一、第二、第三还是第四种含义。他给定了标准答案——因为我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这部译著中的相应四段文字与他的标准答案相距太远,故被斥为“只用一种译法来搪塞”。

  应当说,除了聂文所说的(1)法、(2)权利、(3)认为……对、(4)公道、公正这四种含义外,“法学”(Rechtswissenschaft,Jura)和“权力”(Befugnis)也是das Recht 一词的重要含义。另外,施蒂纳的书写于1844年,至今已超过一个半世纪,对“das Recht”一词的意义形成、变迁是否也要有所梳理?限于篇幅,das Recht一词本身的含义和该词的形成、发展沿革只能留待以后再谈了。

  聂文找出的四段文字,中文拿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卷《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所引的施蒂纳的文字和我翻译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先将两段中文译文进行比对,再用德文原文核对两种译文。我的译文是从德文翻译的,欢迎用德文原著核对。但编译局的译本明明在扉页背面讲明是“依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二版译出的……在中文版的译校过程中参考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文字”。现在你用德文去核对,据此说编译局的译本这里不对,那里有缺陷。其实,就该著作的可能误译而言,由于从德文原著到中文译文,中间经过了俄语这个环节,故而要分清究竟是中译者从俄文翻译时出错,还是俄译者从德文原文翻译时就出了错——难道能保证俄译者100%译得都对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文本、俄文本、德文本均在,用俄文本核对一下中文本,再用德文原版核对一下俄文本,聂先生所说的错译的源头不就出来了吗?

  不错,我在聂文所引的四段引文中,不仅是“基本上”,而且是完完全全只用一种译法把das Recht 译为“权利”。这是因为,即使在聂文中,“权利”也是das Recht的一个可供选择的中文主要含义。根据我对施蒂纳思想的总体了解和上下文,我觉得在上述四处文字中译为“权利”是准确的。

  引文1中讲的就是“权利”

  我的译文:“如果一个蠢人给予我权利,那么我将不信任我的权利;我不喜欢他的权利给予。然而即使是一个智者给予我权利。究竟我是否有权利这完全不取决于蠢人或智者的权利授予。”(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00页,以下简称《唯一者》)这是一段文字的下半段,前半段对理解所引文字是很重要的:“一切现存的权利是他人的权利,是人们‘给予’我的权利,是‘施之于’我身的。假定全世界的人都给我权利,那么因此我就有了权利了吗?而我在国家中、在社会里所获得的权利外,岂有他哉?如果一个蠢人……”

  可见,这一段整个就是讲的权利问题。施蒂纳的观点很明确:不喜欢“施之于”我身的、他人给予的权利。作为对“他人”的列举,他说无论是蠢人抑或智者如果这样做了,他都不喜欢——故而这里所说的“蠢人”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过是对“他人”的一种泛指。聂先生发问:一个蠢人能给人什么权利?人们是否也可以接着问:一个连自己的行为对错也搞不清的蠢人判断他人的对错难道会产生什么意义吗?

  既然聂文也承认,德文中Rechtgeben 包含有“给予……权利”的意思,而引文1的上下文正是讲的“权利观念”(施蒂纳语,见《唯一者》第201页),在这里,das Recht 一词的“权利”这个主要意思为什么就反倒不能用呢?难道在非常紧凑、意思非常连贯的这个段落,前半截das Recht 以“权利”出现,而在后半截却要以“认为……是对的”的面貌示人吗?

  引文2中不能译为“权利”

  原文:“Ich entscheide,ob es in Mir das Rechte ist ;auβ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 ,so ist es recht.M?觟glich,daβ es darum den Andern noch nicht recht ist.”(Max Stirner, 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Mit einem Nachwort herausgegeben von Ahlrich Meyer.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 1972,S.208.以下简称Der Einzige)

  我的译文:“我决定,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权利的,在我之外就不存在什么权利。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可能这对于其他人来说并非是正当的……”(《唯一者》,第204页)

  聂文认为,德文“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我译为“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应译成“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权利。”——我们注意一下,聂先生建议译成“权利”的对应词是小写的recht。德语的名词第一个字母必须大写,名词是das Recht,而小写的recht则是形容词。难道可以把名词和形容词如此不加区别地混在一起来谈吗?

