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在巴黎落下帷幕
中国民俗学会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咨询机构
获得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
作者: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 摄影/图:乔津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2-06-09
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场景
[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 讯] 在刚刚闭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上,中国民俗学会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咨询机构,获得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这次大会于2012年6月4日至8日在位于法国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主要议程有审议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修订实施公约的《操作指南》,认定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协助的非政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资金使用,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建议,分配各选举组的席位和审议各选举组在委员会席位最高限额,以及选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等环节。
根据《公约》第二条(四)的规定,“缔约国大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本届大会主要围绕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的修订工作展开辩论。《操作指南》是《公约》的实施细则,自2008年颁布以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或简称“委员会”)在相关的实践过程中已积累了若干经验,其间经2010年6月的第三届大会进行过修订。本届大会根据这些经验和诉求提请“缔约国大会”对《操作指南》的部分条款做进一步修订。
本届大会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认证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根据《公约》第9条的要求,政府间委员会向缔约国大会提出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NGOs)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地位的建议。推荐建议由委员会在其每年11月召开的常会上提出;复核认证则在每两年一届的缔约国大会上完成。委员会提请本届大会进行认证复核的非政府组织共有59个,其中的32个得到委员会第五届常会决议Decision 5.COM 12的推荐(2010年11月),另外27个得到委员会第六届常会决议Decision 6.COM 19的推荐(2011年11月)。中国民俗学会经慎重考虑和认真准备,于2011年6月20日正式向教科文组织《公约》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2011年7月7日收到秘书处负责人塞西尔·迪韦勒(Cecile Duvelle)女士发来的申请接收确认函;2011年月11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委员会第六届常会上通过资格认证评审,得到委员会的推荐。
“认定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协助的非政府组织”(Accredit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to act in an advisory capacity to the Committee)是本届会议的第6项议程,于巴黎当地时间6月7日下午15:15顺利完成。
大会通过了第4.GA6号决议,即根据《公约》的第9条和《操作指南》的第91-99段,认证59个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其中包括“中国民俗学会”和总部设在北京的“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与此同时,该决议还鼓励符合《操作指南》第3.2.2章中所规定的认证标准的非政府组织尽早提交认证申请。
此前缔约国大会在其2010年6月的第三届会议3.GA7号决议中对委员会推荐的97个组织进行了认证,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美国民俗学会、非洲文化复兴会等非政府组织位列其中。因此,
截止目前,在业已通过认证的两批计156个非政府组织咨询机构中,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中国民俗学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是国内(或总部位于中国)获得委员会推荐,并经两届缔约国大会复核批准的4家学术团体。
前往巴黎参加本届大会的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中国民俗学会会长朝戈金研究员表示,被教科文组织认定为咨询机构,从而获得向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地位,是中国民俗学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这不仅表明中国民俗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在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领域所具有的“能力、专业知识和经验”得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充分认可,也意味着中国民俗学界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学术实践和工作实绩,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肯定。可以展望,中国民俗学会正式进入政府间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库后,将在推广《公约》精神,参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相关利益方的非遗保护实践及其策略制定提供智力支持等环节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朝戈金会长还表示,通过教科文资质认证的这个时间正值中国第七个“文化遗产日”到来,中国民俗学会将以此为动力,继续加强本会在非遗领域中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继续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与创造、实践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进行合作,继续以民俗学理论和方法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目标化研究。与此同时,学会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和人才资源配置,用好教科文组织和政府间委员会提供的这一平台,拓展与国内外其他非政府组织和专业学术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带动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广大会员,更广泛地参与国内外学术对话和保护实践,为《公约》的实施,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家园,贡献中国民俗学界的专业知识、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
【背景】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遵循《公约》的有关精神,非政府组织应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参与《公约》的实施。就国家层面而言,遵照《公约》第十一条(二)和《操作指南》第90条,缔约国应吸纳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实施,特别是在确认和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措施方面,与参与实施《公约》的各方进行合作与协调。就国际层面来说,根据《公约》第九条(一)和《操作指南》第90条,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功能,特别是可应委员会的邀请向其提供审查报告,以作为委员会评审以下方面的依据,包括:(1)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2)《公约》第十八条述及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3)国际援助申请;(4)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及其保护计划的实施效果等。此外,《公约》第八条和《操作指南》第3章分别对社区、群体或个人,以及专家、专门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的实施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说明:忆及《公约》第十一条(二),并本着《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之间建立功能互补的合作。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机制,以促进各社区、群体或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特别是:(1)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存在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编制清单;(3)制定和实施各项计划、项目和活动;(4)根据《操作指南》第一章的相关段落,准备列入名录的申报文件;(5)根据《操作指南》第38段至40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或转入另一名录等。
据悉,本届大会第五项议程对《操作指南》中涉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评审机构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这将提升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咨询地位及其功能。
(中国民俗学会秘书处)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