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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国庆:“会”与中国传统社会(来自人类学在线)

麻国庆:“会”与中国传统社会(来自人类学在线)

麻国庆:“会”与中国传统社会
一般言之,作为乡土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圈子就是“会”。如在华北的传统村落最初把进行信仰和娱乐的集团称为“会”。在江村存在着一种互助会的形式,这种互助会,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援助而发起的。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或朋友。而云南有一种称为“@①”的钱会,是一种信用互助组织。费孝通先生在调查时发现,这一组织“却以朋友及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其因,第一是避免同族的亲属,第二是侧重在没有亲属关系的朋友方面。这一研究促使笔者去思考“会”在村落社会中的功能,以及家族特色在组成“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传统中国社会,任意结合而成的集团,常以称作“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据  1930年7月公布的组织法,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村”、“里”,设村长、里长,在村里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5家),设邻长。其中,区从10乡镇到50  乡镇不等,为人为的区。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村落体制尽管发生了如此的变化,但对于村民来说,实际的习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会”仍是村落的联络中心。
    最初的“会”是和祭祀活动相关的,即以庙神为中心的地缘村落的善会、烧香会。尽管在传统中国村落社会以村落为中心的公共事业比较少,但村落生活通过祭祀等,推进“村”的团结,事实上“会”成为地缘共同体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落社会的“会”,在传统中国社会,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作为村落社会政治实体的“会”,笔者称为民俗政治型的“会”;第二,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联的“会”,即经济型的“会”;第三,和民间信仰、祭祀行为相联在一起的“会”,即祭祀型的“会”,兹分述如下。
    一.民俗政治型的“会”与村落组织
    民俗政治事实上是和官方体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政体的一种自发的、自我完善的俗民政治的组织方式。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很多地方的民间政治组织形式常常以“会”的形式体现出来,作为传统农村自生的自治组织为“村公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村政并不受县政的直接干预,村政对于县政而言,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村的自治活动的中心体是村公会。从上面到村的命令委任的事务及村内的公共事务完全在村公会中进行。村公会的负责人为村长,村长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长的就任虽需县里的任可,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村民的选举是最主要的。
    据旗田巍30—40年代对河北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组成村公会组织的主要为会首(通常每族至少有一名代表),而村长会首的选出,及村公会的地位事实上又和家族系谱联在一起的。如当时调查时的村长杨源不仅是财力雄厚,更重要的原因是杨姓家族所选出的会首很多,即其父,祖父,曾祖父代代都为沙井村的会首,甚至在曾祖父之前也有会首。当时除杨源(有田40亩,1927—1936任村长)为村长外,弟杨泽,从兄弟杨润也为会首。除杨家外,李家在沙井村一直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从清代到民国初年都有李姓的子孙为村长,之后,随着其后代土地的减少,为杨姓所取代。在这里村长的选出除和家族系谱有关外,还和拥有的土地数相关(注:旗田巍《中国村落和共同体理论》P255—256、  日本岩波书店、1995年。)。因此,沙井村的事例说明即使在以公的形式所存在的村公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家族势力所支配的。
    西德尼·甘布尔发现在华北村庄的48名会首中,有37名已是第二代出任,33名是第三代。在另一项调查中,12个村庄的141名会首中,  大部分任职10年以上(注: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P247—  250中华书局、1986年。)。可见,沙井村与华北其他地方一样,会首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村政府,他们的权限可以从督管村内事务(诸如领导庙会、清明会、调解纠纷等)到处理村庄的涉外事务。