  另外,在这里,聂先生恰恰犯了他在文中告诫人们的不要把“学术用语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相混淆的错误,而我毋宁将其归结为:对德语中的一日常用语没有了解。施蒂纳的这句话,除了他别出心裁地将人称代词大写外,一直到现在,人们仍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它:“Ist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对我合适的,那就是合适的”) 在《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中,把“etw. ist (j-m) recht”这一德语惯用语(Deutsches Idiomat)解释为“对……来说是可行的、合适的”。总之,在翻译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这句话,无论如何不可能像聂文所主张的那样译成“权利”一词。

  引文3的商榷

  译文3是:“Mit dem absoluten Rechte vergeht das Recht selbst,wird die Herrschaft des‘Rechtsbegriffes’zugleich getilgt.Denn es ist nicht zu vergessen, daβ seither Begriffe,Ideen oder Prinzipien Uns beherrschten,und daβ unter diesen Herrschern der Rechtsbegriff oder der Begriff der Gerechtigkeit eine der bedeutendsten Rollen spielte.”( Der Einzige ,S.230)

  我的译文:“与绝对权利一起,权利本身也消失了,‘权利概念’的统治同时也被消灭。因为不能忘记的是:迄今概念、观念或原则统治着我们,而在这些统治者之中,权利概念或公正的概念起着一种最重要的作用。”(《唯一者》,第227页)

  英译文:“With absolute right, right itself passes away;the dominion of the ‘concept of right’ is cancelled at the same time.For it is not to be forgotten that hitherto concepts,ideas,or principles ruled us,and that among these rulers the concepts of right,or of justice,playe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Max Stirner,The Ego and His Own,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Steven T. Byington,New York, 1907, p.219.以下简称The Ego.)

  我们知道,中文里的“权利”、“法”在德语中均可由“das Recht”一词表示,而在英语中,则与中文一样通常要用两个词分别表示:law——法;right——权利。故而英译者在翻译德语das Recht 一词时,就会碰到与中译者一样的问题:是译law(法)还是right(权利)?这样看来,英译者在这方面的文字处理,对我们总会有一点借鉴作用。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英译者、美国人拜因顿(1869—1957年)是一个著名的翻译家,我见到的从1907年到现在的英文版本均是他的同一译本。

  在这里,我引英译本是为了表明:在英译本中,该段文字中das Recht 这一德文词均用right(权利)译出,而无一处使用law(法)。这种译法与我的中译文是完全一致的。对应于das Recht,das absolute Recht 和 der Rechtsbegriff ,英文译名分别为right ,absolute right和concept of right。按照聂文的看法,这里的Rechtsbegriff 不是“权利概念”而是“法的概念”——而在英译本中,对应的译名concept of right(而不是 concept of law) 则明白无误地否定了这种说法。当然,英译本也只能作为一个旁证。我们不妨再回到原文。

  既然该段的第一个Recht译为“权利”,聂文并不表示异议,那么,一起合成的、中间只隔一个动词vergehen的第二个同样的Recht为什么要译成“法”?我看不出有语言上的理由。对一段文字的理解正确与否,唯一的依据是这段文字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什么诠释。

  引文4的辨析

  “这是‘自在自为的’权利,因而与我没有关系!这是‘绝对的权利’,因而与我相分离!一个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一种绝对的东西!一种永恒的权利,如同一种永恒的真理那样!”(《唯一者》,第222页)

  从该段的上下文看,施蒂纳力主“我”是“权利的所有者和创造者”、“不承认我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源泉”。紧接着就是引文4。很显然,论述的中心仍然是“权利”,故而这一段里的 Recht,我认为仍应译为“权利”。我们不妨再看一下英译文:

  “Right ‘in and for itself.’ Without relation to me, therefore!‘Absolute right.’ Separated from me, therefore!A thing that exists in and for itself!An Absolute!An eternal right,like an eternal truth!”(The Ego,p.214)

