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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立明】兄妹婚型洪水神话的误读与再解读

【章立明】兄妹婚型洪水神话的误读与再解读

Misunderstanding and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Brother-sister-get-married Pattern Flood Mythology
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武汉)2004年02期,第25~28页章立明,云南大学社会学系,云南 昆明 650091,章立明(1968—),女,云南省昆明市人,云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的婚姻与家庭。
  内容提要:兄妹婚型洪水神话历来被视为是人类早期存在过血缘婚阶段的重要论据。本文认为这是一种误读。通过对28例洪水神话作哲学观念的梳理,作者发现洪水神话是人类解决衍生需要与血亲相婚矛盾的一个框架,在氏族外婚制已经确立的时代,其功能在于强化血亲不婚观念。  The brother sister-get-married pattern flood mythology has always been taking as the cvidence of consanguineous marriage, which is a misinterpretation. A research into the 28 cases of flood mythology shows that flood mythology is a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y between reproduction and consanguinity, and that the mythology reinforced the conception that people within certain degree of consanguinity could not get married.  关 键 词:兄妹婚型洪水神话/血缘婚/血亲不婚  brother-sister-get-married pattern flood mythology/consanguineousmarriage/people within certain degree of consanguinity could not get married  兄妹成婚现象曾在我国各民族神话中占有很大的比例,[1]而其中尤以洪水神话最为典型,历来论者多视其为人类早期存在过血缘婚阶段的神话学论据。[2]本文则认为这是一种误读。通过梳理28例洪水神话中的哲学观念,作者发现其主轴是衍生需要与血亲相婚的矛盾,围绕这一矛盾的萌生、演进及解决,洪水神话提供了一种解释框架,其功能在于强化血亲不婚的氏族外婚制观念。      一、误读:兄妹成婚等同血缘婚  在中华民族神话中,有33例兄妹婚型神话,其中有28 例是以洪水神话的外壳出现的,比例高达84.8%,所以,中国式的兄妹婚神话亦叫兄妹婚型洪水神话(以下简称洪水神话)。洪水神话大都由洪水缘起、人类避水方式、洪水遗民(血亲的兄妹或姐弟)再生人类、万物重生、相应风俗生成等基本情节单元构成,而兄妹成婚是其核心情节。正因为洪水神话中存在兄妹相婚现象,历来论者多据此得出人类早期曾经历过血缘婚阶段的结论,然而这却是一种误读。因为,一是摩尔根的血缘婚理论本身缺乏立论基础。二是神话学反映论无法证明人类曾经历过血缘婚阶段。  摩尔根认为,血缘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由阶段, 人类的婚姻家庭模式是由群婚——血缘婚——对偶婚——专偶婚演化而来的。所谓的血缘婚指的是在嫡亲的和旁系的兄弟姊妹(如从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再从兄弟姊妹、再表兄弟姊妹等等)之间形成的一种互相婚配的婚姻关系,[3]即血亲婚配。血缘婚理论是摩尔根最著名的婚姻家庭进化理论,也是受到学术界普遍质疑的理论之一。在血缘婚理论问世的100多年间,学术界主要质疑的就是血缘婚理论的立论依据。 摩尔根除了指出马来亚式(夏威夷人的亲属制)亲属制度外,找不出任何一例说明人类过去存在血缘婚的证据。而根据夏威夷式亲属制度,是不足以得出此结论的。  20世纪以来,动物学、人类学、民族学、 遗传学的大量研究成果业已动摇了摩尔根血缘婚理论的立论基础。[4]—[6]经过100多年的研究,学术界也仍然拿不出一例血缘婚存在的实例,因此,把血缘婚视为人类婚姻家庭史上必由阶段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而人类学的级别婚制研究,已经否定了血缘婚存在的可能性,如南澳大利亚的亚芒特—甘比尔地区黑人的二级别婚制,对同母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就是有严格和明确禁例的。