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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文化结出酒“烈士”

酒文化结出酒“烈士”

酒文化结出酒“烈士”
时间: 2009-12-15 07:31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方云凤
  我们不一定见过烈士,但一定去过烈士陵墓。每年的清明节,还身披着红领巾的我们,曾瞻仰过他们,向他们敬过礼。长眠于斯的他们在战火纷飞的年代,浴血牺牲,是先辈,是烈士。
  和平年代也有烈士,勇斗歹徒牺牲的人民警察,舍己救人献身的大学生们,最近,一位因喝酒身亡的交警中队警长也想加入他们的行列。
  该警长陈录生是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的,因受邀与某村领导应酬,席间喝了大量洋酒醉酒而亡,竟然被上报因公牺牲,甚至还要被评为烈士!
  难道某村领导是国外派来的特务、间谍,他赴的是鸿门宴,喝的是断肠酒?当然不是!陈警长在这顿饭局上应该喝得很尽兴,因为人家给他们准备的是XO洋酒,每瓶价值2000块钱以上,村领导频频敬酒,陈录生酒量很好,遭到众人围攻。喝得很壮烈,很开怀,于是就这样一醉不醒来。
  陈录生的领导,西乡交警中队的队长谢飞勇称申报烈士,也算是给陈录生一种名誉的补偿。其家属认为,称陈录生是因公牺牲无疑,他受领导之邀,为了洽谈工作而去喝酒应酬,是因公而亡,理所当然是烈士。
  喝酒是工作,应酬是工作,那么交警中队到底是干啥的?谢飞勇称喝酒应酬是国情所致,每个单位都会这样处理。好一句国情所致,还真是酒后吐露的真言。酒桌上你来我往,攀关系,套近乎,你应酬我,我应酬你,已经是一些单位的生存常态。尤其到了年底,活越干越少,酒越喝越多,多喝酒,多关照,这么一来,不喝死几个才怪呢!不是每年都有官员在酒桌上倒下的新闻么?
  针对这一在酒席上开展工作的特殊国情,重庆市政府日前出台了一项暂行规定,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大意如下:若职工是因单位或领导指派而喝“招待酒”致伤亡的,即可算作是工伤。陈录生要是在重庆工作该多好啊,因公伤亡,申请烈士也可以多点底气。不过这么一个壮烈法,跟其他烈士并列,人家会不会有意见?
  谈事就得吃吃喝喝,这样的国情其实是种陋习,是结在贪污腐化藤上的恶果,这种陋习不根除,还会有更多的“酒烈士”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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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醉死烈士”般的不堪,何处是休止!

羊城晚报:“醉死烈士”般的不堪,何处是休止!2009年12月15日 14:57 来源:羊城晚报  官员这里那里吃吃喝喝可以台面化:“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我们的社交活动自由”。权力不加约束,这样的台面化还会大摇大摆地存在。

  “酒烈士”年年有,今年来得真。往常说“酒烈士”,不过指喝公家的酒而壮烈献身,今年深圳有一个交警喝公家的酒死亡,却是真正地申报起烈士称号。

  如果申报通过,中国就要诞生一个名正言顺的“酒烈士”。当然,很可能申报不能通过,但能够为醉死的警察申报烈士,仍然足以说明观念的革命已到了何其彻底的程度。

  从报道看,如果不是家属与深圳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对死者的赔偿发生了争执,从而将灵堂设在交警中队门前,连续多日祭奠,闹出很大动静,使交警中队无法工作,附近居民不得安生,我们大概不会知道深圳有交警死于醉酒,更不知道醉死进入了烈士申报程序。静悄悄的,说不定历史上首位名正言顺的“酒烈士”真的就会产生出来。


  现在我们知道,醉死事件是交警中队5名警察和3名协管员前往麻布村与全体村干部喝酒中出现的意外。家属认为,死者陈录生是因公牺牲,理当为烈士,要求赔偿480万元。中队认为,陈录生非因公牺牲,但为了从名誉上弥补,多争取一些抚恤,还是上报为商谈工作中因公牺牲,并申报烈士,但赔偿达不到家属要求。

  显然,在家属和单位之间,“公”有着不同的解释,家属所说的因公说的是受单位派遣,即程序上因公;单位说的因公,是商谈工作,即内容上因公。然而,单位不认可醉死者因公,并没有影响到其向上欺骗,这种组织性的谎言被称为“中国国情所致”。

  从理论上说,家属主张醉死者对因公的理解,要比交警中队的理解更加合理。一名工作人员受单位(多数时候就是单位领导)邀约或派遣而喝酒致死,应视为工作伤亡事故。前几天重庆修订工伤事故标准,使因工作安排而喝酒发生的伤亡纳入工伤范围。管住公款吃喝,不应以剥夺被安排喝酒的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为武器,而是通过约束权力的经费支出行为来实现。

  如果醉死的交警是因为受到中队安排或派遣前往,应当获得工伤致死的待遇,这是个人因工作而产生的权利。但是,烈士,却是从何说起?西乡交警中队并不认可陈录生因公而死,却为之申报因公死亡和烈士待遇,没有骗人的愧意,坦然而行,连执法机关都骗人不以为耻,这是怎样的“国情”?