  在英译本中也是把das Recht 译为right(权利)。而聂先生则综合了此段编译局的译法和我的译法,主张把das Recht 的译名在这一段里定为“权利(法)”。这样看来,聂先生的这道测试题,不仅有选1、2、3、4 这样的答案,而且有正确答案为2+1这样的选择。

  德文词das Recht的中译问题,向来是中国翻译界关注的一个问题。聂先生提出要讨论施蒂纳的主要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德文原著中das Recht 一词的中译问题,这无疑是一个有意义的议题。但我据以翻译的斯图加特小菲利普·雷克拉姆出版社1972年出版的德文版原著共达400多页。我们知道,施蒂纳有关Recht的论述是贯穿全书的,而聂文讨论Recht的例子仅4个,而且出自从第204页到230页不到30页的范围内,应当说,在这样的窄小范围内是很难讨论清楚这一议题的。即使以聂文中的4个例子他的观点而言,如我在前面所言,是无法令人信服的,更何况出现了显而易见的错误(见引文2)。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德语系)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7-1 1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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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翻译与内涵辨析:以Recht的中译为例

  

  □聂锦芳

  凡属于跨时间、跨地域间思想的梳理和探讨,就不能不面临一个尴尬的处境:我们研究的是国外思想家的著述和思想,但是以中文来表达自己的把握和分析。在我的理解中,语言绝不仅仅只是工具和符号,它们本身就是思维,而不同的思维之间总有“通”与“隔”的矛盾;其中的对应、契合、差池与不可通约等复杂情形,只有经过精深的辨析和体悟才能有所感受。这是跨文化研究的难处,也是它的魅力。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内对马克思文本、文献的深入研究,也拓展出一个新的领域,即对不同语种翻译过程中重要概念、思想的辨析。这里我想对德文中Recht一词的中译进行讨论,我撷取的例子来自《德意志意识形态》及作为其重要批判对象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关于“我的权力”部分的论述。

  以Recht来说,它译成中文至少有四种含义:(1)法;(2)权利;(3)认为……对;(4)公道、公正。在中文中,这四种意思当然不能说没有联系,但其含义和使用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这样说来,基本上都将其译为“权利”的金海民教授的译文(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以下简称“金译本”)和标明“一般译为‘法’,在……(个别)场合译为‘权利’、‘对’、‘有权’”等等,在‘法’和‘权利’这两种含义混淆不清的场合,则译为‘法(权利)’或‘权利(法)’”,但实际上又没有从思想主旨出发辨析其含义因而造成混淆情形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译文(以下简称“《全集》译本”),都有讨论的空间。

  1.《我的权力》第一部分的标题应译为“权利”

  “《全集》译本”将其译为“法”了,而我认为比较而言“权利”比较合适。除了对这一部分思想的分析表明这种译法的合理性外,提供佐证的还有:英文的译法是right,而俄文译法是право。我们知道,在英文中right和law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而俄文中的право只能译为“权利”或“权力”。

  2.学术用语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应该区分开

  比如:Wenn ein Dummkopf Mir Recht gibt,so werde Ich miβtrauisch gegen mein Recht;Ich mag sein Rechtgeben nicht.Aber auch wenn ein Weiser Mir Recht gibt,habe Ich’s darum doch noch nicht.Ob Ich Recht habe,ist v?觟llig unabh?覿ngig von dem Rechtgeben des Toren nud Weisen.(Max Stirner.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 S.204,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1972)

  “《全集》译本”为:“如果一个傻瓜认为我是对的,那末我就开始怀疑我的权利。但是如果一位智者认为我是对的,那末这还不等于说我是对的。我的对与不对,这完全不取决于傻瓜或智者对我的权利的承认。”(第360页) “金译本”为:“如果一个蠢人给予我权利,那么我将不信任我的权利;我不喜欢他的权利给予。然而即使是一个智者给予我权利,我也并不因此而拥有权利。究竟我是否有权利这完全不取决于蠢人或者智者的权利授予。”(第200页)