[7]  国内的民族学资料,也无法为血缘婚理论的存在提供相应的佐证。 在一些盛行公房制和婚前性关系自由的民族中,也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同在一所公房内,他们之间甚至禁止谈及男女关系和婚姻问题。在景颇族中,不仅同胞兄弟姊妹不得一起“干脱宗”(串姑娘),而同姓男女之间亦有此禁例。[7]在哈尼、崩龙、佤、怒、彝族的撒尼支和阿细支等婚前性关系较自由的民族中,类似的禁例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禁止同胞兄弟姊妹之间以及母方一切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现象,所反映的是氏族外婚制的基本特征。  那么在历来被学者视为是对远古人类生活曲折反映的洪水神话中,是否能得出人类曾经历过血缘婚阶段的结论呢?在神话学10大流派理论中,[8]欧赫麦洛斯的历史学派观点认为神话的文字上的意义并不是它的真正意义,必须把神话中的英雄看作是历史上真正存在过的英雄,把神话中的事件看作是历史上真正发生过的事件。神话是人类社会经验的折射,是一种集体的无意识。也就是说,如果在人类的婚姻家庭史中,只要存在过血缘婚阶段,在神话中就能够反映出来,那么,血缘婚的神话学反映论才能成立,否则该判断就不能成立。在洪水神话中,兄妹成婚是为了免于人类灭绝,而且是在天命神力的撮合下发生的。所以,把特定群体在非常情况下的行为选择——血缘相婚,解释为人类婚姻生活中的常态行为,从中得出人类曾经历血缘婚阶段的结论,就是由于理解偏差所导致的误读结果。  那么对于洪水神话中存在的兄妹相婚现象,到底应作何理解呢? 弗洛伊德的神话心理分析学派观点认为,神话是人类的一种原始梦境,梦的目的在于隐瞒,而释梦的目的就是把梦转向一种正常的交流。也就是说,兄妹成婚决不能只理解为是人类存在血缘婚阶段的写照。那么在洪水神话中隐藏着什么呢?要解开这个谜底,就要释梦。释梦的关键在于必须把握洪水神话中情节单元开显与遮蔽的对立转换问题,如血亲相交与天命神力。  如果用列维一斯特劳斯的神话结构论观点来说, 神话就是“为克服矛盾而提供一种逻辑的模式”,神话的功能在于公开表现以化了装的形式出现的普遍的无意识的矛盾。也就是说,在氏族外婚制已经普遍建立的时代,对于人类出现血亲相婚现象,洪水神话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人类的衍生需要与血亲相婚这对矛盾才能够得以合理解决。      二、再解读:兄妹成婚旨在强化血亲不婚观念  洪水神话在西南民族神话中有很高的发生比例, 历来论者多持洪水神话的西南民族论,[9]在28例洪水神话中,就有20例是发生在西南地区的,占71.1%。但是,在中国的其他地域和民族的神话中,也存在洪水神话,如东北的朝鲜族、鄂伦春族、新疆的哈萨克族、青海的土族、海南的黎族、湖南湖北的土家族、台湾的高山族、中原河南一带的汉族,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洪水神话是一种整体性神话,包含着远古民族对宇宙星空、山川河流、飞禽走兽、社会人生、心灵意识的思索,其中孕育了哲学观念的萌芽,即统一性、本原性、秩序性和价值性四原则。[10]  1.统一性原则。衡量哲学观念萌生的首要原则是统一性。洪水神话对世间万物遭受洪水灭绝之后,又再度繁衍起来的事象进行了统一性的思考。统一性原则首先表现在洪水缘起中。在侗、独龙等17族的神话中,有明确的洪水起因、洪水发动者占57.6%,而白、布朗、布依等11族则无明确的洪水起因。  其次为避水工具,在各民族洪水神话中,有明确避水工具的为17例,避水所用的一般都是容积大、浮力大的物件,其中葫芦9例,葫芦瓜2例,南瓜1例,木臼、木槽、木葫芦、牛皮鼓等5例。葫芦和葫芦状的物件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这是因为这种圆或椭圆的物体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与具有拯救、再生功能的女性子宫有着某种神秘的相似性。[11]而且,我们还发现在葫芦籽与雷公牙之间的有趣置换(牙齿也具有再生的功能),两者都长成了避水的大葫芦。当然,在另外的11个民族神话中则无明确的避水工具。  再次为兄妹或姐弟成婚。血亲相婚现象在所有的洪水神话中都有或繁或简的表述,是洪水神话中最核心的情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情节,在下文中还将详细论及。  对于万物再生来说,在《旧约全书·创世纪》中,诺亚方舟载着万物保存下来,对洪水过行的万物再生作了统一的探索。而我国的洪水神话对万物再生则大多没有交待,直接涉及的只有6例,如独龙族的“天神格蒙决定发动洪水将人与布兰(鬼、妖)分开,就预先保留了人种及动植物种子”;哈尼族的“洪水泛滥之后,天神摩密变成小鸟对哈尼人说‘捉鱼取种’,哈尼人剖开鱼肚,发现千百层之多,每一层里都有一样物种,于是人间又有了千百样东西”。  最后为产生相关的婚俗。在洪水神话中,因兄妹成婚而产生的相应风俗,只有4例,如毛南族的鸳鸯床,侗族的以伞遮面,高山族的以灰涂面和汉族的遮巾等。  