  烈士,全称为“革命烈士”,是革命话语下的一种荣名,为新中国的一种荣誉追授制度。按老话讲,这属于一种“谥号”,例有“谥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可以算是“烈士”的谥法。可授予烈士的情况,依条例有五种,三种是“对敌作战”而死,一种是执行革命任务时死于敌人之手,一种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

  喝酒而死,符合哪一条?为醉死者申报烈士,可谓敢想。称号对应着待遇,拟申报醉死者烈士的单位的首长坦然解释:“我们谁不愿意警队里有个烈士?我这个当领导的也脸上有光啊,这也能够多给家属争取点抚恤”。

  无论一个人对“革命烈士”这种国家荣誉制度的意识形态有何态度,看到醉死者进入烈士申报程序,都能够得出一种共识,那就是包括烈士这种最高级别的一般褒扬制度在内,政权所立下的荣誉制度已被视为纯粹的利益机制,而政权设立荣名所意欲倡扬的精神意义则悄然消失。

  深圳这起醉死事件,醉资是一个村支付的,村属于自治单位,这样的支出是否合理,应被村民追究,但执法单位西乡交警中队一队人马接受吃请,则是无可疑义的腐败。更多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财政收入被权力部门用于相互宴请,官员们交叉设宴赴宴,不亦乐乎,或者官员们接受商家或私人宴请,权钱交易。这些行为在中国,司空见惯,不仅不被作为腐败问题,甚至没有丝毫愧意,吃吃喝喝已经可以台面化了。

  官员这里那里吃吃喝喝可以台面化:“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我们的社交活动自由”。权力不加约束,这样的台面化还会大摇大摆地存在。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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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伟:醉酒烈士让人拍案惊奇

张敬伟:醉酒烈士让人拍案惊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5日08:21  重庆时报
  作者:张敬伟

  近日,深圳市西乡交警中队的内部人士爆料,该警队一名警长与领导在酒楼应酬醉亡。警队随后将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称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12月14日《环球时报》)

  醉死交警申报烈士,这一事件简直怪异得让人拍案惊奇。这其实也隐喻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吃喝玩乐已成为一种常态。泡在美酒里的官员,酗酒而死的虽是个人,折射的却是权力场中集体的酒精中毒。客观而论,醉死的年轻警长确实让人同情,其本人或真的无咎。但是他以执法者的身份酗酒而死,已经使其死的价值大大贬值。至于那位为其申报烈士的中队长,看似体恤下属,实际上却是导致警长死亡的罪魁祸首。要不是这位中队长所邀,警长也不会遗憾赴死。

  交警醉死由悲剧演化为讽刺闹剧,恰恰源于这位中队长的倾情演绎。他演得越卖力,表现得越江湖,这起事件就越荒唐,官场就越显讽刺。如果这场应酬真的姓“公”,那交警豪饮洋酒就只能证明是一起相当严重的高消费活动。公款吃喝本是违反纪律的行为,不受惩处已是万幸。如今出了问题、赔上了性命,又怎能算是因公牺牲?如果是私人应酬,高消费倒没有问题。但如此醉酒而死,又如何能够申请烈士?

  吊诡的是,这位中队长偏偏公私不分,非要将这件提不到台面上的悲剧变成光明正大的光荣事件。神圣的烈士,在这里却以沽名钓誉的手法成就抚恤之名,成为权力犒赏的“马甲”。一句轻描淡写的“并无不妥之处”,则更揭示出官场随处浮荡的庸碌、麻木和轻佻。

  无论怎样的死亡,人的生命消逝总是件悲哀的事。可是,悲哀和同情并不意味着给予逝者死后哀荣。轻如鸿毛或者无意义的死亡,如果将其视作因公牺牲而变成“烈士”,则是对高尚的亵渎,对平庸的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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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中国特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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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老师跟您说个秘密

今年10月24号 咱长江大学三位同学救人牺牲 您肯定知道  ;但今年6月份,我们学校石油专业一大四学生因在毕业酒宴上喝酒过度,后来猝死(您别跟别人说哦) ;学校封锁消息了,大家可能不知道;真的“酒烈士”啊;但是很心痛,大学生 都要步入社会了 ,酒这个东东 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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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多了,就当听了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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