  两段译文比较,前者漏译了Ich mag sein Rechtgeben nicht一句,查马克思、恩格斯手稿发现,是他们在摘录时就遗漏了。而“金译本”将Rechtgeben译为“给予……权利”,这是法律上的说法,在通常的理解中它则是“认为……是对的”的意思:一个“傻瓜”或“蠢人”能给人什么权利呢?所以“《全集》译本”翻译将Rechtgeben的两种意义上的含义区分开是准确的和通顺的。

  3.出乎“我”本身的应该译为“权利”

  比如:Ich entscheide,ob es in Mir das Rechte ist;auβ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M?觟glich,daβ es darum den Andern noch nicht recht ist.(Max Stirner.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 S.208,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1972)

  “《全集》译本”为:“在我之中,一件事的对或不对,由我决定;在我之外不存在任何法。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法。很可能,对于别人来说,这并不是对的。”(第365、366页)“金译本”为:“我决定,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权利的;在我之外就不存在什么权利。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它就是正当的。可能这对于其他人来说并非是正当的。”(第204页)

  后者对第一句话的翻译使含义不知所云,“权利”本来是为“我”所具有的决定,但“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权利”的说法好像是“事”本身有“权利”似的。但前者将auβ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译为“在我之外不存在任何法。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法”,没有体现出这里是谈“权利”与“我”的关联性的,因此译为“权利”才合乎原意。

  4.由“我”外化出来的应该译为“法”

  比如:Mit dem absoluten Recht vergeht das Recht selbst,wird die Herrschaft des Rechtsbegriffes zugleich getilgt.Denn es ist nicht zu vergessen,daβ seither Begriffe,Ideen oder Prinzipien Uns beherrschten,und daβ unter diesen Herrschern der Rechtsbegriff oder der Begriff der Gerechtigkeit eine der bedeuten Rollen spielte.(Max Stirner.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 S.230,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1972)

  “《全集》译本”为:“与绝对权利一起,法本身也随之而去,法的概念的统治也同时消灭了。因为不要忘记,概念、观念、原则向来统治着我们,而在这些统治者之中,法的概念或公道的概念起了最主要的作用。”(第363页)“金译本”为:“与绝对权利一起,权利本身消失了,权利概念的统治同时也被消灭。因为不能忘记的是:迄今概念、观念或原则统治着我们,而在这些统治者之中,权利概念或公正的概念起着一种最重要的作用。”(第227页)

  “金译本”对这一段中所有的Recht都以“权利”译出,使得意思不明确了。与前一段不同,这一段意思是指,“法”与“权利”相关,但是是与其不同的另外一种表现方式,是由“权利”滋生出来的一种规范和规则,所以用一个称谓来混淆其双关含义又是不妥当的。

  5.既关乎“我”又关乎“人”的(即“自在自为”的)应译为“权利(法)”

  比如:Recht an und für sich.Also ohne Beziehung auf Mich!Absolutes Recht.Also getrennt von Mir! Ein an und für sich Seiendes!Ein Absolutes!Ein ewiges Recht,wie eine ewige Wahrheit!(Max Stirner.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 S.225,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1972)

  “《全集》译本”为:“‘自在自为’的法。因而与我无关?绝对权利!这就是说,脱离我的,一个‘自在自为的存在物’!一个绝对的东西!永恒的法,像永恒的真理。”(第362页)“金译本”为:“这是‘自在自为’的权利,因而与我没有关系!这是‘绝对的权利’,因而与我相分离!一个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一个绝对的东西!一种永恒的权利,如同一种永恒的真理那样!”(第222页)

  这里前者译Recht为“法”,而后者仍译为“权利”,而按照我的理解,这里实际的意思既是“权利”又是“法”。“权利”对人来说是一种天然的先验的绝对的存在,它不因主体的差异而消失,因是一种自然的法则,即“法”;就是说它既是自为的又是自在的,是永恒的。“权利”或“法”是基于不同的方面、程度和视角而进行的称谓,这是它们的相关性。因此我的看法应合译为“权利(法)”。

  上述情形表明,对诸如Recht这样的词汇的翻译,宜特别慎重,既不能只用一种译法来搪塞或替代其他复杂的含义,也不能把并不相同的多种含义硬给混淆甚至颠倒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0-4-6 14: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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