由于在各民族中形成洪水神话的年代不尽相同,因此, 洪水神话中的五个基本情节单元并非都在同一个神话文本中得以表现。如佤族的兄妹成婚洪水神话文本中就有洪水起因、有兄妹成婚等单元,而无避水工具、万物再生单元。在佤族孤儿杀牛取籽的单一文本中,则有万物再生单元,“洪水过后,幸存的孤儿宰杀了母牛,从其腹中取出葫芦籽,栽于山上,结出硕大无比的葫芦,用刀砍开后,人和各种禽兽从葫芦里出来了,大地又恢复了生机”。至于傈僳族的洪水神话中,则有洪水起因、避水工具、兄妹成婚等情节单元,至于万物再生情节则显得较为薄弱,只有狗取粮食种之说,对于其他物种就全无交待。  总的说来,洪水神话在统一性思考方面尚有诸多遗漏之处,考虑到洪水神话产生于各民族哲学观念的萌芽阶段,而且还存在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之间的转换问题,因此,这种不统一也就在所难免了。  2.本原性原则。哲学思考旨在探索产生某一类现象的原委。在洪水神话中,产生兄妹成婚现象的本原是什么?是内力还是外力,是天意还是人为?兄妹成婚情节在柯尔克孜、羌、傣、珞巴等族的其他类型神话中都有,因为日晒、战争、妖怪作害等原因造成人类灭绝,幸存的两兄妹就结合在一起,应该说他们之间基于两性相吸的生理因素,是大于肩负再生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而且在议婚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太过激烈的冲突与不适,较多表现的是自然人为的一面。而在洪水神话中则不然,四个基本情节单元中,神的影子无所不在,一切都是上天意志的体现。在17例有明确洪水发动者的神话中,为雷公、雷神、雷王的有7例,为天帝、天神的有7例,纯属偶然原因的只有3例。为什么在洪水神话中,雷公被视为洪水的发动者呢?这是因为,一者在人类的早期意识中,打雷与下雨是相联系的。《楚辞·远游》中说“左雨师使径侍兮,右雷公以为卫”,雨师布雨,必有雷公相伴。二者,雷公吻部与鸡嘴相似。雷公外形特别是面部的嘴形经历了一个演化过程,古时的雷公“连鼓、雷椎、力士躯”,并无鸟形之吻,而唐以后的雷公为近世形象,吻部已渐突出。《三教搜神大全》中就称其为“鸡形”,即“孝子烹鸡奉母,为雷所亟,遂化为雷神”。[12]在土家族、瑶族、仫佬族等民族的洪水神话中,都有人类捉住雷公要吃其肉,后被其设计逃脱,遂降大水,淹没人间的始末。  在远古先民的观念中,冥冥之中还有一个主宰万物的天神存在, 于是洪水的起因也就直接或间接地与天帝、天神的意志相联系。在7例洪水神话中,有3例是人类行兄妹婚秽行污天,而为上天所惩罚。4例则是天帝发现人心歹毒,决定毁灭旧人,再造新人。  在洪水神话中,我们看到一切都是天意而非人为。在上天或其他神灵的意志下,洪水被发动了,由上天决定谁将被留下作人种,用什么作避水工具。至于兄妹议婚过程中的种种奇迹也全是天定,还有怎样保留其他物种,使其重生,都是天意。综观所有的洪水神话,绝大多数民族尚处于多神教阶段,各种神祗都构成了人类的异己存在。正因为神的力量无所不在,人类面对洪水这个自然灾害只能是无奈与认命,既不求抗争也不反抗。天命神定是洪水神话存在的最根本原因,或者说是产生兄妹相婚现象的决定因素。  3.秩序性原则。天命神定论在洪水神话中留下的清晰印迹,就是神学目的论与决定论。在洪水神话中,主要表现了一种外在的目的性,即神的意志和目的主宰着洪水世界中的万物,洪水劫难是上天意志的安排,而兄妹成婚则为神的意愿所左右。这是一种必然论,也是决定论的秩序。在兄妹议婚情节中,它表现得最为明显。洪水中幸存的一对兄妹(姐弟),基于自身的孤独感和避免人类灭绝的责任感,才由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出成婚要求,结果总是遭到对方的一再拒绝,提出用滚磨、看烟、抛线穿针等方式占卜,最后因外力的介入,出现奇迹才得以结合。其中滚磨最为常见,滚锅、滚簸箕是其变形。磨具有生殖与性的隐喻,已为旧石器时代遗址的若干发掘所验证。洪水神话中的滚磨成亲,既巧妙地暗示了兄妹成婚符合天意,也体现了人类的生殖崇拜意识。  也就是说,外力介入是兄妹成婚的必要条件,而且这个外力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的存在正是人类建立了外婚制禁忌的结果。韦斯特马克认为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13]即婚姻成立的要决是得到习俗或法律的认可。洪水神话中表现天命神定的意义就在于说明兄妹成婚是被认可的、合法的。  在其他类型的兄妹成婚神话中,也有对外力介入的表现。 在河南南阳等地的汉画议婚图中,对促成伏羲女娲成婚的外力作了形象的描述,其显著标志是画面上皆为三人,人首蛇躯的伏羲女娲被一巨人搂抱于胸前,蛇体本身并不相交。而汉代石刻中的伏羲女娲相交图,表现的是伏羲女娲的成婚阶段,图中就只有伏羲女娲两人,蛇尾相交,无外力存在。在浙江等地民间流传的祖堂中,也有类似的表达。  4.价值性原则。洪水神话中还表现了人类对血亲相婚行为所作的正与负、 善与恶的价值思考与评价。