    又据黄宗智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国家政权促成的村级政治组织还没有华北那样发达,小村落和村庄的领导完全以家族为基础(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P158—167中华书局、1992  年。)。乡村基层中存在着近乎“自然”的村落,主要由宗族集团联络,几乎没有超族的政权组织。
    在东北地区,民国时代,各村落中的自治组织为“屯会”,这里的“屯会”与华北农村的“村公会”相似,屯会的机构也是由“会首”组成。“屯会”不是国家行政组织下属的单位,是农民的组织,这里的“屯会”以村落规模不同,构成人数也不一,大体为4—5人。会首们以集体的形式来管理村落的公共事业。会首也是由“德高望重”,拥有资产的人出任。在这里,作为地域共同体组织的“屯会”和宗族内部的组织是一致的(注:聂莉莉《刘堡—中国东北地方的宗族及其变迁》P122—  127、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在日本侵略东北时,为了强化基层行政组织,把村落内的“屯会”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村落的固有组织被破坏,促使血缘集团内部的分裂与分散,如“屯长”是官的代理人,仅为地域共同体的领导,和血缘集团已无关系。
    这些会首,有的是按姓来选,有的是按“片”(居住地域)来选举的。
    此种村落自治组织的“会”的形式在中国南方却很少看到。在此笔者认为从民间政治的视角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两种村落系统或类型,即以“会”为中心的北方村落社会和以“宗族”为中心的南方村落社会,即“会”型村落和“宗族”型村落。不用说宗族型村落充满了家族主义的色彩,但会型村落虽能看到家族主义的影响,但其影响力已较为分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族村落的家族主义以集团的形式来控制影响村落,而会型村落,是以具体的家的个体来产生影响,因此华北的村落社会能相对地体现出自治的特点。
    二.经济型的“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以经济利益,互惠互利,相互扶助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结合的方式的“会”不论在北方和南方都较盛行。
    作为农民而言,大部分是贫农,日常生活贫困,如无借贷,也很难生存。因此具有协同的相互扶助的金融组织也就随之而生。在华北农村社会,有所谓的合会和钱会。这种钱会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参加“会”的人,多为亲族朋友,由会首负责,现看一“会”的契约:(注:刘景汉《定县社会调查》北平大学出版社、P743—744、1933年。)
    立会规人XXX,今托亲朋请拔会一道,会友共X名。每年按X月X次,开拔底印大洋X   元,上拔下使,一使二保,无保不许使会。大印不到,保人垫出。小印不到,不许开拔,小印须交会人手。每日出席洋X元X角X分。写号时有错不办,抽大洋X元X角X分。本会主如有外欠,不许拔兑
    恐口无凭,立会规为证。
    会首XXX使底印X元X角X分正
    保人XXX押
    这一组织常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参加的会员被认为是对组织者的帮助,亲戚为首选。在江村,此种金融关系是以互助会(注)的形式体现出来。  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通常组织这种互助会的目的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丧事所欠的债务,会员的人数8—14人不等,在村落里,  保持密切关系的亲属圈子有时较小,因此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的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而来的,而必须靠互利互惠。尽管如此,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体(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
    在Klup调查的广东凤凰村,也有此种互助会的组织,一般也是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时,首先找和自己最亲的人,且邀和自己同样有迫切需要的人加入自己的“会”。其根本目的是互助性的,且友情、亲缘关系很深,由于家族主义的集团特点,这里的互助会呈现出非常亲和的态度(注:Klup,D.H,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 The Sociologyof Familism, P250-  258,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ColumbiaUniversity.)。
    在费孝通先生调查的禄村,贝宗是当地的钱会,由需要整宗款子的约10人,每年收入两次,每次依着顺序,有一人收集其他10人所付的款。而这里的钱会在会成员的构成,形成了与江村以亲属关系为核心的互助会的不同形式,即加入@①会的,却以朋友及乡党为最多,姻戚次之,宗亲则很少(注:费孝通、张之毅《云南三村》P179—181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
