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木兰山人 于 2011-8-13 21:11 发表
没见我们这里对非遗征税,非遗法里有答案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
当地“纸扎”或是人生仪礼(含丧仪)纳入任何名录体系了吗?如果不属于“代表性项目”,可能就难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不过上述法条所述是指“单位合理利用”,老百姓或是传承人的“利用”似乎没有包括在内。
在涉及“传承人”的条款中也未述及“税收”问题。
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没有涉及:
http://www.chinafolklore.org/web/index.php?NewsID=3105
可以咨询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看看当地有没有什么特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