在由原始群形成人的几十万年里,人类在自然选择和文化规范的双重模塑下,已经扬弃了血亲相交繁衍后代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氏族外婚阶段,血亲相婚的价值是负面的、丑恶的。  在纳西族、佤族、高山族泰雅人的神话中, 就表达了人们对血亲相婚方式的极大厌恶。在其神话中,洪水的直接起因就是由于他们行兄妹相婚制,为上天所不容,遂降下洪水,以洗秽行。然而在洪水神话中,却一再出现了兄妹成婚现象,表面上看是对其负面价值的张扬与肯定,对此该如何理解呢?这是因为异性相交衍生后代的实证知识已经深入人心,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衍生需要,当生殖欲望强于血亲不婚的文化禁规时,从而迫使后者作出退让的结果。但是这种退让是有前提的,表面上是因为天意神定,换言之,就是除非到了人烟灭绝的绝境,否则是不能采取血亲相婚的。也就是说,血亲相婚只能是人类在非常情况下的权宜之计,只具有手段价值,而不能上升为正或善的目的价值。  洪水神话的主人公就是一对血亲的兄妹,在洪灾过后,人烟灭绝的情况下, 在天意的安排与授意下结为夫妻,承担起再生和绵延人类的重任。尽管这样,洪水神话中还是充斥着人类对血亲相婚的严厉谴责。  首先是产生羞耻性婚俗。 因为血亲不婚的氏族外婚观念已经成为人类的性行为规范,所以兄妹俩的血亲相婚,在很大程度上是伴随着巨大羞愧感的,羞耻性婚俗因此而产生,如毛南族的鸳鸯床习俗、侗族的用伞遮脸、高山族的排湾人的以灰涂脸,汉族的遮巾等等。  其次是对所生子女为畸型或异物的恐惧。在28例洪水神话中, 兄妹成婚所生子女为畸型的,有高山族中的排湾人、雅美人、卑南人和仡佬族等;所生之物为肉团、血团等异物的共有8例之多。面对这些异物,激活了兄妹夫妻心理中沉淀的血亲相婚的罪恶感,也就是说,他们是在恐惧与羞愧中,无意中完成了繁衍后代的重任。  最后是以出走来结束兄妹婚姻关系。兄妹夫妻在实现婚姻的生殖目的后, 夫妻中的一方离家出走,自动解除了两人的夫妻关系。在毛南族神话中,盘古兄妹成婚生子后,古妹就蒙耻出走。  在洪水神话中,血亲相婚是天命神定的结果。换言之, 除非人类有人烟灭绝的危险,否则是不能血亲相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洪水神话强化了血亲不婚的氏族外婚制观念。洪水神话产生的时代已经是氏族外婚制时代,兄妹成婚繁衍后代的价值是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被肯定的,在实际生活中则是被否定的,故而在以后的神话传说中,就再也没有关于兄妹成婚现象的表述了。若偶然出现也只能以彝族长诗《阿诗玛》那样的悲剧结束了,[14]即使主人公有多么合理的存在理由都不能幸免。
参考文献:  [1]中国各民族宗教和神话大辞典[Z].北京:学苑出版社,1993.(文中所引的相关内容均出自此版本.)  [2]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315.  [3](美)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82.  [4](英)珍妮·古多尔.黑猩猩在召唤[M].刘后一,等译. 北京:科学出版社,1980.  [5](前苏联)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M].谢俊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6](英)里弗斯.社会的组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7]谭乐山.对杂交、血缘群婚和马来亚亲属制的质疑[A]. 民族学研究(第二辑)[C].北京:民族出版社,1981.  [8]朱狄.原始社会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1988.416.  [9]何愈.西南少数民族及其神话[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1951.7.  [10]赵仲牧.比较哲学和比较文化学——哲学和文化比较研究的方法论构想[J].思想战线,1993,(3).  [11](德)埃利希·诺伊曼.大母神——原型分析[M].李以洪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131.  [12]袁珂.中国神话传说词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402.  [13](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M].刘小幸,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  [14]李缵绪.阿诗玛原始资料集[Z].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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