    关于钱会的年限,据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二年第一一期(1933年),5年以上的江苏省占51.7%,浙江省为75.9%,全国为42.7%。又据乔启明研究,在江苏省江宁县,所调查的三个村的农家  26.7%加入钱会。(注:乔启明:江宁县淳化镇乡村社会之研究,1993年。)
    因此,在以农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中,一切的社会变动都是缓慢的,但社会秩序又相对的安定,乡闾爱护的观念,家族观念又强,对人信任度又很高,可以说钱会或互助会也正是适应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它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极为特殊的功能。
    三.宗教与娱乐的“会”
    在中国农村社会,信仰和娱乐的集团,一般都称为会。诸如庙会、马祖会、关帝会、谷会、父母会、延寿会等。
    正如前文所言,最初的“会”就是和祭祀宗教结合在一起的。这样,以土地神及其他的神庙为中心的善会、烧香会成为村内凝聚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农村,很多地方都要祭祀土地神或关帝庙。庙里的神佛是村民各自的祈愿对象,村庙在形式上为地缘的信仰,实际上信仰的目的以家和个人的标准为基础的。Kulp在广东凤凰村的调查发现,在地缘上祭祀村庙的同时,这里的村民还要祭祀全宗族的祖先的“总祠堂”。在费孝通先生所调查的江村,认为在那里并没有形成宗教团体而只有宗教区域的存在。他调查时发现,过去常被请来看戏的地方神道,现在村中的两个小庙里,一座庙在村北,另一座庙在村西。每家每月派代表到庙里去单独供奉祭拜两次。这不是强制性的,而且经常被人忽视。但那些继续供奉的人,经常只去一个庙,去哪个庙,要由住家的位置决定(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P74。)。祭祀的基础为家庭或个人。
    福武直对于华中、江南的农村社会的研究中,指出来如下几种主要的宗教会,如猛将会。华中江南最普遍的农业神是猛将(猛将姓刘名承忠)。人们把这一猛将作为祭神,而以此进行农耕礼仪的祭祀集团称为猛将会。这一猛将户以猛将堂为中心,或把猛将的神像按顺序拿到各家,由从10户到二三十户的农家组织起来,每年请道士来举行一到二次,以祈五谷丰收,家业繁盛(注: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福武直著作集》第九卷,143—144,东京大学出版会。)。
    费孝通先生在江村调查时也提到猛将。不过他用的是“刘皇”(实际上为一人),他发现,江村有一个崇奉神道“刘皇”的较大的地域性群体,由大约30家住户组成。这个地域性的群体有一个专门的名称:“段”,地域组织的单位,在这个村中共有11段。每个段都有自己的刘皇偶像。同段的每一户每年都要出一名男或女的代表,在正月和八月各聚会一次。聚会时,把神请到其中的一户人家,这家的主人则准备好盛宴供奉。费先生认为,尽管如此,还没有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宗教活动单位(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  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P73。)。
    笔者在广东阳春的调查时也发现,铁垌村也存在着很多和宗教有关的会。如在50年代前有大王会、平安醮、田份社。“大王会”的组织,负责“盘王诞”的祭拜活动。(每年的阳历二月十三日为盘古大王的生日)“大王会”的组成也为每户须出一人,负责人称为“值理”,“值理”有两名,由各户轮流担任。
    铁垌村的平安醮,也就是太平公醮。醮会事实上为一重要的宗教集团,在各个地方较为普遍。所谓醮是道士设置祭坛的意味。诸如寿醮、亡醮、施食焰口、灵醮、瘟醮等。这些由多数人共同进行的场合即为公醮。农村太平公醮的意图为五谷丰登,各家安全。
    铁垌村的平安醮每隔一年举行一次。负责米粮筹备的包括两个“总理”和8个“元首”。其活动形式是由师公率领,另有两个将军,  两个抬船佬敲锣打鼓者随从数人之后,挨家挨户捉鬼驱邪,之后要行“占卜”,若同意方可离开此家。为此每家都要在仪式完成后给师公“封包”,以示酬谢,平安醮一般要持续3天4夜。
    在福武直的华中社会研究中,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太平公醮在他们的调查地,以寒山寺为祭场进行,费用也由各户承担,类同猛将会一样依次在各家进行(注:费孝通著  戴可景译《江村经济》P188—191、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P144。)。
    在铁垌还有一种组织为“田份社”。它是由居住在一片农田周围的人家组成的。入社的成员,大家凑钱购买一头猪。喂养猪的人家便是当年的社长。田份社祭拜盘王的时间在每年的阴历六月初二,这一天他们称为“社日”。供奉盘王的仪式也由师公主持。到时,师公把社内成员家中人口多少,财产多少,写在纸上告之盘王。事毕后,由社头承担养猪鸭等负担。最后,由田份社里的各家都要送孤谷子给社头。按照当时1  斤猪肉值的粮食数,称出总的粮食重量,由各家平均分摊,凑齐交给社头。
    可见上述这些以宗教为基础的会,都是以家的单位为基础的。家是宗教会中的基本单位。
    村落社会中的不同类型的会,揭示了村落社会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它也是村落的社会结合过程中的重要纽带。此外象跨越村落的会—庙会等也起到地域社会的纽带的作用。象这些跨越村落的会,还需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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